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和"一概"的区别

"一律"和"一概"的区别,第1张

一律 :

yī lǜ

①相同;一个样子:千篇一律。②副词。全部;毫无例外:车辆一律不准由此通行|校篮球队员一律着白色运动服。

一概 :

yī ɡài

①一种标准。概,古代量米时刮平斗斛用的木板,引申指标准:一概而论|同糅玉石兮,一概而相量。②相同;一样:万方声一概。③一头;一端:病诸儒执一概,是非纷然。④副词。统统;全部:生客一概不见|除了这尊玉佛,其他一概不要。

算加法一样一样的加,如不按车道行驶还闯了红灯的话,处罚就是不按车道行驶是3分2百,闯红灯6分2百~5百的话,合并扣9分加4百~9百罚款,最好别扣完12分,扣完了在没重考科一并去大厅销案解除之前,系统显示驾照吊销状态,那时开车被抓属无证驾驶更麻烦,弄不好人还要拘留,分不够扣最好找个可靠的朋友代扣几分,现在比以前查得严一些。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防止内部人员过问实施办法”),对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执行“两个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三是明确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四是要求人民法院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列出特别报告事项,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五是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六是要求完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履职保护机制,避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

“防止内部人员过问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对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处理当面请托和邮寄涉案材料提出了具体的行为指引。二是对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和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对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或非经正当程序过问案件的行为加以了严格禁止。三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必须全程留痕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四是对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规定了更加刚性并更具操作性的惩罚措施。六是为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制定了保护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两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报送信息,筛选典型案例,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两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作为司法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何 帆)

法发〔201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实施细则备案和执行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9日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

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以下简称《规定》),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流程和权限。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人民法院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负责专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履行记录义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上述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卷宗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第五条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可以不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但相关材料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者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辖区内法院贯彻实施《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将《规定》和本办法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并每半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报送一次。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的具体内容是:

一、严禁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人事安排和案件查办,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严禁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四、严禁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

五、严禁违规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个一律”内容:

1)接电话,不管你是谁,只要一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

2)只要一谈到中奖了。一律挂掉。

3)只要一谈到是公检法税务或领导干部的。一律挂掉。

4)所有短信,但凡让我点击链接的,一律删掉。

5)微信让砍价、拆红包,一律不点。

6)所有170/171开头的电话。一律不接。

7 ) 视屏看一半然后要转发,一律不转。

扩展资料:

郑百岗局长指出,公安部采取强有力的督察措施,确保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取得实效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公安部提出了“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硬性要求。

即: 6月底前,对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公安机关警车,要补办相关手续。不能办理的,一律由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收回;

对擅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或者安装警灯、警报器的,一律恢复原车外观,拆除并收缴警灯、警报器;

对喷涂的警车外观标志、安装的警灯、警报器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限期整改,不予整改的,收回警车牌证;

对使用的警车为报废、拼装的,一律予以强制拆解、报废;对使用伪造、变造警车牌证的,一律依法没收销毁;

对挪用警车牌证或将警车、牌证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一律责令纠正,限期追回;

对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要坚决改正;

对使用的警车为走私、盗抢车辆的,要依法查处;

对在执法办案中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扣留、扣押的机动车辆,一律退还车辆所有人。

参考资料: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公安部专项治理警车 提出"七个一律"、"两个严禁"-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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