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的车辆还能再卖给其他人吗

抵押期间的车辆还能再卖给其他人吗,第1张

我国现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导致抵押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抵押物的价值往往高于债权的数额。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部分“超额”价值因为在流通中受到限制,失去了获利的可能。

为了更好地实现物的价值,民法典解除了对抵押物流通的限制,在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物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交存抵押权人。转让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从此,抵押财产可以转让、流通将成为常态,但抵押人要履行告知抵押权人的义务,转让行为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

在上述情况下,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张三可以在告知李思琪将汽车出售后,自行将汽车过户至吴钊。但需要注意的是,汽车过户后,李四的抵押权依然存在。如李四认为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有权要求提前清偿或存入汽车销售款18万元,同时有权要求张三清偿与抵押债务不同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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