1、使用年限不够,没有安置。
2.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退出现役后服役满十二年的士官,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安排工作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贴;本人自愿选择独立工作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