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都有哪些表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都有哪些表现?,第1张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单位、公司等实施的犯罪行为。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其处罚一般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在单位犯罪中,一般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非主管人员和非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因此,单位犯罪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宽严相济的辩护方向和策略。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单位犯罪的辩护更有利于被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可以看出,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高于自然人犯罪,单位为100万,而自然人只要吸收20万存款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定罪标准,在同等数额下,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万,如果是单位犯罪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需要承担责任的员工,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孙大午案就是典型的单位犯罪。徐水县法院认为,被告河北大武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孙大午的决定招募代理人,设立代理办事处。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方式出具名为“贷款证明”或“收据”的标准证明,实际上是存款证明,并承诺不缴纳利息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627笔,共计13083161元,涉及611人。被告单位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涉及面广。被告人孙大午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作出决定。他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河北大悟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经营,未造成吸收、存储的款项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大午认罪服法,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负责偿还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他表现出悔罪表现,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此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6期刊登的渭南市友湖塔源公司被控非法吸收存款案中,向不特定社会团体非法吸收1.0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冯振达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谁该负刑事责任?

为解决这一问题,刑法第31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以单位犯罪论处;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界定,其中规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决定、批准、指使、纵容、指挥单位实施犯罪的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实施犯罪并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任命和聘用的人员”。

也就是说,不能仅仅根据当事人在单位或者公司中的“职称”来确认其是否需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是要根据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其在具体犯罪行为中的作用。

关于这个问题,比较权威的案例是《刑事审判参考》第251号案例中的“北京旷达制药厂偷税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提到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主管人员;二是对单位的具体犯罪行为负责。

如何从证据角度证明案件是单位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从单位犯罪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辩护,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减轻其刑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为单位犯罪。

如果辩护律师空喊口号,抄法律条文,是说服不了法官的。而专业的做法是从案卷证据入手,或者申请并主动调取相关证据,从专业证据的角度提出专业意见。比如证明单位犯罪,他要证明几个点:犯罪是单位决定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以单位名义犯罪。

如果证明是单位决策,可以与参与决策过程的所有员工的口供、证言、陈述进行比对。此外,在决策过程中,是否有相关股东、高管会议纪要和备忘录作为证据等。

需要证明以单位名义犯罪的,要看是否有以单位名义宣传的宣传品,相关涉嫌单位的宣传品是否以单位名义宣传。相关犯罪活动是否明确以单位名义进行?还有一个重要的证据,就是从被害人的角度,从他们的陈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言来看,非法集资犯罪是以谁的名义实施的?

而如果要证明单位的利益,首先相关主被告人的供述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他们是如何分配犯罪所得和收益的?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可以证明相关款项的流向和用途。如果相关集资款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则是证明单位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反向标准,即哪些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后,其主要活动是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将违法所得分给犯罪的个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从律师的角度来看,相关单位成立的目的和流程是什么?相关单位的业务情况如何?它的业务范围是什么?比如有的公司主营业务是酒店经营,但在经营过程中只对外垫付款项,或者以承包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这就是典型的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因为其主营业务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酒店经营。

如果是在单位犯罪案件中为没有直接责任的员工辩护,一方面要考察员工主观上是否没有意识到平台和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即使员工知道公司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他是否清楚后市的态度?你是否拒绝上级主管安排的与涉嫌犯罪有关的工作?你申请辞职了吗?另一方面,客观上,该员工是否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否有实际参与,甚至实施非法集资?其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职责,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是否从非法集资犯罪中获利?都是需要调查的重点。

曾杰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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