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和公安有什么区别

警察和公安有什么区别,第1张

现如今我们生活的是一个法治当道的社会,但是尽管这样,还是时不时地会出现一些治安问题。这个时候,警察叔叔就很重要了,许多人对于他们的职业都有一种向往,因为我们最初了解到这个岗位,可能都是从电视上。看着剧中那些警察为了保护人民,而不顾自己的生命,他们抓住坏人,让我们可以生活得很安心。因此,警察的形象在我们的眼中是十分高大的,也是受到了广大人民的称赞与爱戴。

但是当你听到警察这一称呼的时候,往往还会听到公安这一个词,许多人都会把这两个概念混在一起,觉得两者都是一个意思。但是有时候,警察巡逻的时候开的警车上也有警察和公安的分别,这样来,就引起了大家的疑惑了。其实两者是不一样的,它们的差别也非常细微,很难去辨别。第一个差别就很抽象了,警察和公安所表示的范围不一样,前者所表示的概念比后者就更笼统了一些。

警察就像一座大房子,它是一个大大的容所。而公安就如同住在警察这座房子里面的人,它是被包含在这所房子之中的。而且警察是一个统称,它代表了所有维护社会安定的人群。公安就不一样了,它是一个打击犯罪的部门,是被归属在警察之内的。其实在一开始的时候,并没有公安这一说法,但是因为早年间社会风气不是很好,许多警察也没有尽到自己的本分,跟人民留下了许多不好的印象。之后为了挽回警察的形象,才改名成了公安。

之后随着社会发展,大家对于过去的记忆也都慢慢淡了,这才又恢复了警察的称号,但是公安也没有因此被废弃不用。之后为了区别这两个词,国家也是规定了它们的工作性质,这也成为了它们的第二个区别。虽然两者的主目的都是为了人民,想要给居民营造更好的社会环境,让他们更安全的出行。但是两者所属于的部门是不一样,上级也是不一样,因此在警察和公安制服上也会标明。

最后一个区别就是两者的地位了,虽说两者都是做着差不多的工作,但是讨论地位高低,警察还是更高一点的。在生活中发生问题需要警察去处理的时候,肯定不会只有一个警察去解决,他会带着一些辅助人员。而这些辅助人员就是公安,他们往往在各地都设有自己的处理所,方便协助警察解决一些大的犯罪问题。

1、概念不同:警察是职业,公安是职能。警察是个大概念,其职能包括公安、司法、国安等在内;公安是警察职业的一个职能。

2、组成不同:从组成来看,警察是构成公安机关的一部分;公安部门是警察制度的重要载体。

3、机构不同:我国的警察部门由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组成,其中人民警察包括公安系统、国家安全系统、监狱劳教系统的警察。所以民警是警察的一部分,公安是民警的一部分。

公安机关——当下国内某些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和群众喜欢称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派出所“为“警局”、“警署”,这是错误的,公安局、派出所等公安机关是国家机构的正式名称,不可随意更改。

派出所——属于一个外来词,来源于日语,本意是派出的分支机构。在日语中并不是特指警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任何机构都可以有“派出所”。在我国,这个词演变到今天,变成了专指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就是我们常说的派出所。

“警察”与“公安”

(一)“警察”与“公安”概念考略。

中国自古就有警察行为。“警”、“察”二字以及与“警察”相关的词语在我国先秦典籍和后来的史书中反复出现。不过,古代“警察”多为动词,未发现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机关。在古代汉语中,“警”主要指告戒、警告,戒备,紧急的情况或消息,敏锐、敏感等涵义;[1]“察”主要指观察、仔细看,考察,考察后予以推荐、选举等涵义。[2]总之,作为动词,预先戒之以言,谓之警;事后查明原委,谓之察,即“警之于先,察之于后”。中国古代与“警察”相关的动词有三个:一是先秦典籍《周礼》中有“法察”一词(“正岁则法察戒群吏”);二是唐代学者颜师古为《汉书》作注首用“警察”一词(“密使警察不欲宣露也”);三是《宋史·蔡挺传》中使用“察警”一词(“河北多盗,精择诸郡守,以挺知博州。中饬属县严保伍,得居停奸盗者数人,驰其宿负,补为吏,使之察警,盗每发辄得”)。

中国古代使用与“警察”相关的名词命名治安机关,始见于辽代的“警巡院”。建国于公元907年的辽代,于始建年号的公元916年在京师创立“警巡院”,设警巡吏、副使、判官等职,他们身着特定制服,掌平理狱讼及警巡、检稽之事。金、元两代承而袭之。我国正式以“警察”命名治安机关始见于近代的清朝末年和辛亥革命之后。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在沿海通商口岸城市设立租界,租界内的行政、工商、税务、治安等由殖民主义国家所把持。中国人把帝国主义在租界内建立的维持社会治安的力量称为“巡捕”。1900年中国对八国联军的战争失败后,清朝政府于1905年建立“巡警部”。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政府时期正式效法日本建立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机关。在现代汉语中,“警察”系指“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的武装力量。也指参加这种武装力量的成员。”[2]

