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保安人员管理制度,第1张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人员的管理制度概括如下:

第一,保安人员的职责

1.保护工厂和员工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维护工厂的正常秩序。

2.保护厂内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3.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4.做好厂内防火、防盗、防破坏、安全防范、防灾等安全防范工作。

二、安全人员的权限

1.刑事案件和其他现行犯,有权逮捕并移交公安机关。

2.对于发生在厂区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但没有现场勘查能力。

3.根据工厂的规章制度,劝阻或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工厂。

4.进出工厂的人员、车辆及其携带、装载的物品,应按规定进行核实和检查,但无人身检查权。

5.在工厂进行安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如果犯罪分子拒不停止,甚至实施犯罪或报复,可以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涉及无辜群众或防卫不当。

7.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嫌疑人,有权检查监控,并报告当地公安局或有关部门处理。

8.对违反厂纪厂规者进行劝阻、制止、批评教育。

9.制止工厂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10.犯罪嫌疑人可以被监控,并向公安机关或治安办公室报告。但他们无权调查、拘留或搜查。

11.监督进出员工佩戴出厂合格证。

三。安全人员禁止的行为

1.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

2.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罚款或没收财产的行为。

4.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

5.辱骂、殴打他人或教唆他人殴打他人。

6.未经许可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

7.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

8.其他违反厂纪厂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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