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段限速超了会被罚吗

施工路段限速超了会被罚吗,第1张

今年以来,

关于限速,尤其是高速限速,

备受关注。

9月30日,山东省公安厅发布

测速取证新规范,

向社会征求意见。

施工路段限速超了会被罚吗,第2张

一些文件规定:

限速标志应当设置在限速区域的起点处,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处设置测速告知标志。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提前。

测速取证设备应设置在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较多或交通安全隐患严重的路段。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不得配备测速取证设备。

测速原则上以固定或区间测速为主,移动测速取证设备不适合。因交通管理需要,确需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同一交警大队管辖的同一路段内,同方向测速点之间的距离应在6公里以上;若道路跨越不同大队辖区,相邻测速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km,相邻交警大队之间应做好沟通协调。区间测速起止点之间的距离,普通公路不小于3km,高速公路不小于10km。区间测速的起点和终点之间不宜进行单点测速取证。确有必要的,应当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超速10%以下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不予处罚,不予记分;

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的高速公路上超速50%以下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不予处罚,不予记分;

高速公路时速在100公里/小时以下,或者桥梁、隧道、施工路段时速在80公里/小时以下,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处罚;

如果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上同方向行驶,超速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同一交警大队只处罚最严重的超速违法行为。

反馈有三种方式。

该文件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

(1)联系电话:0531-85122166、85861299(传真);

(2)给:[email protected]发电子邮件;

(3)将征求意见函寄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33号,邮编25003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字样。

文章挺长的,有兴趣的老铁可以仔细看一下详情:

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和驾驶人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限速、测速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道路测速取证工作应当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目标,遵循合法、合理、科学、规范、系统、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和告知标志,规范、引导和监督道路交通行为,可以通过测速取证依法查处超速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推动道路建设单位依法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达标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限速值的确定、限速标志的设置、测速取证设备以及已投入运营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调整优化。

第二章限速值的确定和限速标志的设置

第六条公路限速值由公路主管部门或者运营部门确定。设置限速标志前,应当对限速方案进行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限速方案的论证,提出安全审查建议。

城市道路限速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定。

第七条道路限速值应当按照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的原则,综合考虑道路设计速度、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交通流量、车型构成、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因素,科学设定。限速原则上不高于道路的设计速度。如果高于设计速度,应进行交通工程论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分析本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因素,对桥梁、涵洞、隧道、学校、村庄、水源、施工区域、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危险、交通事故等提出限速安全审查意见。,以督促公路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合理确定限速,科学设置限速标志,及时完善减速设施。

第九条因交通管理需要确需调整道路限速的,应当综合考虑该路段车辆运行速度、超速违章率、交通事故等综合因素,并推动公路建设主管单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然后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限速值确定测速值。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主管或者管理部门建立限速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对辖区内限速值不合理、限速标志设置不规范的情况进行联合查处,开展交通安全审查,科学规范道路限速工作。

第十二条限速标志应当设置在限速区域的起点,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处设置测速告知标志。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提前。主要道路交叉口出口处应设置限速标志,有效提醒进入道路交叉口的车辆。

因交通管理需要,根据辖区情况,经过分析论证,可以适当增加限速标志。

第三章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

第十三条道路测速取证设备及配套告知标志的设置应当规划科学、设置合理、设施齐全、警示到位。

第十四条在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多发或者交通安全隐患严重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取证设备。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不得配备测速取证设备。

第十五条测速取证原则上以固定或间隔测速为主,不得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因交通管理需要,确需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机动车车速里程表》(GB/T 21255)、《车辆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 959)、《道路交通信息监控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 1047)等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点后500米至限速标志解除或者下一个限速标志之间,设置地点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示规定》向社会公布。

同一交警大队管辖的同一路段内,同方向测速点之间的距离应在6公里以上;若道路跨越不同大队辖区,相邻测速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km,相邻交警大队之间应做好沟通协调。

区间测速起止点之间的距离,普通公路不小于3km,高速公路不小于10km。区间测速的起点和终点之间不宜进行单点测速取证。确有必要的,应当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安装新的测速取证装置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状况和通行条件进行实地检查,对安装位置、道路限速和交通标志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设置。

新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在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设备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十九条新安装的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在用的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相关部门定期认可和验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维护和保养,保持功能完好。未经鉴定、验证、验证不合格或者超过验证期限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数据不得作为执法证据。

第二十条测速取证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购设置,禁止企业和个人投资。严禁委托公司和个人录入和审核超速抓拍证据。

第四章测速相关交通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规范、统一、清晰的原则,依法设置与测速相关的交通标志。

因测速需要在公路上设置限速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公路监督员或者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公路监督员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置。

第二十二条与速度相关的交通标志主要包括告知标志、限速标志和辅助标志。设置与测速有关的交通标志时,应执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的相关规定。

桥梁、隧道、施工区域、村庄、学校、医院、单位、事故多发路段限速值不一致的,应结合实际情况,提前设置限速原因提示和人性化告知标志,提醒驾驶人减速慢行。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天气能见度、照明条件、路面湿滑情况、通行效率、车辆行驶安全、应急处置和运行管理需要,推动道路主管或者业务部门实施可变限速管理措施,并通过可变信息标志牌及时发布限速信息。

第五章超速违章的取证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超速违章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规范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公运管发〔2013〕455号),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教育警告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罚款和扣分。

(一)超速违法行为低于10%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扣分;

(二)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上超速50%以下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得分;

(三)在时速低于100公里的高速公路一般路段或者时速低于80公里的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处罚;

(4)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同方向行驶的,超速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同一交警大队只处罚最严重的超速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超速违法取证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处罚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违法行为记录之日起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作为违法行为证据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超速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后3日内,通过互联网查询平台、电话查询、短信定制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查询,并通过手机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平台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及涉及的记分情况,要求其在30日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测速取证工作纳入公安交通警察系统执法质量考评,并建立健全异常数据分析研判机制。对于超速违法抓拍次数过多或超违章行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较多的测速路段,要加强研究分析,推动道路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实施增设物理减速设施、完善警示标志、改革道路交通状况等措施,强制车辆减速行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禁设定或变相设定罚款指标或任务。

第六章宣传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道路限速、测速路段和点位信息,重点说明桥涵、隧道、学校、乡村、水源、施工区域、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危险、交通事故等路段的限速情况和限速原因。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道路交通限速、测速取证设备设置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接受公众对高速公路限速管理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梳理和反馈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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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608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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