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怎么处理冒名上大学

国家怎么处理冒名上大学,第1张

冒名顶替上大学者按刑法处理,相关处理案例如下:

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虹膜识别等技术,让隐藏在部分民办高校的冒名顶替黑幕浮出水面。武汉一位在某民办学校工作的负责人透露,目前,因涉及“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武汉已有多所民办大学的招办主任被警方带走调查。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前处于征求意见期间。对于“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多数网友持支持态度,认为该条文回应了社会关切,有助于严厉惩处冒名顶替者,给意图冒名顶替之人以威慑,进而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

与此同时,网络上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无入刑必要。因为目前报道和清查出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基本发生在2010年以前,新法不溯及既往,犯罪嫌疑人无法真正受到处罚。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学籍、户籍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可以通过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虹膜识别增强身份认证的精准性,“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难度越来越大,操作可能性微乎其微,此法条一经出台便会“沉睡”,被束之高阁。

北京市一教育部门的官员表示,这些高校在2018年至2019年查出这么多冒名顶替情况,并不意味着乱象在这两年里密集发生,这只是高校倒查之下翻出的旧账。很多乱象是前些年附着在学籍管理漏洞与录取通知机制纰漏上的遗留问题,是积累已久的“历史欠账”,只是前两年得到了集中清查。

严查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历史遗留问题,司法实践并非无法可依。高考顶替不仅是民事侵权,相关涉事人员既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更有可能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等多个罪名。

如果涉事工作人员存在收受贿赂等行为的,还涉嫌受贿罪。法院对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大学案审理后,对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就是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则认为,冒名顶替操作复杂,必定有地方教育部门、学校、户籍管理部门的人员涉及其中,所以当地机构很难查清真相,应该在国家层面成立专项调查组,全面清查全国各地发生的冒名顶替案。

虽然案件集中在山东曝光,但显然这不太可能只是山东一地存在的现象。如果开展全国彻查,对每个个案背后的违规操作链条都深挖到底,才能够纠正风气明确价值导向,彰显法治立场与公平态度,真正树立“高考顶替不可为”的红线,让参与者有敬畏之心。

扩展资料:

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维权方式:

一般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所窃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实际上是盗用他人身份名义,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个身份信息。故在刑法上,虽然没有顶替身份罪,但其冒用手段如涉及伪造户籍、身份证的,则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在民法上,应当认定为侵犯个人身份权,包括并不限于姓名权、受教育权,还包括其他各种身份权,譬如银行贷款名义等,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注销冒名身份、恢复真正身份,赔偿损失等。冒名者所获得各种国家许可,譬如公务员资格、教师等,是欺诈取得,应予以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刑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冒名顶替上大学者:陈某某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引发热议

