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家属随军的条件

军官家属随军的条件,第1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以1963年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规定的军官家属随军条件为依据,结合我军实际, 建议将军官家属(包括文职干部)留在部队的条件重新界定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参军:

1.副营职以上(含,下同)或副科级(含少校、技术11级、运动7级,下同)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2.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或在部队服役十五年以上(含,下同)。

三、在边疆县(市)、沙漠地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海岛,以及部队、空部队执行海上任务的艇役或连队或一级文员(含专业技术12级、运动8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艇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在边疆县(市)、沙漠地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的三类地区和人民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海岛,以及军队、空部队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副连或二级文员(含专业技术13级、运动9级),以及现役或在军队服役十年以上(含在上述单位或船舶上

五、高等院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和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测试、测控工作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总装检验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和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6.在海军、国防科工委(仅限于海上任务)的船、艇、舰上任职,并在船、艇、舰上工作三年以上的副连长以上(含专业技术13级)军官。

7.空勤务军官(包括飞行、引航、通信、射击、空中修,下同),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区部队为营级、科级以上(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军官和文职干部;或者(在部队)服现役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和文职干部。

驻京各县部队军官和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一、二条规定执行。驻北京空军官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士官家属可以留在部队:一般五级以上士官家属可以留在部队,各地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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