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官制

汉代的官制,第1张

汉代官制2008-08-01 23:53 汉代当然是三公并列,太尉专管军事不问政治,丞相作为皇帝的总管处理国事,御史是负责监察的副丞相,而且汉代有个不成文规定,丞相必须做过御史才能升任。九卿制度因循于先秦封建时代,本是诸侯家仆,后来由家而国,成为2000石官员。 从汉高祖到武帝前期这不到一百年的时间无疑是中国历史上丞相最风光鼎盛的时代。到了武帝绞尽脑汁搞出了中朝这样一套与外朝并行不悖的行政系统,丞相多少就 有点委屈了。跟着丞相一起倒霉的还有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作为实际上的副相,拥有和丞相差不多的决策权力,就是所谓“政令出于两府”(丞相府、御史大夫 府),虽然它的本职仍是负责监察、弹劾官员的贪赃不法行为。中朝政治出台以后,御史大夫作为陪绑的牺牲品,也被中朝的那批小官们夺走了实权。至于太尉一 职,在汉朝屡有废置,并不常设。武帝曾在继位的次年(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复置,以田蚡为太尉,次年又废去,以后不再设置。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汉武帝又设置“大司马”的头衔作为将军的冠号,同时授予大将军卫青和骠骑将军霍去病,让他们相互制衡,这样连太尉的兵权也被大司马夺走,被赶到架子上 晾了起来 和尚书地位的冉冉升起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三公、特别是丞相地位的急剧下降。“三公”是周朝的制度,但三公究竟指的是哪三类地位最尊的职官,历来有两种不同 的意见。按照古文经学家的意见,三公指的是《周礼》中的太师、太傅和太保(后来又被称为“三孤”);而今文经学家则针锋相对地认为三公是《尚书大传》、 《礼记》中记载的司马、司徒和司空。汉初本来不设三公,汉武帝受经学的影响,将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称为三公,但并不是真正实行“三公”的制度。实际上在 外朝的官僚集团中,御史大夫、太尉的地位和丞相并不平等,而是以丞相为首,御史大夫和太尉为副的格局。 到了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汉成帝采纳何武的建议,将御史大夫改称为“大司空”,又将大司马、大司空的俸禄提高到与丞相相等,汉朝的“三公制”这才 正式确立。汉成帝的做法实际上是使大司马、大司空的地位和丞相平起平坐,使他们能分庭抗礼,成三足鼎立之势,三公实际上就是三个宰辅。将丞相之职由一变 三,进一步削弱了丞相本来就已被中朝剥离得所剩无几的权力。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又将丞相改称为“大司徒”,这样汉朝的三公就连名称都和今文经学 著作中描述的完全一致了。东汉初年,三公名号前不再冠以“大”字,改称司马、司徒和司空,又改司马为太尉,仍居三公之首。 东汉建立以后,汉光武帝刘秀鉴于西汉后期权臣擅权的恶例,开始有意地排挤、打击三公的势力,让他们身居高位,处理政务的实际权力却逐渐下移到尚书台。 按照经文学家们的说法,三公作为百官公卿之首,负有辅佐天子治理调和阴阳四时的重任,因此一旦有灾异现象出现,皇帝和三公都要引咎自责。因此东汉的皇帝每 当遇有天灾人祸的时候,常诿过于三公,将他们撤职罢官。三公因而名存实亡,仅仅聊为“备员而已”(仲长统语)。以后历朝历代,三公的名号屡有兴废,逐渐演 变成朝廷为优恤褒奖有功或德高望重的臣子而加、赠的荣誉虚衔。从隋朝开始,三公不再开府;宋朝以后连名号也变成了太师、太傅和太保。 三公中的大司马本来不是单独的职务,只是加官。汉武帝废黜太尉设置大司马之后,太尉的地位便不再重要,朝廷的兵权集中到大司马手里。霍光辅政时,在大将军 一职前冠以大司马之号,首开文职的宰辅重臣代替军队最高将领典掌兵权的先例。此后西汉的外戚专权,都需在将军名称前冠以大司马的称号,如宣帝时外戚许延寿 受命辅政,便是在车骑将军职前冠以大司马称号,称为“大司马车骑将军”。后来王商、王凤、王莽也是如此。大司马一职落入权臣之手,使得它虽然位居丞相之 下,但实权却在丞相之上,成为实际上的“三公”首领。 军事武帝时大司马尚是加衔(也就是后面一定要加上将军的名号);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虽然大司马后面不必再加以将军名号,但仍无属官和印绶。成 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授大司马以金印紫绶,置官属,俸禄与丞相相当。这时大司马正式成为独立的官职,地位也与丞相平级,高于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是银 印青绶,俸禄比丞相低)。此后大司马的印绶、官属在哀帝建平二年(公元前5年)遭到废黜,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又予恢复,地位反而居于大司徒(丞相)之上。 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年),汉光武帝刘秀又将大司马改称“太尉”,此后就不再置大司马一职。东汉时的太尉虽然系由西汉的太尉还魂而来,但此“太尉”早非 彼“太尉”,已由掌武事的军职转变为文职的宰相,与太尉一职的本意风马牛不相及。东汉的太尉不掌武事,兵权便落入大将军之手。从和帝开始,窦宪、邓骘、梁 冀等外戚走马灯似地掌权执政,每个人都把大将军的职位抓在手里。大将军府的属员人数、属官秩禄都超过了太尉府。当时将大将军府和三公府并称,号为“四府”。从外戚专权开始,大将军的权势地位一直居于三公之上,直到汉末。

