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煤矿发生爆炸造成人死亡、人轻伤,爆炸为值守人员明火焚烧销毁炸药引发,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云南一煤矿发生爆炸造成人死亡、人轻伤,爆炸为值守人员明火焚烧销毁炸药引发,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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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7日晚8时15分,云南省盐津县牛寨乡万和村瓦窑坝发生爆炸。爆炸地点位于金家湾煤矿工业广场东北角(主副井口50米处)。爆炸造成4人死亡,5人受轻伤

金家湾煤矿处于停产状态。

经查,爆炸系该矿值班人员维持正常通风排水所致,该矿非法存放的炸药被明火燃烧销毁。

因为金家湾煤矿处于停工状态,所以这次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私自储存爆炸物的人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违反规定将爆炸物藏匿于一定场所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因为爆炸物品的危害性很大,《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爆炸物品进行管制。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推进剂、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火工品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千克以上或者火工品十五千克以上,雷管一百五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一百五十米以上,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云南金家湾煤矿爆炸造成4人死亡,5人轻伤,是一起特大案件。对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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