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同时按照存在形式,票据又可以分为:纸质承兑汇票、电子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短期的融资工具,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扩展资料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在于,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
商业承兑汇票的作用:商业承兑汇票的运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使商业信用票据化和商业信用的表现形式规范化、科学化,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票据市场的功能。
银行承兑汇票的作用: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在银行结算业务基础上发展的、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银行信用活动,是银行信用对商业信用的发展和补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承兑汇票
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票据有很多种类,下面是我为你介绍票据的种类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票据具体的种类
①商业票据,是商业信用中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主要有期票和汇票两种。商业票据的转让要经过背书,背书人负有与持票人相同的对票据进行支付的法律责任。通常商业票据的持有者将其提交银行贴现,以取得现款。
②融通票据,又称金融票据,是专为融通资金而签发的票据。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由需要融资的一方作为债权人签发票据,另一方则作为债务人予以承兑。需要融资的一方可持已承兑票据通过贴现等方式获得资金;而于票据到期前将款项送交承兑人以备清偿。融通票据的流通不反映真实商品的周转。
③银行票据,是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了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支票和银行券就其银行债务凭证的属性而言,也是银行票据。
票据的主要形式有:期票。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承诺在约定期限偿付欠款的债务凭证。期票在到偿付期限之前,经债权人背书后可以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限。期票的每次转让均须经过一次背书,在出票人到期不能偿付情况下,背书人向有偿付责任。
汇票。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开具,命令债务人支付一定款项给第三者或持票人的支付命令书。它又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本票。以出票人本人为付款人的票据,一般为银行所签发,有些由邮政部门、市政机关及私人公司所签发。本票可以用作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也可向出票人兑取现金。票面载明受款人姓名的为记名本票,否则为不记名本票;票面上规定有票据期限的为定期本票,否则为即期本票。
支票。存款户向银行签发,要求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上按一定金额付款的凭证。支票可以按照其期限、形式、用途等划分为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保付支票及旅行支票等等。支票经过一定的手续如背书等,可以广泛地转让流通,具有信用货币的职能。票据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经过票据行为才能真正建立。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方法
1不带息票据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贴现率×贴现期
2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支票出票具体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即使支票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出票人的这种担保责任,从其性质上来说既不同于汇票出票人在汇票承兑以后的第二次责任,也有别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其没有强制性的效力,支票上的出票行为本身不会必然给支票付款人赋予付款义务。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单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付款,仅仅一项代出票人付款的许可权,而非强制性义务。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则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定。可见,支票的出票行为不能约束付款人。然而,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即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对此,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这是票据法规定的义务,而汇票付款人则不受此约束。
3、对收款人的效力
对支票收款人来说,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由于支票属委付证券,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至于付款人是否付款,收款人持票人无从确知。可见,收款人因出票行为享有的票据权利,仅是一种期待权,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为保付行为,该权利只有在得到票款时,才变为现实权。而为保付行为,并非付款人的义务,也非付款的必经程式,因此,收款人没有请求付款人为保付行为的权利。除请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追索权。如收款人遭付款拒绝,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包括本票、支票和汇票。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汇票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也是银行的汇票。
(2)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2、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2)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
3、按照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办法:
(1)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2)出票或若干天付款
(3)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4)指定日期付款
扩展内容:
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托收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信用证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劵。
票据的功能
票据功能主要是作为流通手段、支付手段、信用手段。
一、流通手段
(一)票据的流通作用
1.票据模仿货币,要式不要因,发挥着流通作用。票据是形式要件,只要它是符合票据法律的必要条件,它就具有法律效力。票据不要过问其原因,就可仿照货币那样广泛的流通。
2.货币起着一般等价物的作用。一手交钱,一手购货,钱货对流。票据同样可以一手转让票据,一手收取货物或劳务对价,这是票据和对价的对流。
3.货币的交付就使货币流通,它是法律赋与的流通性。票据的流通表现在来人票据可以单纯交付而转让流通,记名票据可以背书交付而转让流通。
4背书交付的流通转让。为了表明票据权利完全转让至受让人,票据法规定受让人付给对价,善意地取得一张完全正常的票据,他就是正当持票人相真正所有人。保障受让人权利,使银行乐于议付或贴现票据。
当票据经过提示、付款,退还到付款人手中时,票据就终止其流通作用,这是票据不能模仿货币的自身局限性。
二、支付手段与票据交换
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受票人见票即付,或见票承兑、到期日付款。前者凭票取款,后者凭票付款,所以票据是支付凭证,也是支付手段。 (一)委托银行代收票款
现代的持票人,除旅游者外,几乎极少亲自跑到受票行的营业柜台
而多是把票据交给开户银行,委托代收票款。当受票人不是银行,收款人与受票人在同一城市时,代收与付款的程序如图:
当受票人不是银行,收款人与受票人在一个国家的两个城市,或不同国家时,收款人将票据交同城开户行作为托收行,请它找一家与受票人同城的代理行作为代收行,提示票据代为收款。
受票人不是银行的票据为数极少,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票据都是以银行作为受票人。
(二)货币国别、票据清算所地点、受票行地点必须对口一致 现在绝大多数以银行作为受票人的票据是支票,委托代收行送至票据清算所收款。
地处一个国家本国货币清算中心的票据清算所能够进行清算的必须是该国货币,以其清算中心地银行作为受票行的票据,即货币国别、票据清算所地点、受票行地点三者必须对口一致。
(三)票据的支付功能
票据的支付功能在于采用交换和抵销的办法,以节约大量资金的使用。代收行是换出票据的银行,它代表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票行是换入票据的债务人,经过票据清算,把银行之间的债权刀债务得以清偿。故清算是结清银行之间因资金的代收、代付而引起的债权和债务
三、信用手段
票据本身起着支付信用的作用,承兑的票据行为就是票据支付的信用保证。 (一)承兑促使远期票据成为信用工具 银行承兑汇票是贴现市场易销的“快货”。现在承兑信用证就把承兑汇票当作“支付银行信用”交付受益人,它已成为对受益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凡是持有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都具有可贴现性。远期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并承诺到 期付款的票据,无须承兑。因为有了银行承诺,也成为到期日付款的信用工具,同样具有可贴现性。
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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