汉代的政治制度

政治、军事制度及法律

西汉初年,基本上沿袭了秦朝的政治制度。在皇帝之下,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管政务、军事和监察,称为“三公”。“三公”之下,设有掌管国家军政和宫廷事务的“九卿”。地方行政机构,除沿袭秦朝的郡县制外,汉初还分封诸侯王,形成郡国交错的局面。郡县官制承袭秦代,封国官职仿照中央。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仍为乡、里。这样就恢复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统治机构。

为了巩固封建统治,西汉建立了比秦朝更为完备的武装力量。在中央设立南、北军,分别由卫尉、中尉统领,作为守卫皇宫和京师的常备军。在地方,有经过训练的预备军,根据地区的具体条件,分别设材官(步兵)和骑士(骑兵),这些预备队皆由郡守和郡尉掌管。常备军和预备军的兵员,都由郡国征调来的“正卒”充任。

汉初除了建立军队外,又制定了法律。刘邦入关之初,约法三章,只是临时措施。西汉政权建立后,刘邦令萧何根据《秦律》制定《汉律》。除去秦律夷三族及连坐法,在秦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三章,合为九章,故称《九章律》。 除了法律之一,皇帝的命令也起法律的作用,必须无条件执行。这是封建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特征。

压制割据势力

早在楚汉战争中,刘邦为了打败项羽,曾分封了韩信、英布、彭越等一些重要将领为王。汉初,被封的异姓王有七个。此外,还封了功臣萧何等一百四十多人为列侯。这些异姓王的存在,对中央集权是一个严重威胁。

从公元前202年到公元前195年,汉高祖借谋反的罪名,将韩信、彭越、英布、臧荼等杀掉,张敖(张耳子)被废为列侯,韩王信逃入匈奴,仅留下一个势力最小的吴芮。随着异姓的翦除,汉高祖“惩戒亡秦孤立之败”,又陆续分封了九个刘姓子弟为王,以代替异姓王,并杀白马为盟,立誓:“非刘氏王者,天下共击之。”其实封国的存在,对中央集权必然是个离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诸王的势力日益膨胀,诸王掌握着封国内的征收赋税、任免官吏、铸造钱币等政治、经济大权。形成了“尾大不掉”之势。

公元前177年,济北王刘兴居乘文帝击匈奴之机,发动武装叛乱。三年之后,淮南王刘长又步刘兴居后尘。这两处叛乱虽然被消灭,但拥有五十三城的吴王刘濞又露出不臣的形迹。面对地方割据势力日益强大的问题,许多官吏都感到事态的严重。当时,梁王太傅贾谊给文帝上了有名的《治安策》,提出了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主张。文帝按照这个建议把一些王国分小,又把自己的儿子封在梁国,作为屏障。景帝时,吴王刘濞叛乱的形迹更加明显。于是,御史大夫晁错建议削夺诸侯王的封地。景帝采纳了晁错“削藩”的建议,开始削夺王国的一部分土地,划归中央直接管辖,吴楚等七国遂于公元前154年(景帝前元三年)举兵叛乱。 吴王濞是这次叛乱的主谋和首领。他倚仗吴国冶铜、铸钱、煮盐等优越的条件,早已蓄谋夺取皇位。他联合了胶西王、楚王、赵王、济南王、菑川王及胶东王,借口“请诛晁错,以清君侧”,共同起兵。吴楚七国之乱爆发后,景帝派太尉周亚夫等率大军前去迎击,同时又杀晁错。但刘濞继续进攻,于是景帝决心讨平叛乱。 周亚夫率领大军迎击吴楚七国叛军。下邑(安徽砀山东)一战,“吴大败,士卒多饥死叛散”。周亚夫率精兵追击,吴王刘濞仅率千人南逃,后被东瓯所杀。其余诸国也被打败。七国之乱经过三个月就平定了。七国之乱的平定,使诸侯王势力受到致命的打击。

