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取暖费截止日期

泰安取暖费截止日期,第1张

泰安取暖费收费标准 你知道吗

1.根据泰价发[2015]54号文件要求,今冬采暖期从2017年11月10日开始,持续约130天。供热价格执行以下标准:①按建筑面积预付采暖费:住宅23元/平方米(130天);非居民33.6元/平方米(130天)。采暖期后统一结算。②实行热计量的住宅区居民用户,采暖期前按面积预缴采暖费,采暖期后按两个单位的供热价格结算。收费标准以市物价部门文件为准。

2.物价局文件规定,用户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质量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对于短时间内发生故障的仪表,将故障前5天和正常运行后5天的仪表热量折算为故障时的热量。供方与需方任何一方对计量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由技术监督局计量所进行检定,费用由异议方承担。该期间的计数器金额的计算与上述相同。

3.取暖费仍为提前收取:在2017年10月1日至11月5日的规定时间内,持缴费信息卡,到泰安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仅限已转户的缴费卡客户)或我行服务大厅(适用于所有客户),一次性提前足额缴纳130天的取暖费。对于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已足额缴纳采暖费的客户,我公司将按时接通供暖。11月5日后,我公司将按照交费顺序和服务承诺,为未按时缴纳采暖费的客户安排供暖,但不保证11月10日正常供暖。

4.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今年将采用电子发票。我公司营业厅和银行代收网点将统一向所有热客户开具热费专用收据,作为正式交费凭证。此收据是开热费和退差价的重要票据。请妥善保管。如需开具发票,可持取暖费专用收据原件到我营业厅换取。(大公司客户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提供公司全称、公司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全称、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等开票信息)。

5.参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或者客户,应当执行施工合同中关于热费缴纳的约定。

6.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为保证供热管网安全,禁止在室内供热设施中安装小型换热器、水嘴、水箱等影响供热效果的设施。已安装的必须按要求拆除。不按要求拆除,就无法正常交费供暖。目前家中有暖气片不符合热力管网压力或压力低于0.6MPa的客户,应在注水前自行更换,以保证供暖的安全性和效果。

7.暂停采暖期、恢复供热面积、房屋产权变更的,应当在当年采暖期开始前30日向供热企业提出,即在2017年10月10日前到我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8.请客户做好产权范围内供热设施的检查、检修和维护工作。已收到整改通知的客户,请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排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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