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上月发票丢失怎么处理,第1张

丢失的增值税专用票是否应该登报声明作废?文/段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外丢失。遇到这种情况,纳税人该怎么办?特别是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是否应该登报声明作废?如果报纸声明无效,它的作用是什么?在此,笔者谈谈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如果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就发票号而言,发票号丢失,抵扣号丢失,发票号和抵扣号都丢失。就发票状态而言,有认证一致后丢失的,也有丢失前未认证的。

为全面加快纳税速度,为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纳税便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对简化遗失专用发票处理作出了规定。

1.一般纳税人遗失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1)丢失前已认证一致的,买方可将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证明》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证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遗失前未认证的,买方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经认证的,可将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取得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和凭证复印件并留存备查(原要求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减少办税流程)。

2.一般纳税人丢失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1)遗失前已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备查;

(2)遗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进行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可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可留存备查。

对于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处理(用于认证、确认和抵扣,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等。)可以用相应联次的复印件进行,也就是说这张发票的相应有效期还在。那么,如果丢失了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纳税人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现在网上盛传,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票如有遗失,应于发现遗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所有丢失的发票都应在报纸上声明作废。

那么,既然一张发票被宣布无效,这张发票(所有复印件)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怎么才能和作废发票的其他复印件继续有效?

我理解《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规定的。那时候就别提空白发票了。即使已填写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也会丢失。按照当时的规定,其他复印件的复印件是不能产生抵扣或者记账效力的。因此,如果报纸被宣布无效,此发票的所有副本将无效。现在既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丢失后能起到与丢失复印件相同的效力,就不应该宣布作废。否则,没有法律效力的无效发票岂不是被用来认证、确认、抵扣进项税,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解析:对于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丢失,由于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允许将发票相应复印件的复印件作为税务凭证使用(用于认证、确认、抵扣,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等)。),说明发票对应的有效期还在,不应该宣布作废;如果一张发票已经被宣告无效,那么其他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无效发票复印件不得用于认证确认抵扣进项税额,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即已失去法律效力的无效发票不得作为税收收据使用。

据此,笔者理解,现在允许19号公告规定的上述方法处理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解决前述悖论,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是否应该理解为空白色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全部丢失的发票)丢失后,才宣布其无效更为妥当?但已抵扣并由其他遗失发票复印件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在报纸上声明作废。

至于普通发票丢失,还是要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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