公元前145年(中元五年),景帝“抑损诸侯,减黜其官”,改王国丞相为相,废除其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对大夫以下的其他官吏也予以裁减。把王国的行政权和官吏的任免权全部收归中央,“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不能掌握政治军队。从此以后,王国实际上变成了和中央直接统辖的郡一样的地方组织。

颁布“推恩令”

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即位以后,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继续打击地方势力。

汉武帝于公元前127年(元朔二年)采纳中大夫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规定诸侯王除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诸子都在王国范围内分到封地,作为侯国。从此,“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数十里”。封国越分越小,势力大为削弱。后来,汉武帝又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左官律”规定,凡在诸侯王国任官者,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并不得进入中央任职。以此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附益法”严禁封国的官吏与诸侯王串通一气,结党营私,以达到孤立诸侯王的目的。 公元前112年(元鼎五年),汉武帝以诸侯王所献助祭的“酎金”成色不好或斤两不足为借口,夺爵、削地者达106人,占当时列侯的半数。至此,王、侯二等封爵制度虽然还存在,但所封王、侯只能“衣食租税”,不得过问封国的政事,封土而不治民。通过这些措施,基本上结束了汉初以来诸侯王割据的局面。此后,中央政权对地方的控制加强了

汉代的政治制度(2)

君主集权的加强

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提高皇权,采取了限制丞相权力的措施。他亲自过问一切政务,令九卿不通过丞相直接向他奏事。与此同时,还提拔了一批中下层官员,作为自己的高级侍从和助手,替他出谋划策。这样,在朝官中有了“中朝”和外朝之分。由尚书、中书、侍中等组成的“中朝”成为实际的决策机关,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逐渐成为执行一般政务的机关了。中外朝的形成,显示了皇权的高度集中。

汉武帝还颁行了一套新的选用官吏制度,以扩大统治基础。汉初,官吏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按军功爵位的高低,选任各级官吏,二是选自郎官,即郎中令属下的中郎、侍郎、郎中、议郎等。郎官的职责是守卫宫殿和做皇帝随从,经过一段时间,中央或地方官有缺额,即可由郎官中选用。军功地主到武帝时已经没落。郎官多出自“任子”或“赀选”,难于选拔真正的人才。因此,汉武帝即位后,除沿用上述制度外,又建立了新选拔制度: 其一,察举制。汉文帝时已有“贤良”、“孝廉”之选,但未形成正式制度。汉武帝时,开始明文规定下来,凡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推举,经过考核,任以官职。不久又规定依人口的数量,按比例选举,取消了资产的限制。这样使察举制逐渐完善起来。

其二,“征召”制。征召那些有一定能力而又不肯出仕的人,由汉武帝召见,确有才能,授予官职。与此同时相配合的还有“公车上书”之制,天下吏民上书言事,如有可取者,即以其所长,授以官职。

其三,博士弟子考试成绩优异者,也可入仕。公元前124年(元朔五年),汉武帝采纳公孙弘的建议,置五经博士弟子,每年考试,凡能通一经以上者,可补文学掌故的官缺,成绩得甲等者并为郎官。汉武帝通过这些措施,选拔了一批有才能的人,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封建统治机构。

收归铸币权

汉初,听任郡国自由铸钱。这一方面造成币制混乱,阻碍了商品的正常交换,另一方面,一些贵族官僚、富商大贾操纵造币之权,富比天子,威胁中央。吴楚七国之乱时,铸币便为其提供了重要财力支持。

公元前113年(元鼎四年),汉武帝下令宣布禁止郡国铸钱,把全国各地私铸的钱币运到京师销毁,把钱币大权收归中央。成立了专门的铸币机构,即由水衡都尉的属官钟官、辨铜、技巧三官负责铸造五铢钱。这次新铸的五铢钱(也称上林钱或三官钱),重如其文,钱的质量很高,便于流通,成为当时唯一合法的货币。

