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如何区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第1张

1界定不一样:想象竞合是侵权人的一个非法行为,损害了2个之上法益,违反了2个之上罪行法律条文,可用一切一个法律条文都不可以全方位、充足点评该个人行为的非法内容。法条竞合,指一个刑事犯罪与此同时违反多个具备宽容关联的实际违法犯罪条款,依规只可用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判罪定刑的状况。

2判断不一样:一个个人行为违反的数罪行所属法律条文中间是不是存有某类内容上的重叠,假如不会有一切重叠,归属于想象竞合犯;假如存有某类重叠,是法条竞合犯。

3法律条文不一样:违犯的数罪行所属数法律条文当中,能不能有一个法律条文详细的点评该刑事犯罪。假如不可以详细点评,是想象竞合犯;假如能详细点评,是法条竞合犯。

想象竞合,就是指“一个个人行为违反2个之上的罪行的状况”。从犯罪形态视角讲,想象竞合“就是指执行了一个个人行为而违反了多个罪行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具备2个特点:(1)只有一个个人行为。这个人行为在被点评前一般就是指依据当然的和社会发展意识上的个人行为;在点评时,则就是指构成要件上的个人行为,具备法律法规性。(2)一个人行为与此同时违犯数罪行。即一个人行为在外形上或方式上与此同时合乎多个犯罪的特征,在构成要件的点评中本质上合乎多个构成要件,创立多个违法犯罪的状况。

法条竞合就是指一个个人行为与此同时合乎多个法律条文要求的犯罪构成,但从多个法律条文中间的逻辑顺序看,只有可用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自然清楚可用别的法律条文的状况。法条竞合的特性可细分化为四个层面:

(1)执行了一个个人行为。这一个人行为以个人行为的当然情况结束为规范,不包括“发展趋势犯”。(2)方式上合乎多个违法犯罪构成要件,有可能可用多个刑法条文;

(3)多个构成要件相互之间具备逻辑性上的宽容关联;

(4)事实上只挑选一个犯罪构成,清除别的构成要件(条款)的可用。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关键有下列层面。

1.二者刑事犯罪违犯的罪的总数不一样。法条竞合犯是在对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害全过程中,同样的个人行为环节所完成的违法犯罪竞合,因此法条竞合犯仅有单一的有刑事诉讼法实际意义的个人行为。想象竞合犯是侵害好几个法益的个人行为竞合于外形同一的当然个人行为,因此想象竞合犯蕴含了好几个具备刑事诉讼法实际意义的个人行为。

2.二者违反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主体不一样。法条竞合犯所完成的好几个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在对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害全过程中完成了好几个犯罪构成,其行为主体具备重叠性;想象竞合犯所完成的好几个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是侵害好几个法益的个人行为竞合于同一人体主题活动,好几个个人行为分别完成了不一样的犯罪构成,其行为主体不具备重叠性。因此好几个犯罪构成所维护的行为主体,至少有一个行为主体是重叠的。

3.二者的罪数实质不一样。因为法条竞合犯的好几个犯罪构成维护的是同一行为主体,法条竞合犯违犯的好几个犯罪构成具备同样的不良影响基本,因此归属于一罪的种类。因为想象竞合犯的好几个犯罪构成维护的是不一样的行为主体,每一个犯罪构成的不良影响基本全是不一样的,因此理应落实全方位点评标准,全部违犯的犯罪构成都理应所有可用。

拓展材料: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整体上全是个人行为人犯一罪而不是数罪,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二者非常容易搞混。二者的区别取决于竞合犯违犯的法律条文中间是不是存有重叠或交叉关系。

存有重叠或交叉关系的是“法条竞合”,不会有重叠或交叉关系的是“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所违犯的多个罪行没有必定的联络,法律条文中间不会有互相宽容和交叉式的关联。

一、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单个行为。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

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

构成想象竞合犯必定侵犯了多个客体。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

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我国刑法理论界主张对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二、例子:

1、想象竞合犯案例:2007年10月28日、11月16日晚,被告人韦某、韦某某两次携带作案工具到蒙山县新圩镇六桂村那兰冲顶及长坪乡东护村沙箩高岭,盗走县移动公司安装在岭上的两台变压器,其中一台未使用,一台已使用。他们还剪断埋地电缆线185米,并把少量电缆卖给收购部,各得款200元。当晚22时许,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变压器被盗后,当地的通讯信号中断,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062元,两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4340元。

韦某、韦某某盗窃电缆的行为不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并且因为电缆和变压器正在使用,盗窃导致通讯中断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2、牵连犯案例:田某,中共党员,某国有石油器械制造公司经理。2016年5月,田某为了贪污公款,虚开45万元石油配件原材料发票(非增值税发票),在单位报销后,将该款非法占有。

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发票,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 ,田某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涉嫌贪污犯罪,此虚开发票行为与贪污行为属于牵连关系,依据牵连关系的处断原则,从一重从重处罚。

3、吸收犯案例:张某,中共党员,某国有公司生产部主任。李某,中共党员,该公司经理。2016年3月,李某让张某弄一张电力安装的发票,张某应允。张某伪造了一张45万元某电力安装公司普通发票,并在发票上伪造了该公司印章。李某用该发票在单位报销了4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对张某私刻印章伪造发票事宜并不知情(李某案件另案处理)。

