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11公斤判刑的案子

运输毒品11公斤判刑的案子,第1张

大众网海报记者李立宏济南报道

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制造毒品、非法生产、交易制毒物品案中,5名被告人生产制毒物品近7300公斤,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被法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6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4年7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吴伙同被告人何利民、夏、,先后在山东省微山县高楼农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农场东、西两个农场建成私人加工窝点,非法生产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羟亚胺(俗称“窝头”),共计7298支。58697.8888888686686

其中,朱玉春负责采购四氢呋喃、三乙胺等化工原料,联系制毒技术人员和盐酸羟亚胺买家,参与生产全部非法产品;吴负责租用厂房、组织招工、安排设备安装、运输盐酸羟亚胺产品,参与生产全部非法产品;何利民负责采购反应釜、锅炉等加工设备,管理高层养殖场加工窝点非法生产盐酸羟亚胺2500公斤;夏花在高楼农场和方上农场两个加工窝点负责配料称重,指导生产,参与生产所有违法产品;吴国参与生产的高层农场加工窝点。他在方上农场东、西加工窝点负责记账和日常管理,参与了所有非法产品的生产。

朱玉春明知他人生产氯胺酮(俗称“k粉”),仍销售非法生产的盐酸羟亚胺5975公斤。2017年5月3日,公安人员在农场生产窝点查获、吴等人非法生产的盐酸羟亚胺1323.338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玉春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质罪和制造毒品罪,数罪并罚;被告人何利民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毒品罪;被告人夏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毒品罪;被告人吴、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生产、交易毒品罪,且犯罪所涉及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朱玉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撤销了朱玉春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等四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是批量生产易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合成毒品的加工离不开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对从源头上遏制毒品蔓延具有决定性作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谢平表示,本案中的盐酸羟亚胺属于国家一级管制化学品。被告人朱玉春大规模生产国家严格控制的制毒产品,并将其中大部分作为原料出售给制毒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极大。法院认定朱玉春犯非法生产、买卖毒品罪,同时以制造毒品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示了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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