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混肥料检测标准

掺混肥料检测标准,第1张

掺混肥料怎么抽检 掺混肥料抽查实施方法

1.最小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2.应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的相关抽样规则进行抽样。双方签字的标签和封条应贴在瓶子的外面。一个样品用于产品质量分析,另一个样品留作备用样品。两种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邮寄或随身带回质检机构或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理化性质不被破坏。

3.掺混肥料产品的取样方法和数量:

(1)取样前,包装袋应上下颠倒四至五次;

(2)用标准要求的取样器(取样探头GB21633-2008)取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拧到外管凹槽的右侧,凹槽闭合;

(3)将取样探头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袋的一半,旋转内管打开插槽,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插槽,取出取样探头,将样品倒入样品袋中。用取样探头,按上述取样方法依次从每个袋子的四个角取样,每个袋子取四管(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的总样品量不少于4kg;

(4)样品还原:必须按照GB21633-2008混合肥(BB肥)标准,使用格槽还原剂进行。

4.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或堆场。样品选择应根据储存条件确定,地面层和明显潮湿、破袋的产品不宜烟熏。5.抽样人员应当当场填写抽样单,抽样单经被抽样企业认可后,由被抽样企业人员和中心抽样人员签字盖章。抽样一式四份,第一份、第二份、第三份由中心抽样人员带回,第四份交抽取单位留存。

6.抽样人员应将被抽样产品包装袋上显示的内容完整复制,并对被抽样产品包装袋上显示的内容进行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注的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如有不足,应补齐。

7.从生产现场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后一年内生产的产品。生产企业销售的所有产品均应视为自检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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