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是指:电工作业、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等工种。
特殊工种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如:焊工、电工、锅炉工、驾驶员、起重工等。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
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电工、金属热切割、高空作业、厂内车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合品、爆炸、易燃品。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八大特殊作业指的是动火作业、设备检维修内作业、高处安全作业、动土安全作业、断路安全作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吊装安全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八大特殊作业。特殊行业比一般行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特殊作业的特点有突然性、复杂性和危险性。
电工、金属热切割、高空作业、厂内车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合品、爆炸、易燃品。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和断路作业。
特殊作业主要是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基本要求
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3、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4、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5、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6、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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