在西方,“警察”一词英语为Police,法语为LaPoLice,德语为DiePoLizei,大多源于希腊文的∏oλlTεα和拉丁文的Politia。在上古时代,这个词是指国家政务而言的,包含有政治、宗教等广泛的内容,意为有组织的管理、民政管理等。到了中世纪,政治与宗教分离,故Politia一词专指政治而排除了宗教,但当时的政治概念将军事和司法包含在内。17世纪以后,警察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西文“警察”一词才专指“内务行政”,但与后来的“警察”仍有一定区别。近代西语中的“警察”一词仅指内务行政中的特定部分而不是全部。现在按其最广泛的概念,可释为英文的the process of policing,即维持社会治安的过程,指政府对于公民行为的控制、约束及规范的过程。在牛津英语字典中,Police organization(警察机关)有两个定义:⑴警察机关是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与安全的政府执法部门,在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时期,其职权范围极不相同;⑵警察机关是维持社会治安,执行防止和惩治违法行为及侦查犯罪行为的行政力量;也指警察部门的所有成员,或某一地区的全部警察或保安力量。

在中国古代没有警察或治安意义上的“公安”概念,仅有县名(即湖北省公安县)和明末的文学流派名(即以当时湖北省公安县人袁宗道三兄弟为首的文学流派——公安派)两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安”指:“社会整体(包括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公民权利等)的治安:~局~人员。”从字面上看,“公安”主要指“公共安全”、“公共安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共”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安宁”指“秩序正常,没有骚扰”;“(心情)安定,宁静。”“安全”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总起来说,社会秩序正常运转,国家安全、公共财产、公民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不受威胁和侵害之稳定发展状态,就是“公安”。但是,由于我们党自革命战争年代起,特别是全国大陆解放以来,统一以“公安”命名警察机关和治安保卫工作。因此,在社会上和警察机关内部又赋予了以“公安”指代“警察”或“治安”的惯用涵义。

在西方语言中,没有直接与中国现代人民警察意义上的“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相对应的词语。据《法国警察》的英译本,法国历史上的所谓“公安委员会”,其原文为General Safety。General 为一般的、总的,Safety为安全、免于危险。两个词合并为“总体安全”、“总体平安”。这与中国习惯在警察意义使用的“公安”一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至于英国独有的Constable,有学者认为可译为“公共安全”,同时,由于Constable是英国基层警察的名字,应译为“公安员”。但查阅我国出版的大多数英汉词典,一般都将Constable(=Policeman)译为警察,警官,巡警。我国的“公安”一词在译成英文时统一为Public Security,即公共安全。现代西方语言中的General safety officer(即“公安员”)主要指从事环保工作的人员。为避免在对外交流中发生误解,我国警察意义上的“公安”一词对外一般直接翻译为英文的“Police(警察)”。例如,我国公安民警89式制服臂章中“公安”一词的英文标志为“POLICE”。99式警察制服则干脆将臂章中的汉文“公安”一词改为“警察”,使其英汉标志更加规范统一。实际上,早在1950年,中国大陆开始建立统一的公安机关时,经周恩来总理核准,即将公安人员统一命名为中国人民警察,简称“民警”。此后,我国公安机关亦称“人民警察机关”。195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92年成立了“中国警察学会”。1992年、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警察法律、法规。

(二)“警察”与“公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上述考察表明,“警察”与“公安”两个概念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点或共同点在于我国在警察意义上惯用的“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一词与“警察”一样,均指代国家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及其行动实践等。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词义区别。纵观古今中外的“警察”概念,既可以作名词用,又可以作动词用。作为名词,“警察”是指国家或政府建立的专事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及人员力量等。作为动词,“警察”则指国家或政府中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及人员力量的职务行为或实践活动过程。而“公安”概念则仅仅是一个状态名词,指“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宁”,表示社会秩序安宁的状态。在这种意义上与“治安”相通。“公安”不仅不能作动词用,而且作名词时如果不加“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等主语词,就很难说是指“警察”。也就是说,“警察”在任何国家、任何场所都可以作为一个独立而明确的概念使用。而“公安”一词只有与“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等构成相应的词组时,才可以指代“警察”。实际上,在我国公安机关,我们把公安人员统称为“公安民警”比“公安干警”要科学得多。长期以来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文件和***讲话中习惯使用的“公安干警”一词,其用义为“公安机关的干部和(普通)民警”。仔细追究起来,这个习惯用语存在两个明显的弊病:其一,公安机关编制内的干部其职业身份首先是民警;公安机关编制内的(普通)民警在政治身份上习惯上也都称为国家干部。其二,人为地把整个公安民警队伍划分为干部和(普通)民警两个等级,容易导致广大(普通)民警的心理不平衡感。因此,应当停止使用“公安干警”一词。

