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张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前提下,争议标的物为支付货币的,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房地产交付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客体,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义务是“交付标的物”或“支付价款”。如果买受人是原告,争议的标的物是“标的物的交付”。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为非不动产的,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一方卖方住所地。如果立即解决的合同(如公平销售)产生任何争议,交易地点应为合同履行地点。

如果双方都不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只能在被告住所地起诉。或者合同当事人仅要求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且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特别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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