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的推行县制是什么,那和郡县制有什么区别

商鞅变法的推行县制是什么,那和郡县制有什么区别,第1张

春秋已有县、郡的设置,商鞅变法普遍推行县制,废除分封制,秦统一后郡县才正式实行。

一般不拿县制和郡县制作比较,而是比较郡县制和分封制。

分封制和郡县制的异同:第一,传承制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于夏朝,盛行于西周时期,它是国君将田邑赐给宗室臣属作为俸禄的制度受封的对象有三种类型:一是周王的同姓亲属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圣王的后裔即先代贵族的后裔不论受封的是谁,一旦被封,都世代相传,即实行世袭制

郡县制则与此相反,郡县的行政长官郡守和县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袭,即实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职责范围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诸侯在封地内不但享有行政统治权,而且拥有对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权,但受封的诸侯必须对周天子尽一定的义务例如,必须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贡献各种物产,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卫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时对周王的婚丧嫁娶、巡狩等也要尽义务

郡县制则不同,郡守和县令在辖区内只行使行政管理权,对土地和人口逐渐失去统治权郡守和县令只负责管理人民,收取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于授封者的周围,其中心地带为授封者,即国君或诸侯直接统治的中心例如,国君直接统治的地区限于“方千里”的“王畿”之地,畿外之地则分封给各诸侯,目的是保卫王畿的安全,保卫四疆之土诸侯的直接统治也常在封地的中心,称为“都”城,其附近或边远地区则分封给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以同样的原则继续分给士大夫如此,王畿、“都”城、采邑处于各级封地的中心地带,四周之地均为受封者的封地,形成了不同层次的“众星拱月”的统治网络,体现了“古之王者,择天下之中而立国,择国之中而立宫,择宫之中而立庙”的居中传统观念

郡县制的情况多有不同初建时,郡多在边远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地区如秦南平百越后,设置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击匈奴,收复朔方后,设置了九原郡县则地近统治中心的、较富庶的近畿地区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政治上和军事上的需要,郡和县的地区分布渐趋一致,最终发展成为郡统县的隶属关系

第四,历史作用不同

分封制体现了“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统天下的政治局面,各封国具有保卫王畿、保护国君绝对安全的义务,这和西周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异较大的情形相适应,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各诸侯国在封地上拥有绝对的统治权而变成了大大小小的独立王国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王国演变成完全独立的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国君的安全,酿成了列国争霸,互相兼并,国君权力衰微,大权旁落,最后导致完全分裂的政治局面春秋争霸局面的形成,可以说是分封制的必然产物

郡县制的出现及其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据而带来的隐患,使皇帝能够直接控制地方的行政制度,成为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组成部分王夫之说:“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由此可见,郡县制对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社会调控产生了深远影响

内容:郡是隶属于中央的地方行政区划,设郡守、郡尉、监御史,管行政、军事、监察。县隶属于郡,设乡、里两级行政机构。

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掌全郡政务,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监察工作。

郡以下设县或道。县是秦朝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县以下设乡、里和亭。乡和里是行政机构,亭为治安组织。乡设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税收,游徼掌治安。乡以下为里,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

特点:中央垂直管理地方;郡县长官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袭。

扩展资料

作用: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

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

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583), 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至元,郡名完全废弃,改为行省制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郡县制

意思是,在秦国全国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由国君指派人选来管理。

商鞅变法;铁制农具和牛耕的使用和推广,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 (2)确立县制,由国君直接派官吏治理。

(3)奖励军功,对有军功者授予爵位并赏赐土地。

(4)废除贵族的世袭特权。

(5)成功了。新法仍继续推行,秦的国势日趋强盛。(或:经过变法,使秦国的国力大为增强,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一跃成为最强盛的诸侯国,为以后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后者对前者首先进行了完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1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 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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