治理黄河

西汉的水利事业比战国时期有了新的发展。突出的成就是治理黄河和关中等地兴修了一些较大的水利工程。

治理黄河是西汉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汉初,黄河屡次决堤,造成了严重的水灾。公元前132年(元光三年),黄河又在瓠子(河南濮阳西南)决口,泛滥成灾,遍及16郡。公元前109年(元封二年),汉武帝征调几万民工前去修治。经过这次治理,黄河在八十年间没有发生大灾。

“井渠法”

汉武帝时在关中开凿了几条较大的灌溉渠。公元前129年,为了转输由关东西运的漕粮,在著名水工徐伯的领导下,征发几万民工开凿了与渭河平行的漕渠。漕渠在渭河南岸,东注入黄河,长达一百多公里。渠成后,不仅使这一段的漕运时间缩短一半,而且使沿渠两岸万余顷地受益。

与此同时,又征发民工修龙首渠。这条渠是从今陕西澄城县状头村引洛水灌溉今陕西蒲城、大荔一带田地。渠道要经过商颜山。这里土质疏松,渠岸易于崩毁,不能采用一般的施工方法。劳动人民发挥聪明智慧,发明了“井渠法”,使龙首渠从地下穿过七里宽的商颜山。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条地下水渠。 公元前111年(元鼎六年),又在郑国渠上游修了六条辅助的小渠,称六辅渠。公元前95年(太始二年),从仲山口(陕西泾阳西北)引泾河至栎阳(陕西临潼栎阳镇),这就是白渠。全渠长近二百里,灌溉农田4500余顷,水中泥土又可肥田。此外,又在今山东泰山下引汶水灌溉农田,在甘肃境内引黄河水灌田,在今安徽境内引淮水灌溉,等等。

郡国制

所谓郡是指郡县,国是指封国,而郡国制则为西汉初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郡和封国同是汉初地方高级的行政区划,郡直属于中央,封国则由分封诸王统治。刘邦认为封建有屏藩之利,郡县有统制之功,由是二者并行,使全国形成封国与郡国并存的郡国制度。但由于时间一久,封国势力逐渐坐大,形成尾大不掉之势,中央难于驾驭。故在文帝时,贾谊曾建议削弱诸侯;至景帝,晁错更进一步提议削减诸王封地,由是诸王为求保障自身利益,便打着「诛晁错,清君侧」之口号,起兵反对汉室,史称「七国之乱」。及后景帝派周亚夫平定叛乱,诸王被杀。自此,景帝将王国军政大权、官吏任免权全归中央,分封王国名存实亡。

区田法

或称区种,是一种农田耕种方法,最早记载见于成帝时的《泛胜之书》。具体作法是在田中间开沟或挖穴,称为区,在区中点播。在点播前,先要溲种(以肥料或可以防虫的物质处理种籽),在区内施用重肥。下种后,要注重中耕除草,保和灌溉。这种耕种方法的优点是在小面积的土地上经精耕细作,使单位面积产量得以提高;而且也可施用于坡地,有利于扩大土地的利用范围。区田法技术要求高,费工费力,所以未能推广。

代田法

一种农田耕作的方法,由武帝时搜粟都尉赵过总结出来,推行于北方干旱地区。其办法是将一亩土地定制六尺,分成三圳三垄,圳垄相间,圳宽一尺、深一尺,垄宽一尺。第一年在种植时将种籽播在圳底,到中耕时把垄上的土和草逐次锄入圳中以培壅苗根,至暑天时,圳垄已经相平。第二年种植时变更过来,上年的圳改为垄,垄改为圳。如此轮换耕种,所以称代田法。这种耕作方法的优点是,种籽在圳底,可以保,幼苗在圳中也能得到较多的水份,中耕时将垄上的土和草锄入圳中能使作物根深叶茂,利于生长,增加产量。代田法始行于三辅,后来推广到河东、弘农,乃至边郡。

西汉屯田

汉代政(蟹)府利用士卒、谪戍罪犯和招募农民开垦荒地生产粮食以供军需的措施。屯田有民屯、军屯之别。前者如武帝元朔二年(前127年)收复河南地,募民十万居之。后者如昭帝始元二年(前85年)发将士屯田张掖郡。

