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退伍和转业的区别

复员退伍和转业的区别,第1张

你好,我是玛雅,老干部。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退伍退伍转业复员这四个概念很容易混淆,往往被简单地等同起来。不仅当地群众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连一些同志也是一头雾水。

首先说一下“出军”。顾名思义,出了部队就是退出现役。自1955年我军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提到“退伍”二字,习惯上是指义务兵退出现役(现在当然也包括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士官)。

其次,说说“退休”。在现行征兵制度下,一般指服现役期满后停止服役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军队的士兵。这里说的“军人”比较宽泛,涵盖了军官和士兵。

再说说“跳槽”。意味着服役满12年的军官和士官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普通义务兵和低级士官不能选择转业。只有服现役满12年的军官(含文职干部)和士官才有权转业。

根据现有政策,除退休(绝大多数转业军官达不到退休条件,年龄又身负重伤)外,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安置计划是指党委、政府为军队转业干部安排的工作和岗位。地方人事局负责副团级(不含)以下军官的安置,组织部负责副团级以上军官的安置。自主就业可以理解为退休干部自愿放弃在体制内工作的机会,由安置地政府按月发放退休养老金(参照一定标准和比例),自行寻找出路。选择自己的工作是有工龄要求的。军改前,军官需服役满20周年,军改期间需服役满18周年。不知道现在有没有新的调整。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通过参加地方公务员招录进入体制内的,自动失去自主择业干部身份,每月退休养老金也将停发。

最后说说“复员”。如果追溯“复员”一词的来源,我个人认为它并不能正确定义士兵退出现役的新情况。

我们来回顾一下它产生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于1950年6月30日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复员的决定》,成立了中央复员委员会,由任主任,聂任副主任,领导全国复员工作。

根据当时国内形势和政策的发展来解释复员的概念,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相当于现在的士官)和部分退出现役回到部队地区参加生产和工作的干部。

目前,复员一词已经很难准确解读士兵退出现役的新情况。在一些年纪较大的人心目中,只要一个士兵离开部队,一般就叫“复员”。军官复员目前应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复员安置的,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适宜转业、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在我20多年的军旅生涯中,只遇到过两个选择复员的干部,一个营级,一个连级,还有一个连级因为晋升受阻,愤然选择复员。一种是刚参加工作,不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相关要求,强烈主动要求复员,急于得到地方工作。根据现有政策,选择复员的军官自愿放弃干部身份,相关政策和福利待遇参照义务兵退伍执行。

这就是我对这四个字的解读。欢迎大家讨论交流。如有错误或遗漏,诚恳接受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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