恶势力权钱勾结无耻制造九江冤案, 小市民无辜含冤如何雪洗一生清白? ——九江版“慕尼黑阴谋”背后的真相,媒体的趋炎附势和助纣为虐更令人发指 1938年9月,英法为保全各自利益,企图祸水东引,不惜在慕尼黑与德国媾和,以周边弱小国家捷克的领土主权为牺牲品和代价,以取悦、满足当时野心勃勃、侵欲正旺、贪得无厌的法西斯德国,进而制造了令世人唾骂、举世震惊的“慕尼黑阴谋”,企图以割让捷克的苏台德区换取自身的和平;不料这样一幕宰割他国的历史悲剧,居然会在一国境内,手足相残般疯狂重演,不能不让一个爱国爱民的热血青年为之动容、心恸甚至心寒与绝望!近年来,随着政府政绩邀功作风的愈演愈烈和形象工程的与日俱增,中国社会不断上演着一幕幕政企沆瀣一气、权钱无耻勾结的闹剧,江西九江更是在此方面表现的无法无天、肆无忌惮,堪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空前绝后!平民百姓的正当合法权益惨遭漠视,只能可悲的沦落为冠冕堂皇的“招商引资”的牺牲品和替罪之羊;甚至成为谄媚、取悦恶兽、大肆招揽生意的可怜诱饵。一旦政府官员摇身变为身着“人民公仆”之楚楚衣冠,道貌岸然却磨刀霍霍向猪羊的“刽子手”的时候,这个社会将会是何等的可怕,杀人于无形之中,食人于顷刻之间,令人猝不及防。更可怕的是,当那些政府的管家、人民的喉舌——唯一可为人民帮腔说话的新闻媒体都向权势聚拢、倾斜、大献殷勤的时候;当这种趋炎附势的丑态一览无遗,为官员表功的丑恶嘴脸表现的淋漓尽致的时候,无异于给百姓的伤口撒盐、落井下石;更无异于助纣为虐、火上浇油。平民百姓一旦无辜遭受侵害,最后一道救济之防线都崩溃了,但凡遭受权利被侵犯的厄运,还能指望何处诉说、如何救济?在强大的势力和要挟面前,受害者只能是敢怒而不敢言、逆来顺受。 据悉,无辜受害者窦某家住九江市开发区杭州路,在自家鱼塘养了数量可观的龙虾;九江市政府在征收窦某住所所在地附近居民的大片土地(原为鱼塘),后交由广东联泰公司进行开发,该公司蒋玉堂填平后,四五年弃而不用,荒而不建(我国房产法明文规定,开发商占用土地一年以上不开工建设的,政府应该收回其土地),引起当地群众不满,舆论一片哗然;无奈之下,政府只好以数十里的围墙将所征收所圈土地严严实实地围起,试图遮羞,欺上瞒下;致当地以土地赖以生存的村民无经济来源,怨声载道。2006年6月,因该公司疏于管理,其公司员工成群结队屡次带着大号的捞虾工具在窦某的鱼塘偷虾,因尝到甜头而肆无忌惮,且数次均被窦某发现,窦好言相劝并最后给出警告,这些盗贼却置若罔闻、屡禁不止。本来该公司员工下班后按常理该由水泥大道回家,缘于惯于偷盗的劣根,却特意绕弯拐向鱼塘小路,目的动机相当明显,就是想图个不义之财——体肥肉嫩的龙虾。 6月22日,陈某、夏某、黄某、郑某再次作案盗虾,连附近居民都看不下去,居民胡某下班发现又是这几个偷虾者拿着工具在鱼塘捞虾,气愤至极,遂见义勇为,骑摩托车追赶,直至将其抓获,后随即与窦某取得联系。窦按耐住极度愤慨的情绪,认为这事得有个了结,不能长此放任其偷盗下去,否则自己的经济利益将无法得到保全,损失将十分巨大。为保持证据和现场,窦某遂将几个小偷控制;当时因离警署有二三十里路,交通十分不方便;加上处于好心,不想将事情闹大,意欲双方协商解决,也无意把这些小偷交警察进行处罚,以给其更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窦某事后幡然悔悟,认为都是不懂法律加之一时冲动惹得的祸,更不该善良、心软);打算先将这些赃物和小偷交给广东联泰公司见证和处理,并欲与其就经济损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其间,因人手不够,遂让附近居民王某、李某帮忙看住四位小偷。联泰公司派代表邱某、郑某、林某前来协商。当看到人证物证俱在,理屈词穷的联泰公司一方自知理亏,却又想百般逃脱疏于管理致使公司员工旧病复发、重操旧业、死性不改的偷盗恶习的责任;联泰方一味死角蛮缠不讲道理,致使窦某出于善意协商的良好愿望单方面搁浅和宣告流产;不可理喻的是,联泰方(该公司从来以霸道、蛮横著称,以杀人斗殴闻名,曾在南昌就因欺压当地居民,引起居民的不满和反抗斗争,直至使用器械伤人,致数人死亡的恶劣事件,该公司仅以几万元将事故平息,进而不了了之。该公司可能是由于每次行凶均未受到应得的惩罚,尝到了甜头,更加胆大妄为,进而无法无天、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地继续欺行霸市多年,劣迹斑斑全身。这些堪称对打家劫舍之事已是信手拈来、家常便饭、司空见惯的恶徒)还仗势欺人,认为自己财大气粗,有市政府作靠山和后台,得寸进尺、盛气凌人地爆粗伤人,进而由口角发展到动粗、起手来。强词夺理道:“不就是几个虾吗,能值几个钱,你的鱼塘还是我们的呢……”当时协商和斗殴之际,窦某均不在场,系王某出面与联泰方进行沟通的。斗殴过程中,双方互有受伤。后联泰方所派代表因拉不下面子,认为不但理亏而且颜面尽失,遂回去纠结了二十几辆车,三百多名公司员工前来窦某家进行报复性寻衅滋事,联泰方的员工用铁棍行凶,致使无辜旁人李甲(化名)、盛乙(化名),被盗者窦丙(化名)莫名其妙地受伤(其中,李甲花去医疗费用近万元;窦丙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乙级,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其间,为防止被控制的盗贼打电话纠结人员进行报复,李某遂将郑某的手机暂收保管,因系躲避联泰行凶集团的追杀,奔跑途中不慎将该手机摔坏。虽双方均有伤情,但识大体的窦某等人还是主动赔偿了联泰方的伤员医疗费用和损失。不料好心没好报,这些人却恶人先告状,将被害一方窦某等告上法庭。 随即,市政府作出批示,认为该案涉及到招商引资的成败,应从严从速处罚“不懂事”的群众,以便向联泰交代和示好。在法庭并没有详细审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快刀斩乱麻般草草结案,分别判处受害人窦某非法拘禁罪,王某故意伤害罪,更冤的是李某居然莫名其妙地被判抢劫罪。