西汉官僚机构的设置,基本上沿袭秦制而有所更新。中央政府的官员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外朝官。包括自丞相以下至六百石官,在丞相府中有个百官朝会殿,皇帝有时也亲临朝会殿与丞相商议国事,或由丞相主持廷议,然后领衔上奏。

第二,内朝官。或称中朝官。包括大司马和左、右、前、后将军,以及侍中、散骑、诸吏、诸郎、博士等。所谓内朝官或中朝官就是由皇帝直接差遣,而不专任行政职务的,与行政性质的正规官称的外朝官相对而言的。

第三,宫廷官。包括詹事、内侍等。宫廷官依其职守是专门处理皇帝家庭事务的,但在皇权专制时期,这些官员实际上已介入了政治活动,掌握了部分权力,所以应该包括在中央政府的官僚机构中。

由此可见,西汉官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行政性质的与宫廷服务性质的两套并立,而其间又有互相交叉互相关联。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作如下的说明:

第一,中央最高政务机构掌握在丞相(相国)、太尉、御史大夫三人手中。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丞相有所请求,皇帝无不应允。由于丞相权位太重,威协了皇权,皇帝很不放心,所以自武帝以后,章奏的拆读与审议,转归尚书。丞相若有过失,反由尚书问状劾奏。从此,丞相的权力逐渐缩小,但是还保留着领衔上奏的形式。例如霍光以大将军领尚书事,总揽朝政,但在廷议废昌邑王时,还是以丞相杨敞领衔上奏。其后只有领尚书事才是掌握实权,不领尚书事,虽位至三公,也无实权。这是西汉政治重心转移的一种趋势。太尉是最高的军事长官。御史大夫一方面为丞相之副贰,一方面供内廷的差遣,同时又握有监察行政官吏的权力。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虽然都是政权实际的负责人,但三者品秩并不相同。丞相、太尉秩万石,月俸六万钱,率以列侯为之。御史大夫秩中二千石,月俸四万钱。御史大夫秩级在三者之中为最低。武帝元狩四年,(前120年),罢太尉,置大司马。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更名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其官俸提到与丞相同等。哀帝元寿二年(前1年),更名丞相为大司徒。这时外戚王氏(皇后王政君诸弟)以大司马秉政,地位反在大司徒之上。

第二,中央行政机关本身兼有业务。例如大司农是国家财政总汇,所管的有仓储、水利、货运及官卖的各种事业,甚至管治安的中尉(执金吾)也管造船,管祭祀的太常也管医药。这种相互交叉的关系在当时是怎样调节,就不清楚了。

第三,汉代有一种无职务、无官署、无员额的官名,不在正规编制之内,而直接与皇帝接近,能起相当的政治作用。这些人都属于郎的一类。郎是殿廷侍从的意思,其任务是护卫,陪从,随时建议,备皇帝顾问及差遣。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之别。中郎、郎中的首脑称将。中郎分别属于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统谓之三署。郎中则有车、户、骑三将。在此以上又有大中大夫、中大夫(光禄大夫),谏大夫等,则纯以议论政事为职。又有博士,为学术顾问官性质,也有参加政事讨论的义务,这些都可以作为中朝官或内朝官的成员。

这些都说明西汉官制是有系统的,但也是不很明确的,在西汉二百余年间(前206——公元8年),官制是不断变革的,其中重大改革大约有四次:

第一次,在西汉建立之初,刘邦在萧何、叔孙通等的辅佐下,制定了新官制,大体沿用秦制,但有所增减。这次改革是开国的草创阶段,机构简单,官员不多。

第二次,在汉景帝时,更改一些官名,如改“奉常”为“太常”;改“卫尉”为“中大夫令”;改“廷尉”为“大理”;改“典客”为“大行令”;改“治粟内史”为“太农令”等。更重要的改革是在平定吴楚七国叛乱之后,《汉书·百官公卿表》载:“景帝中五年令诸侯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这是一次加强中央集权,削弱诸侯势力的重大改革。

第三次是在武帝时,这次改革的要点有:

(一)对一些官名作了更改,如改“中尉”为“执金吾”,改“大行令”为“大鸿胪”,改“郎中令”为“光禄勋”等。

(二)增设一些官员,《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设立十三部州刺史;设立大批的郎官;设立掌管水利(“水衡都尉”),山林、铁官等掌管生产部门之官;设五经博士等。

