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吉林省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第1张

吉林省65养老金有新政吗 养老保险基础标准上调

1.好消息,吉林省养老保险基础标准提高了!10月22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吉林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3元,增加了23元。

2.通知全文如下:吉林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吉人社〔2018〕8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2018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以及《吉林省关于建立基础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和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实施意见》(仁济社联字【要求统筹考虑近年来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3.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3元,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23元,其中增加部分中央财政补助至18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补贴5元,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按6: 4的比例分担。国家和我省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数额,不会抵消或替代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65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按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65周岁至69周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70周岁至79周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增加5元,8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增加1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按6: 4的比例分担。对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城乡居民,继续实行附加年限的基础养老金制度。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城乡居民,每增加1年,每月发放基础养老金5元,体现了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按6: 4的比例分担。

4.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仍按原政策不变。在原政策中,10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城乡特困救助人员、城乡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按当地原有缴费政策执行。

5.相关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和长期连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础养老金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工作,提高后的养老金要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让群众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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