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关于儿女养老

民法关于儿女养老,第1张

【反对民法典关于赡养的规定】子女结婚成家,就是一家人。大家的收入已经绑在一起了。感情也要融合。男女双方都称自己的父母为“父母”,即男女双方的父母无形中成了他们共同的父母。

为什么民法典分的这么清楚?把父母分开?我养我爸妈,你养你爸妈。这种AA制的赡养不是家庭矛盾的活的原因?这是否符合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要求?

如果民法典相反规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不是更符合传统伦理吗?更符合大众的普遍认知?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民法典中女婿不赡养女方父母,女方不赡养男方父母的规定必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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