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借贷的数额,应当以实际借给借款人的本金数额,即借款人取得的本金数额为准。
2.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并提前从本金中扣除,相关金额计入实际年利率计算。
3.非法出借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以外的所有财产,均计入非法所得。
4.未处理的非法放贷数额、非法放贷的次数和数额、非法所得数额和非法放贷对象人数应当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