判决出来后,社会一片哗然。当地新闻媒体(《九江日报》)更是不分青红皂白和是非曲直,兴许是为了邀功请赏,或许是处于趋炎附势,竟昧着良心弯曲报道,极为失实的大肆渲染案件本身影响的恶劣程度,相当夸张地为当地警方、检方和法院进行歌功颂德,对于案情经过却是轻描淡写,对于联泰公司为何激起当地民愤,缘何遭到当地群众的反抗则更是不闻不问,不曾提及和报道。当今我国的诸多热点刑事案件的进展,哪个不是新闻媒体从中起到巨大的监督和推动作用?无论是闹的沸沸扬扬的“许霆案”,还是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的“嫖宿幼女案”抑或是悬念迭起终而尘埃落定的“罗彩霞案”……一个个案件受害者最终的公正待遇的获得,实质正义的实现,新闻媒体无不在其中推波助澜,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九江日报社的可耻行径无疑是为新闻界抹黑,进一步助长恶徒们的嚣张气焰。更令人发指的是,在看守所错误地延长执行刑罚后,公安机关做贼心虚,电话警告、要挟窦某不要继续上诉或提起再审。 人们不禁要问,窦某等明明是被害方,却为何被打成被告?天理何容?公道何在? 为何说窦某等系被害的弱势一方呢? 其一,本案的起因系联泰公司对臭名昭著、恶习难改的员工管教无方,其员工多次偷盗窦某及其亲属窦丙的私家鱼塘龙虾引起,给窦某造成相当的经济损失。联泰公司及其员工系侵害行为人(盗窃者),窦某及其亲属窦丙系不折不扣的受害者(经济受损人)。在一连串的被盗事件中,窦某等人明显是受害者,是弱势一方。 其二,此次联泰公司挑起的寻衅滋事事件,在整个过程中,联泰公司动用和纠结的是沆瀣一气的二十几辆车,三百多名的员工,使用的是铁棍等器械凶器,而窦某等作为普通市民,一无巨大的集团财力作支撑,二无如此蔚为可观的防卫人数,更无什么政府机关撑腰支持;所以,联泰公司比起窦某个人,无疑具有压倒性的明显强势和优势,而窦某等明显处于弱势。 第三,械斗过程中,窦某等虽能可顽强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范围、临时性应激抵抗,可是面对来势凶猛的联泰公司三卡车凶手,终究只能逃跑和躲避;最终,无辜者李甲、盛乙,被盗者窦丙等人莫名遭受铁棍殴打直至鲜血淋漓,身负重伤,入院急救治疗。由此亦可以看出,窦某等人在此次事件中明显系弱者身份。 大家都知道,公诉案件并不需要当事人(被害人)提起诉讼,只要发现有人受到侵害,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就得自动启动立案侦查程序;为何九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仅对弱势的受害方窦某等群众个体立案侦查,而对拉着二十几辆车,三百多名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地行凶,致使无辜者李甲、盛乙,被盗者窦丙莫名受严重侵害的联泰集团却不闻不问?揪出凶手、惩戒罪犯理应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天职所在,为何仅对市井小民严厉查察、立即生效,丝毫不放松,不手软,事发之后立即侦查起诉;而对财大气粗的恶势力集团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难道系自身机关的无能抑或是确实鞭长莫及? 本案中还有一下令人匪夷所思的疑点: 1判决书中,三被告均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诉讼,而结果窦某却莫名的被定为非法拘禁罪,李某也是奇怪地被判抢劫罪。 2窦某的罪名难以成立。根据判决书的显示,并无证据证明窦某等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非法拘禁行为,无证据证明有此行为的故意和侵害结果;同时,并未对非法拘禁罪做相关的解释;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否采取暴力,是否限制人身自由,更未证明拘谨地点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度(根据我国司法解释,一般为二十四小时)。窦某抓住盗贼并控制他们的时间极短,而且是处于保留证据的需要,并无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并且没有对所抓住的小偷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附近居民证人已指证联泰公司员工曾多次偷虾作案;当时抓住小偷的具体情形如何,判决书中并未交待就草草结案,不乏有草菅人命之嫌。判决书对窦某的犯罪事实构成说理部分严重欠缺,这是本判决作为刑事判决存在严重不足和相当马虎了事的地方。 3李某抢劫罪不成立。因判决书中并无证据证明李某本人在收取他人财物时,其本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是否采取暴力或采取何种暴力形式,检方并未举证,更无说明,故无法支持该罪名的成立。 4该事件本身仅是一起违法群体斗殴事件,判决书中并未说明采取暴力手段(动手)之孰先孰后;更不排除作为弱者一方的窦某等人只是为使个人或集体的生命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而依法采取必要的正当防卫措施的可能性。 5九江市看守所并未严格按照判决书执行窦某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书规定执行时间为2006年8月2日至2007年4月1日(应执行八个月),而九江看守所却将窦某服刑从2006年8月2日服刑关押至2007年4月25日(实际执行了近九个月);窦某等只是控制住几个小偷二十分钟左右就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那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错误地将窦某多关押了二十五天,又该受到如何的惩罚,对窦某难道就不该进行国家赔偿?