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整个流程

刑事诉讼整个流程,第1张

刑事诉讼法审判的过程:

庭审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

(一)开庭

1.听证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了解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是否到庭;

(二)宣读法庭规则;

(三)邀请公诉人、辩护人到庭;

(四)邀请审判长、法官(人民陪审员)出庭;

(5)法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被告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名称、住所、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到法律处罚,处罚的种类和时间;

(三)是否已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

(四)人民检察院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为被告人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3.审判长宣布案件来源、起诉事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姓名,以及是否公开开庭审理。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当庭宣布听证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

5.庭审时,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4)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可以进行最后陈述。

6.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向谁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官、检察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回避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开庭审理。

被申请人当庭申请复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在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开庭审理。或者由审判长宣布驳回申请的决定和复议决定,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当庭宣布。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同时传唤所有被告人到庭,在逐一查清其身份和基本信息后,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2)法庭调查

法庭审理事项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和被害人分别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

3.审问和询问被告和受害者。

4.出示并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获取新的证据。

6.合议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相互辩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

(4)辩护人的辩护;

(5)控辩双方的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明后,继续法庭辩论。

辩论结束后,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发言没有提出新的问题和意见。如果没有必要继续辩论,他应该终止双方的发言,宣布辩论结束。

(四)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被告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顺便指出,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法庭辩论后进行法庭调解。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5)评估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合议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1)公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公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以指控的犯罪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为由,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不满十六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不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需要追诉或者大赦免除处罚的,应当决定终结审判。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结审判;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6)判刑

量刑有两种形式:法庭量刑和常规量刑。

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判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提前宣布宣判的时间、地点,传唤当事人,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书应当在宣布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告是单位的,送达被告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有判决均应公开宣布。宣判时,法庭上的所有人都要起立。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缺席,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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