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民法典

关于彩礼民法典,第1张

民法典彩礼规定 民法典彩礼规定为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现代社会,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意义,彩礼背后的真正意义早已偏离了幸福的目的。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姻习俗之一,又称聘礼、聘礼、金钱婚约等。在中国旧婚姻的缔结中,最初达成婚姻协议时,互相给予聘金和嫁妆是一种习俗。这种彩礼和嫁妆俗称“彩礼”。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彩礼和与彩礼有关的订婚、订婚一直受到批判,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依然存在。彩礼是通常理解的,尤其是婚姻爱情中给对方的嫁妆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也指一种互赠彩票和祝福的行为。有些地方的习俗叫做收税,意思是成功。

“彩礼”的表述不是标准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案由根据有关规定界定为“婚姻合同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中国还是相当普遍的,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婚姻应该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而不是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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