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允许其他公民私人限制,难道只允许国家剥夺,而且是成月成月的剥夺?考察该行为,是否应该按照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刑罚执行人员(负责人)进行处罚? 6在窦某刑满释放后,听说窦某对所含冤情和判决不服,准备上诉和提请再审,一周姓公安局长竟然打电话到家里要挟说,“没判十年八年的就算好的了,还想上诉……”。这不但说明控方的心虚,也暴露了一定的勾结内幕;此种恫吓行为,是荒谬的,只能骗骗法盲,因为法律鼓励公民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原则)。考察该行为,是否应该按照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的“打击报复证人罪” 对周姓恐吓人员进行处罚? 暂且不论法院的判决何其的不公正,就是这样一份不公正的判决都无法指望得到公正的执行;窦某被监狱白白多关押服刑25天,难道不应依法对其进行国家赔偿吗?由于受到严重的不公正待遇,窦某一直匪夷所思,百思不得其解,内心相当的矛盾和纠结,在悲愤交加的作用下,夙不能兴,夜不能寐,整天在威胁、恐吓、失眠、恐惧中度过,身心受到极大的刺激和伤害,无法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生活中布满了本不该有的阴影。当今社会,有多少人因为见义勇为,因为挺身而出与恶势力作斗争、抓小偷,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身首异处甚至家破人亡的惨烈恶果;这是何其之不正常的社会状态?做好事不留名也就算了,为义举却最终沦为被告、落入高墙,这又是多么令人难以置信、荒谬与滑稽的社会风气?但愿窦某的悲剧不会重演,希望他的悲惨教训能引起社会的警醒、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促进不良社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倘若如此,窦某一人的牺牲与损失,有何足挂齿,值了! 值得指出的是,刑法是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最为有力的法律,同时刑罚又是对罪犯进行最严厉处罚的手段,动辄剥夺公民的生命抑或自由;而这两项均被认为是公民最宝贵最重要的权利,一旦执行就无法恢复,所以,定罪量刑不得马虎,不可视之儿戏;所以,才会要求慎用刑法,少用刑罚;所以,才会实行严格的刑事证据制度,不得马虎判案,不得轻易成刑。据此,国家为以防万一,以补救那些错判、重判案件的受害者,特意规定和设置了国家赔偿制度,对那些被错判、被重判的受害者进行象征性的经济赔偿。刑法和刑罚理应严格遵循“谦抑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遵循严格的证据规则,必须要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方能定罪量刑;更不宜过多采信自证(因为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而必须要有足够的佐证和旁证。本案判决书中,大多支持法官作出上述判决的证据仅为窦某、王某等人的招供(自证),而没有其他如作案工具、作案时间、侵害主体、侵害客体、侵害结果等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进行印证和旁证。这在法律文书(判决书)的制作上是严重站不住脚的违法行为。 如果仅仅为了“招商引资”这一形象工程,而必须要以牺牲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这样的政绩工程、这样的招商引资还有何意义?奉劝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对联泰之流一般的流氓恶霸势力绳之以法,一网打尽,不能再让其逍遥法外,为所欲为;否则联泰之流祸患群众生命安全是小,扰乱国家发展稳定是大!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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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冒名顶替行为写入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021年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教育法的修正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等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已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将被撤销;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公民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公民的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先考上军校再说。不过我不知道普招时职高能不能上军校。或者你去当兵,然后考军校。成为军官。再努力奋斗上国防大学。

