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

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第1张

(一)以占有改定设立质权,必存在两个合同、两个观念交付笔者对占有改定的表述是:实现转让效果,而依法律行为由转让人继续占有的一种观念交付方式。占有改定,是将自主占有“改定”为他主占有。我国《物权法》第27条对占有改定作出了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依照上述规定,在占有改定的场合,必有两个合同,一个是转让合同(买卖、赠与等),一个是保管、租赁、借用、委托、质押等合同。占有改定,避免了两个合同的反复现实交付,而同时实现了两个合同的两个观念交付。占有改定是简化混合交易程序的规则。公民在占有了物品的所有权后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来转移或者出让物品的所有权的,那么在进行物品所有权转让时也是可以通过约定或者签订相应的合同来实现的,如果在转让物品所有权时出现了任何的纠纷也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占有改定不能善意取得的原因如下:占有改定是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此时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以及我国的交易市场的第三人的信赖等。而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对于善意取得是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但是不适用脱离物,也就是指丧失占有的物,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利益。为了更好的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法律应尽量保护交易的安全,对于善意取得,是法律不得已而求其次的例外规定。在同等保护的情况下,应尽量遵守法律的一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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