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并致被害人生孩子如何处理

强奸并致被害人生孩子如何处理,第1张

强奸他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如受害人被强奸怀孕生下了孩子,强奸犯应承担抚养义务即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

法律分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依法判定的罪名。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十六、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国古代处罚“强奸犯”的三种方式之杖刑。中国古代处罚“强奸犯”的三种方式之笞刑。中国古代处罚“强奸犯”的三种方式之绞刑。 在唐确立了“强奸罪”,并施以严厉制裁后,这方面的律例就更详细了: 后周:夫之妇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 元朝:强奸有夫之妇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在保护女性免受性侵害的进程上,有了“强奸幼女罪”。规定: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幼女”的标准是“止十岁以下”。另,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妻者皆处死。

17岁强奸犯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具体看情节量刑看情节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犯出狱遭人歧视是必然的,而且强奸犯在监狱里面也是最受歧视的一类人!强奸犯不光自己受到歧视,而且让家庭蒙羞。盗亦有道,有些事可为,有些事不可为,做了下流无耻之事必然被贴上耻辱的标签。

强奸犯被歧视是咎由自取,我们更应该同情和关心受害者会不会遭受歧视。既然是强奸犯,说明此人行为不受大脑控制,而受下半身驱使!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谁愿意和一个“不定时炸弹”呆在一起呢?

虽然我们只是平凡的人,但大多数人心中都有大侠梦,而强奸犯欺负的是弱小,这些被欺负的对象正是大侠要保护的。有一当JC的朋友说,在监狱里犯人内部也分为三六九等,监狱里面其实很是复杂,有经济犯、技术犯、暴力犯、强奸犯等等各种各样的人。

虽然到了监狱这个地方,大家看起来都是一视同仁,但在地位和待遇上,犯人们之间的认知还是有点差别的。比如强奸犯这类,相对来说不够待见,除非还有其它的入狱原因,否则会相对比较受到歧视,可以说强奸犯就是最低的一等,只会欺负弱小,谁都不会看得起。

此类型的人在监狱服刑期间,常遭到监狱服刑人员的歧视打骂,他们通常认为此等败类,有失男子汉大丈夫能屈能伸的个性,丢尽男同胞们的面子,所以会令人排挤唾骂。

强奸是一种道德沦丧行为,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实施暴力,以达到奸*目的。在现实生活中,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被侵犯,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大力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保障妇女的人身安全,对强奸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

同时强奸犯罪行为又是严重被伦理道德所唾弃的,一旦被打上了强奸犯的标签,可以说一辈子都丢不掉了,同时强奸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影响之深远,可以说是最严重的,没有之一!很多时候都是毁了受害人的一辈子。尤其是受害人是孩子的强奸犯罪!

假如强奸犯出狱后,别人知道他是强奸犯,那么受歧视的可能性很大。尤其是很多男人会歧视他。因为这类强奸犯丢了男同胞的脸。解决生理需要求的方法很多很多。最不理智、最不可选的就是性犯罪!

其实,犯罪后接受法律的惩罚,就是坐牢,失去自由。这种惩罚已经算是罪责相抵了。但是道德层面上的惩罚一直存在,那就是被歧视。这是道德上做出的判罚。让人不得不接受!

强奸犯出狱后,会给妇女产生负面影响,回避猜疑疏远冷漠成力人们躲避的理由,要想她们接纳曾经犯过错误的人估计是不可能的。

所以说,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要设置两个底线:道德底线、法律底线。尤其是法律底线。一旦触碰,再无回头之路。就是一条不归路。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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