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属于吃空饷

什么情况属于吃空饷,第1张

什么情况属于吃空饷

什么情况属于吃空饷,最近吃空饷有登上了热搜榜,什么是吃空饷?指不上班但是可以领工资,比如一些官宦子弟在某单位有职位,但是从来没去上过班,工资照领。什么情况属于吃空饷。

什么情况属于吃空饷1

“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家属、遗属或他人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

“吃空饷”的七种表现形式

1、“旷工饷”:一些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旷工。前不久曝光的山西省侯马市国土局职工卢建平,“从未上过一天班,却以干部身份领了9年工资”。

2、“病假饷”:长期病事假或超假不归。在浙江永康公布的“吃空饷”名单中,涉及此类的人数最多,共69人,其中有57人至今仍领着工资。

3、“多头饷”: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一人领取双份工资。2011年,湖南省永州市查出多个地区教师在编不在职,拿着财政薪水,却在从事第二职业,人数达数百名之多。

4、“违纪违法犯罪人员饷”:一些受党政纪处理的人没有相应地降低其工资,或受到司法处理的人仍领取原工资。2011年4月,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针对当地发生的数起国家工作人员“带薪坐牢”现象开展专项调查,发现近三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已判刑61件61人,有32人的工资没有变动。

5、“冒名饷”:一些本不属于财政供养的人员,冒用他人名义领取财政工资。在这一类中,“官二代”居多。2011年,重庆市万州区前任区长的“80后”女儿李某,在万州驻京联络处常年不上班却照拿工资

6、“死人饷”:主要表现为在职离退休死亡仍领工资或多领遗属补助。2008年,安徽省砀山县清理出在职离退休死亡98人,遗属补助人员死亡88人,占“吃空饷”人员的36、8%。

7、“编制饷”:主要变现为在职人员不在岗、不领工资,但仍占用单位编制的

什么情况属于吃空饷2

吃空(kòng)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做事或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的家属、遗属或他人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的行为。

“吃空饷”起源于中国明朝,指从军队中冒领“饷银”的行为。“吃空饷”从军队冒领“饷银”延伸到了政府和事业单位了。比如一些官宦子弟在某单位有职位,但是从来没去上过班,工资照领。另外如一些单位领导,把只有30人的单位的'工资总量上报为35人的,多出来的5人的工资就是空饷。

原因危害

吃空饷”现象却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少数官员为一己私利违背党性原则,不择手段损公肥私。二是对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缺位,对一些违纪违规现象熟视无睹。三是职能部门监督不力,把关不严,为所欲为。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对“吃空饷”者处罚不力,人事监管制度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缺乏足够的惩戒力和威慑力。

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是刚性约束,“吃空饷”则是对公共财政资金的蓄意贪占,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一方面,“吃空饷”就是不劳而获,只要挂个名不用做事就拿钱,这样的好事谁不愿意得?另一方面,对“吃空饷”的治理不到位,在执行政策制度的时候,没有执行到位,在处理“吃空饷”干部时,流于形式,违法成本过低,甚至成本为零。

什么情况属于吃空饷3

吃空饷(chī kòng xiǎng),也叫吃空额。指不上班但是可以领工资,比如一些官宦子弟在某单位有职位,但是从来没去上过班,工资照领。另外如一些单位领导,把只有30人的单位的工资总量上报为35人的,多出来的5人的工资就是空饷。

四大常见方法

1、这主要是在能够向上级要求拨付工资的单位中出现。比如教师。有的教师,想去做生意,又不想丢掉教师的饭碗,于是给单位的领导许以好处。单位的领导便默许他离岗,上级发的工资照常来到单位。教师本人照样领工资,只是不上班。在上级来检查时,单位领导给想方设法瞒哄。

2、还以教师为例,有的教师不干了,单位的领导照常隐藏教师信息,编个空岗,向上级报领工资。

3、有的单位人满为患,没有多少活干,可是,又不能把这些人,清除出去,只好照常发着工资。这种情况,多数是领导家属和子女。

4、本来不存在这个人,有的是死了,有的根本就没有这人,有的是不到年龄就用空名额参加工作,但是,在领工资的时候,还是会出现有人领工资,这也是吃空饷。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法律分析:企业的工资是企业自己负担的,不是财政拨款。不存在空饷问题。

企业只可能犯这样的错误 ,即弄虚作假把工资发给一个不存在的人,胡乱签个名,贪污或者挪作它用。

企业有内退人员,企业可以降低工资成本支出。也可以不降低工资成本,而用在提高在岗员工的工资水平方面。这是合法的自主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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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人社厅都有针对吃空饷整治方案和要求,一经发现对存在吃空饷人员要从重处罚,开除公职,且折合吃空饷时间按规定期限,全额退还工资、奖金、津贴等。此外针对吃空饷单位法人和主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行政降职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人社部、各省市人社厅都有针对吃空饷整治方案和要求,一经发现对存在吃空饷人员要从重处罚,开除公职,且折合吃空饷时间按规定期限,全额退还工资、奖金、津贴等。

此外针对吃空饷单位法人和主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行政降职等处罚。

2014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集中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堵上蚕食财政资金的黑洞。

2014年12月1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到某些单位工作,不实际到岗却领取薪酬。这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司法机关将这类腐败行为列入惩治范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某些似是而非的“吃空饷”行为,仍然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认真区分、鉴别,以免错误适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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