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或者发生关系后不给钱,算不算卖淫嫖娼?

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或者发生关系后不给钱,算不算卖淫嫖娼?,第1张

作为一名入警20多年的警察,目前从事法律工作。我可以给你一个明确的答案:如果没谈好价钱,发生后不给钱,两者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行为,只是结果略有不同。

我是@职场学习馆。关于你的问题,法律和现实有一定差距,给大家造成了一些困惑。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卖淫嫖娼的法律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娼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首先要明确,卖淫嫖娼是治安案件,不是刑事案件。一般以罚款、拘留作为处理结果,不会涉及刑事案件领域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不会影响三代同堂的政治、司法问题。

卖淫的本质是金钱和性的交易,危害社会风气,属于社会严厉打击的范畴。请注意:这里说的钱不仅限于人民币,还包括贵重物品,比如包包、化妆品、手机等等。

从法律上讲,男女双方约定卖淫嫖娼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构成卖淫嫖娼,只区分卖淫未遂和卖淫既遂。在这里,一致意思表示是指双方约定了条件,一方出钱,另一方出钱。

关键是这里两边都指我。如果我提出条件,他人付出身体,则构成其他违法行为。

回到正题,说说价格没有关系,发生关系后钱也不会给。两种情况都是指双方意向一致,并且已经开始实施,但结果因为其他原因失败。这里的其他原因不是我自己的原因,比如警察查封。

综上所述,没有发生关系谈好价钱,发生关系后不给钱,都构成卖淫。

二。卖淫的执法实践。在实际执法实践中,没有发生关系就谈好价钱的行为虽然构成卖淫,但不一定按卖淫论处。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因为谈判价格之间没有关系,所以取证困难。

一个完整的卖淫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陈述、金钱往来、作案工具等证据材料。不过,价格谈好了也没关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肯定会进行自我辩护,导致当事人陈述效力不足,没有作案工具等其他证据材料。容易造成证据不足,造成案件不公。

所以现实中,与好价钱没有关系的违法行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不能按照卖淫来处理的。

至于发生关系后不给钱的行为,我就不详细讨论了。是典型的卖淫嫖娼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三。卖淫的法律处理。发生关系后不给钱的卖淫行为,因为行为本身违法,不受法律保护,与案件本身无关,正常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下面重点讲解如何处理与价格无关的卖淫嫖娼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卖淫、嫖娼的轻微情节:“卖淫、嫖娼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很多人会问,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是什么?答案如下: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下列卖淫嫖娼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

(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支付了金钱等财物,但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通过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三)其他情节轻微的。

综上所述,如果谈好的价格和卖淫没有关系,属于比较轻微的案件。一般是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适用拘留,什么情况下适用罚金?

简单来说,如果双方有一方因卖淫被公安机关处理过,适用五日以下拘留;双方当事人一方首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5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谈价格是否没有关系或者发生关系后不给钱,会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但谈价格是否没有关系,可能会相对从轻处理。

是的,卖淫严重扰乱社会风气,影响家庭幸福,必须严厉打击。一个负责任的人应该是一个自律的人。他连自己都控制不了,所以他能控制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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