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交付的种类

物权交付的种类,第1张

1.“物权法中的‘交付’是什么概念”:是一种物权变动模式的概念,即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方式公示,交付后物权变动过程完成。

2.“说明只要把动产交付给对方。产权是对方的吧?”:是的。

3.“那这个交付是什么概念?”物权变动在《物权法》中分为两种不同的合同,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同意的债权合同和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同意的物权合同。物权变动应以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合同为基础。在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将财产实际交付给对方。

如果双方达成变更产权的合同后,一方反悔交付:产权未发生变更,但原为产权变更而签订的债权合同仍然有效,但产权未发生变更。合同守约方可依据原债权合同(买卖合同或公证的赠与合同、公益合同等)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4.“比如有人借给我一支铅笔,那这支铅笔交付给我算交付吗?物权变成我的了?而对方只有债权,已经失去了物权?”:不是的,你说的这种情况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而是暂时转移占有,因为你们之间只有“借用”暂时转移铅笔供你使用的合同,不存在将铅笔“赠与”给你的内容的债务合同(无论是赠与还是买卖)。

5.“而且如果上面说的是真的,那我就去商场看珠宝,指出该看什么。业务员的宝石给我,就相当于物权的交付?他们只有债权?”:

(1)你上面说的不成立,所以下面的例子也不成立。

(2)业务员把宝石交给你:你们之间没有买卖宝石的约定,双方也没有为你转让宝石产权的意思。也就是说,不存在以转让物权为内容的约定债权合同的依据,所以:这也不是“交付”,而只是“占有”的暂时转移。

6.“就是如果我拿起来走了,对方敢拿回来,就构成抢劫了?因为物权属于我;如果他不希望我通过合法途径替他还债,那就等于非法占有,也就是抢劫?”:

(1)呵呵,你捡起来当场离开,没有暴力威胁:属于哄抢。如果使用暴力:你是强盗,不是推销员。

(2)有没有“物权”:只有暂时占有,只有查阅权。产权还是属于商场的。

(3)只有当你和销售人员达成买卖协议,你支付货款后,销售人员才把宝石交给你:这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

7.“如果和我理解的概念一致,那么物权法不就成了合法‘抢劫’的保护伞了吗?”:不会和你所理解的概念“一致”,你所担心的误解和现象也不会发生,因为即使是对法理一点都不了解的人,也会有一个基本概念:货到付款,呵呵。

8.“比如说,借来的东西。别人卖了。从第三方收回产权是不可能的。你向你借东西只能追求债权,也就是说,此时只有债权已经丧失了”:

(1)借款人擅自出售所借物品:属于无权处分,不一定无法取回。不是“只有”,而是“可能”,即如果买受人知道内幕,买受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买受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原所有权人追认买卖合同的,买卖有效;如果原物主不认可买卖合同:买卖无效,原物主有权收回原物。恶意购买者的损失应由借款人分担。

如果买家不知道内情;属于善意第三人,买卖有效,买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的物权因借款人的侵权行为而丧失,所有权转化为债权,借款人应全权赔偿侵权损失。

9.“首先别人拥有产权的东西,也就是借来的或租来的东西,本身就不符合。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条款不应得到法律认可”: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1)出售借来或租来的东西:不仅“不符合”,而且是非法侵权。如你所说,它违反的,不仅仅是《民通》第七条,还有第五章第一节,民事权利及相关财产权,以及《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

(2)“法律不应承认买卖合同的条款”:法律没有无条件地“承认”这种买卖合同,但也没有完全否定,而是区别对待。

即区分买受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区分原所有人的态度。原所有权人事后也追认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有效。

如果原所有权人拒绝追认本买卖合同:买受人是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可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以保护善意交易对象交易的公平性,同时认定无权处分的出卖人是侵害原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侵权人,侵权人应对原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原所有权人拒绝追认本买卖合同,买受人为恶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无效,原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原物。

8.“第二,出售他人有产权的东西是违法的,所获得的利益是非法利益,即构成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是通过欺骗产权人和第三人获得的非法利益,构成欺诈。主观要件是非法占有,客观要件是欺骗。侵害的客体有公私之分,因为在财产出售时,对方只有债权,失去了财产权,相当于将财产转化为金钱据为己有的财产所有权。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完全符合的,但是现行物权法规定只有债权就相当于否定了他的欺诈行为。物权法不是宪法,所以不能大于刑法。这时候怎么解释?”:

(1)朋友,你应该是法律爱好者还是自学者?学了一些概念却没能掌握,就把自己圈了起来。我很困惑。我印象深刻。

(2)借款人不是通过欺骗原所有人而取得财产的:他是合法占有,是借用而不是欺骗。如果定义为民事上的处分权,那么开头应该是“借”的意思,“卖”的意思是借了之后才产生的。

(3)如果借款人最初的“借款”目的是“借用”(或出租)后再转卖:这就不再是侵犯财产权,也无权处分,而是纯粹的诈骗犯罪,此时你说的是正确的,即“诈骗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不能再这样处理了。当诈骗数额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时,应当立案侦查;当不符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时,应以违反治安管理的诈骗罪处理。

(4)“但是,现在的物权法规定只有债权,这就等于否定了诈骗罪。物权法不是宪法,所以不能大于刑法。这时候怎么解释?”:你错了。《物权法》只规范范围内的物权行为。如果真如你所说,真实目的是“借用”或者出租出售牟利,那就是纯粹的诈骗了。已经不能用物权法来规范了。物权法并没有否定他的诈骗罪(因为已经不在物权法的范围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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