(三)加强京城的军事防卫力量,设司隶校尉和城门校尉,又设京城八校尉(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等八校尉),这些校尉品秩都很高(皆为二千石)掌握驻京武装力量。

(四)设立管理边疆地区及少数民族之官(如在“典属国”之后,设都尉、丞、侯、千人、九泽令等)。

这次的改革面比较广,加强了朝廷对州郡的控制,也注意到生产部门。但有些官吏的设置较滥,改变也较频繁。

第四次,在成帝、哀帝时,改革了一些官名。如哀帝时改“丞相”为“大司徒”;成帝时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改州“刺史”(秩六百石)为州“牧”(秩二千石),这时各地人民起义渐多,故提高州官品秩、加强州官之权,以镇压起义的群众。

汉代机构的名称,除丞相府、御史大夫府外,一般只以其官署所在称为“寺”,不象后代先有一个机构名称,然后设一个主官。所以往往官名即是机构之名。大概每一主官都有一个事务长,如丞相则有长史,御史大夫及其他则有丞。至于内部的属官则不立专名,由长官自行征辟任用,一般统称掾属。

汉代高级军职多以校尉称呼。如城门校尉、屯骑校尉等,各有所统之兵,皆隶于中央,而地方则无正式常设之兵。因此也就没有地方之军职。最高级的统帅称将军。将军有两种,一是常设将军,如车骑将军、卫将军、前后左右将军等,于掌军之外兼参预政事。一为临时派遣出征之将军,多在其上特加名号,如伏波将军,度辽将军之类,战争结束,名号随之撤销。

校尉中比较特别的是司隶校尉,本来也是一种督察官,职在察举官吏的不法行为,后来逐渐变成了京畿地区的高级行政督察官。

西汉官制不断改革的原因有二:第一,由于商人地主与贵族地主的矛盾不断加深,西汉政府为了加强贵族地主的实力,所以不断改革,增设某些官称,变动官员机构的职权,以巩固中央集权。尤其是武帝时,为了重用外戚贵族,便废弃太尉而以大司马,大将军的名义为事实上的执政,丞相府就逐渐变成了只能奉行既定政策的机关。从此以后,外戚之权日重,而商人地主的实权日受侵夺;第二,西汉政府为了镇压农民的反抗,就多次调整军事设施,增强武装力量。所以,西汉官职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加强武官和州官的实权,如以大将军执政,改州刺史为州牧,秩由六百石提高到二千石。

汉代官员是以俸禄多少来表明其职位之尊卑,所以官称往往叫若干“石”(音d4n)《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

汉制三公称“万石”,其俸月各三百五十斛谷。其称中二千石者月各百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千石者九十斛,比千石者八十斛,六百石者七十斛,比六百石者六十斛,四百石者五十斛,比四百石者四十五斛,三百石者四十斛,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二百石者三十斛,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一百石者十六斛。所谓“谷”是指原粮,每石重约一百二十斤,如果以数量言,一石相当于一斛,一斛有十斗,一斗相当于现在的二千毫升。汉以石数为官秩名,应是根据秦制而来的。一般说来,九卿是中二千石,郡守次一等,是二千石,其他再次一等的是比二千石。

本来中央是三公九卿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领导九卿,负责全面的事务,丞相和太尉万石,御史大夫和九卿中两千石,然后皇帝为了加强皇权,就设置了尚书台,尚书台成了协助皇帝决策的内朝,以丞相为首的百官成了执行的外朝。然后在军事方面,太尉负责军政,具体军事打仗由武将负责,武将等级是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以及前后左右将军和其他杂号将军,北伐匈奴之后由于卫青、霍去病功劳大,所以就废了太尉,设置大司马由卫青和霍去病担任,但是大司马并不经常出现,太尉还是常规。这就是中央官制。侍中为少府属下宫官群中直接供皇帝指派的散职;西汉时又为正规官职外的加官之一,文武大臣加上侍中之类名号可入禁中受事。尚书是尚书台的曹的主官,跟后面六部尚书有点类似。丞史都是三公九卿的属官,协助他们做事的;至于地方官,分为郡县两级制,郡的长官为太守,然后有郡丞、功曹等等一系列属官协助,在边地和大郡还有郡尉为军事长官。县级长官,大县是县令,小县是县长,有主簿、县丞等辅助。汉武帝分天下为十二州和一司隶,设置刺史和司隶校尉监察地方,不是行政机构,是监察机构,属官有别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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