2使用范围上的区别。“警察”是古今中外多个历史时代和多数国家普遍使用的概念。而“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委员会)”则仅限于以中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使用。也就是说,“警察”是对世界上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历史上)治安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及其行动实践的称谓。而“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在我国则仅仅指社会主义制度在大陆范围内建立以来所组建的现代人民警察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及其职能工作等。因此,“警察”与“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之间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现代中国的“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是世界“警察”的一部分,是世界“警察”的一种特殊形态。

“警察”一词起源于我国古代,早先是动词,意思是“警之于先,察之于后”(《汉书》中“密使警察不欲宣露也”的“警察”就是这个意思);

1912年,国内的巡警(袁世凯所创)和巡捕改称“警察”,警察从此成为名词,指一种职业或从事这种职业的人。

“公安”一词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公共安全委员会”,后来被很多国家用来命名自己的警察机构,除我国以外,现在的以色列、朝鲜、日本、越南等国都有公安机构;

1927年,蒋介石把国内各省、市、县的警察机构改为“公安局”,“公安”一词在我国出现(千万不要以为我在瞎说,八一起义时朱德就是南昌市公安局局长);

1938年,CCP组建了自己的第一支警察队伍,叫做“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队”、简称“边警”,次年又改称“公安机关”、CCP警察被称为“公安人员”(据称是为了和KMT的“反动警察”起到区分作用),“人民公安”一词在我国出现。

前面说的这些历史问题都可以看作是废话,下面是我国目前的情况

我国目前的“警察”分为“人民警察”(民警)和“司法警察”(法警)两大类、一共五个系统。

其中行使行政执法权和部分司法权的是民警,包括公安系统、国家安全系统、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行使司法权但没有执法权的是法警,包括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除了民警和法警,我国的一些部队也被称为“警察”、就是武警,不过这个和问题没有太大关系、而且比较复杂,就摆到最后再说了)

很明显,警察包括民警和法警、而公安系统只是民警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警察和公安完全不是两个概念,前者的范围比后者大得多、而且包括后者。

但是有很多朋友一直都把警察和公安混为一谈(比如楼上两位,不过没关系,这很正常),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还是历史问题: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警察机构就只有公安机关,虽然也有“人民警察”的字眼出现,但是影响力完全比不上“人民公安”,以至于当时有很多人误以为我国没有警察,这不奇怪,因为当时的警察和公安完全就是一个概念;

80年代以后,公安部门内部的一些单位先后脱离出来,或组建新的警察部门、或并入其他部门(比如反间单位和整个中调部、统战部部分单位、国防科工委部分单位合并组建国家安全部,比如两劳单位并入司法部成为监狱劳教系统等),这时警察和公安的概念就是包含关系了,但是平时和我们接触最多的警察都是公安民警(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经济侦查等和我们生活直接相关的都是公安系统警种),两院法警、监狱民警和国安民警则基本和我们没有关系(尤其是国安,他们相对特殊的任务使得他们很是低调,绝大多数国安民警在绝大多数时间都不穿警服也不开警车,这也就使得很多人对国安一无所知,认为国安是公安下级单位的比比皆是、不知道国安工作性质的比比皆是、认为国安是部队的比比皆是),所以大家还是觉得警察等于公安、或者公安等于警察。

说完了,大致就是这样,最后再来说一下武警

“武警”这个词是简称,可以解释为多种不同的意思。

从广义上来说指的是武装警察序列,包括隶属于武警总部的武装警察部队(内卫、水电、交通、黄金、森林部队五个警种)和隶属于公安部的公安现役部队(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三个警种);

有时单指武装警察部队,或特指武警内卫部队(比如没有特别说明警种的“武警XX总队/支队/大队/中队”、“武警86XX/87XX部队”等都是内卫部队,但是也有例外,比如武警回龙支队是公安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是公安部直属的公安现役部队最高学府)。

从这八大警种的任务性质上来看,他们有一部分是警察、一部分则是有警察之名无警察之实:

武警内卫部队的前身是PLA内卫部队和PLA乙种步兵师,任务包括城市巡逻、重要目标守卫、处置突发事件等等,他们的任务有一定的警察性质,但是没有任何执法权或司法权、在和公安联合行动时也只是起到协助执法的作用,所以他们并不作为执法或司法主体、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警察;

武警水电、交通、黄金部队的前身是PLA基建工程兵部队,任务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完全没有警察性质,转隶到武警部队完全是为了裁军的需要),同样没有任何执法权或司法权,所以他们根本不是警察;

武警森林部队的前身是武装森林警察,任务是负责森林(草原)的消防和守卫、具有一定警察性质,但也没有执法权,所以也不是真正的警察;

公安现役部队(列入武警序列,又叫“武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实际上和武警部队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的警官(不包括士兵)和公务员编制的公安民警一样,都具有执法权(边防警官还具有司法权范畴中的侦查权),而且上级单位就是国内最大的警察机构,所以他们是警察——从任务性质上来看是民警、从编制上来看是武警,这支部队比较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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