张某涉嫌伪造印章犯罪和伪造发票犯罪。张某私刻公司印章行为与伪造发票行为是吸收关系,依照伪造发票行为处断。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政务责任。另外,因张某涉嫌伪造发票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将张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一、想象竞合犯

1、简介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2、构成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

3、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

二、牵连犯

1、简介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再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弹药以后又加以隐藏的,盗窃枪支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是目的行为,隐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结果行为,两个犯罪之间形成目的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各国刑法典大多都无牵连犯的规定,规定牵连犯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

中国刑法中没有牵连犯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但也有学者认为,对牵连犯应当并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很不一致,对于牵连犯的认定有紧有松,对于牵连犯的处罚,既有从一重罪处断的,也有实行数罪并罚的。

2、构成条件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三、吸收犯

1、简介

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别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

(2)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有预备行为又有实施行为时,预备行为为实施行为所吸收;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某人在共同犯罪中开始为从犯,后来成为骨干分子,则其从犯行为为主犯行为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成立后的罪名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

2、构成条件

1、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应该是独立的。

2、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这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吸收犯只发生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的数个行为之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牵连犯与吸收犯解析

百度百科:想象竞合犯

百度百科:牵连犯

百度百科:吸收犯

一、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是什么 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 罪名 的情况。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 刑法 所保护的客体,数次符合 犯罪构成 要件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是我国刑法中比较特殊的罪犯,因为其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以及多个罪名成立;或者在同一个行为中有同一个罪名的成立。 二、想象竞合犯的构成 构成想象竞合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出于一个行为。 所谓一个行为,指基于一个犯意所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都可以成立。此外,想象竞合犯并不限于故意的犯罪行为,即使是过失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一个行为还须触犯数个罪名。 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构成刑 法规 定的数个犯罪。 3、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 这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例如 盗窃 数额较大的通讯设备的行为,同时触犯破坏交通设备罪和 盗窃罪 ,而且这两种犯罪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破坏与盗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表现形式:破坏意在毁灭某种物质或者设施的价值;而盗窃则意在非法占有,使所有权发生非法转移。这两种犯罪在法条上没有任何瓜葛,而是由于犯罪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从而使两者发生关联。 三、相象竟合犯的种类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种类,有人认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异种类的想象竞合犯,即指一行为触犯不同的数罪名。例如,一枪打死一人又打伤一人,是异种类的想象竞合犯。二是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即指一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例如,一枪打死两人,这是同种类的相象竞合犯。我们认为,只有行为触犯不同的数罪名才可以称为想象竞合犯。而一行为触犯同种类罪名,迳直就是一罪,没有必要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综上所述,想象竞合犯在我们平常的认识中比较少见,它不存在我们认为的 数罪并罚 的原则,而且在所有的罪行中这个罪名的定性还是比较严重的,而且想象竞合犯不论是在处理,还是种类和构成上面都是具有了一些特殊性的。

1、想象竞合犯是说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

举例:

(1)为了杀死自己的仇人而向仇人所在的办公室投掷炸弹,将办公室其他人员炸伤,这一个行为既触犯故意杀人罪,又触犯爆炸罪。

(2)为钱偷井盖,结果有人跌落至死

2、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举例:

(1)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2)生产有毒食物致死

3、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举例:

日本刑法第236条和第177条分别规定了强盗罪和强奸罪,而该法第241条又将这两个犯罪合并另立为一个新罪-强盗强奸罪

4、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举例:

(1)甲和村长有仇,在一个月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则甲就为连续犯。

(2)行为人第一天将张某拘禁于甲地,第二天转移拘禁于乙地,第三天再转移到丙地。尽管拘禁地一再更换,但非法拘禁行为并未间断,且作用对象始终是张某,所以实质上只存在一个非法拘禁行为。

5、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举例:

(1)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私藏枪支是罪,盗窃枪支也是罪,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

(2)伪造增值税发票后又伪造配套的印章

扩展资料: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吸收犯由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且触犯不同种罪名。牵

连犯也是由数个独立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种罪名,但牵连犯的原因行为(即最初的犯意)引起了手段行为或造成了结果行为。

牵连犯的例子,比如为了诈骗而制造国家公文,**他人财物时发现有枪支进而非法持有。可以看出的是,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联系更加紧密,而牵连犯与吸收犯最大的区别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性。

达成诈骗的目的并不一定要以伪造公文为手段,**他人财物也不是必然就能得到枪支。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于表现上有着极大的相似性,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且最终都按一罪处罚,适用一个法条(虽然适用原则各有不同),特别是当法条竞合犯各罪之间为交叉重合关系时更令人难以理解。

然而二者毕竟有着根本的区别: 法条竞合犯是指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具有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其

特征在于:

1、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

2、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

3、由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恰当、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

参考资料:

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法律分析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重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出于一个行为,所谓一个行为,指基于一个犯意所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都可以成立。此外,想象竞合犯并不限于故意的犯罪行为,即使是过失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2、一个行为还须触犯数个罪名,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3、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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