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什么是税收、税收的概念是什么

我想问一下什么是税收、税收的概念是什么,第1张

税收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是大部分国家取得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税款就是指国家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公共品、达到社会一定的必需、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社会商品的分派、强制性、免费获得财政总收入的一种标准方式。税款是一种十分关键的政策工具。税款是国家(政府部门)公共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收益方式和来源。以上就是什么是税收相关内容。

税收的职能

1 、机构财政局:税款是政府部门凭着国家强制权参加社会分派、集中化一部分剩余产品(无论货币方式或是是实体方式)的一种分派方式。机构国家财政总收入是税款原生态的最主要职责;

2 、调整经济发展:政府部门凭着国家强制权参加社会分派,必定会更改社会各集团公司以及组员在国民生产总值分派中占据的市场份额,降低了 用户们可支配收入的收益,对社会产业结构造成影响。政府部门有地方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正确引导,进而有效调节社会产业结构;

3 、监管经济发展:把握税务稽查,掌握状况,发现问题,监管纳税人依法纳税,监管社会经济活动方位,维护保养社会日常生活纪律。

本文主要写的是什么是税收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税(又称税收、税赋、税负、税捐、租税等)指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及公共财,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民间企业(法人)无偿征收货币或资源的总称。“税制”即指税收制度,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依税法缴纳的金额称为“税金”。依据不同课税对象、或是不同法律授权、或是不同纳税人可划分为不同的分类,称为税种或税目。政府依法对民间收取税收的行为称为课税;个人或企业向政府缴纳税金的行为称为纳税。政府要求纳税人在缴税期限后缴足应纳税金称为补税,政府退还溢收税金称为退税。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而且,由于税收许多方面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所以,税收研究是我们在全书中经常要谈到的一个题目。在这一部分我们从税收如何影响经济开始研究。

扩展资料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税收

税,又叫税收、赋税、税金、捐税以及租税等。它指的是为维护政府经营活动以及提供社会的公共服务,因此向社会人具有强制性与无偿的征收物品或者货币的总称。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税法。

由纳税人、税目、税率、课税对象、纳税环节以及违法违规处理等业务要素构成的制度就是税制,即税收制度。

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指的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依靠政权,根据政权颁布法律或者颁布政令来进行强制征税;

▶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指的是国家通过征税来获得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的部分收入,而国家不会向纳税人以任何形式支付任何报酬或价款。

▶固定性:指的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来征收税款,有一个较为稳定的时期征收税款,税收也是国家的一种固定的稳定收入。

税收原则:

我国税收原则的核心:如何使税收关系适应一定的生产关系的要求,它体现了政府征税的基本思想。现代税收原则:财政原则(在保证国家的财政需要的同事,要兼顾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行政原则(要求税法简明易懂,征管简便严密,节时省费)、公平原则(以公正、平等为目标,通过税收调节,实现合理负担,鼓励平等竞争)、主权原则(保障国家独立自主的征税权力,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

税收的意义:税收与民生息息相关。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在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中履行着重要职责。古人云:“民者,国之根也,诚宜重其食,爱其命”、“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发展的最高境界就是顺治、和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我国财政改革的步伐也是一直向着公共性方向迈进,由建设财政不断向公共财政转型,在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民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而决定。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有使发展成果体现在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上,才能真正实现现实和谐,这就是税收发展,发展为了民生的意义所在。

收税[shōushuì]

[动]收取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收税是国家权力的直接体现,也是维持国家政权的基本保证,同时也是改善民生生活、发展社会生产的基本前提。所谓收税,就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行为。

1、收税是保证国家正常运转的需要。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就没有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一切保障和服务。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2、收税是发展社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国家要为每个公民提供就业、教育、医疗、交通、娱乐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税收。只有国家拥有一定可用财力,公共服务才成为可能。

3、收税是调节经济运行的需要。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税收的含义

对于什么是税收,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学者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但这些定义表述很不一致。这除了每人对税收理解的角度不同和表述方面的文字差异外,主要是由于税收本身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时期的学者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自然就有差异,而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税收的发展过程。例如1776年亚当穧斯密在《国富论》中把税收定义为“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并强调国家经费的大部分必须取自于各种税收。这一定义除说明了税收的纳税主体是“人民”外,侧重反映了税收是一种“公共收入”,以满足国家经费之需。1892年英国财政学家巴斯特希尔则进一步认识到税收是一种强制性征收。他认为,“税收是人民或私人团体为供应公共机关的事务费用而被强制征收的财富。”日本学者汐见三朗则指出了税收是凭借“财政权”征收的,而且论述角度也从纳税主体转向征税主体,他在其《租税之基本知识》一书中对税收作如下定义:“‘租税'乃是国家及公共团体为了支付其一般经费,依财政权向一般纳税人民强制征收之财”。显然,这里的“财政权”所指的是区别与“财产权”的行政权力。而英国学者西蒙穧詹姆斯等在1978年初版、1983年再版的《税收经济学》中将税收的无偿性纳入定义,认为“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税收理论的研究十分活跃,对税收含义的认识方面,在吸收西方税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调了税收的法律特征。至此,对税收的定义虽然在文字表述上仍有出入,理解的角度也同样存在差异,但对税收含义的认识已基本达成共识:首先,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其次,税收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西方学者更强调“公共需要”)。第三,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藉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此,征税体现了强制性特征。第四,征税的过程是物质财富从私人部门单向地、无偿地转给国家。第五,从税收征收的直接结果看,国家以税收方式取得了财政收入。因此,我们可以给出税收的完整定义如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少税收著作中,税收被定义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或社会剩余产品的一种分配活动。我们认为,国民收入或社会剩余产品只是税收的宏观意义上的分配对象,但税收首先是一个微观概念,即对于一个具体的纳税人,或在某个具体纳税环节,税收所分配的对象就不一定限于剩余产品。我们在分析税收的本质,制定税收的宏观政策时,理应重视税收的宏观意义上的分配对象,但作为税收概念,则应直观地反映税收活动的基本特征。否则,对于诸如流转税的征收,以剩余产品为分配对象的税收定义就难以理解:亏损企业没有剩余产品但仍需缴纳流转税。

二、税收特征

从上面税收的定义中,我们已经可以初步地看出税收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和依法征税所具有的固定性。税收的特征反映了税收区别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从中也可以理解税收为什么能成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一)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参与社会物品的分配是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即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关系。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说明,依法纳税是人们不应回避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以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就具体的征税过程来说的,表现为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并不存在对纳税人的偿还问题。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问题,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特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具有马克思所说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的性质,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当然,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他所缴纳的税款与他从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消费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对称的。

(三)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只能按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地征收。纳税人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也必须按预定标准如数缴纳,而不能改变这个标准。同样,对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以为标准确定后永远不能改变。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具体的征税标准是可以改变的。比如,国家可以修订税法,调高或调低税率等,但这只是变动征收标准,而不是取消征收标准。所以,这与税收的固定性是并不矛盾的。

税收具有的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才叫税收。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的无偿性,而无偿性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因而要求征收的固定性,这样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税收的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上缴利润、国债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的基本标志。税收的特征反映了不同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

税收的“三性”集中体现了税收的权威性。维护和强化税收的权威性,是我国当前税收征管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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