国防大学旁边就是军科院。两个学校都不错

不过一般来说进入国防大学学校的最低的都是正团级军官。进入那里学习后基本上就是培养对象了。

不过个人认为只要有梦就要去追求!

另外还有一个办法你也能去国防大学学习,就是你考公务员,以后成为重点培养的对象,等到了正厅副部而且是培养对象的话也能去国防大学学习。

有的人说职校都能进,那么重点岂不能当将军,纯属胡扯。在中国即使能考上清华北大又能怎样?每年各省的省状元现在有几个成才的?从历史上看,中国能干到一二品高官的有几个是状元?记住中国学校尤其是中学教育,培养的只是会考试的人才绝非真正有才的人。从现实中看,最具有讽刺例子,就是前段时间那个闹得沸沸扬扬的顶替“罗彩霞”案。想想看一个比罗彩霞低两三百分的人,顶替罗彩霞上大学,仍然能毕业而且据说其在大学里的成绩还是相当不错的。并且还考到了教师资格证。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设想,顶替者上到北大也同样能取得优秀的成绩?高等教育其实与中等教育已经没有太大关系了,就我个人来看,只要中学能正常毕业的,基本上上大学都没有什么困难。其实就我看,也只有文革时的高招制度才是最符合西方先进的高招制度。群众培养、组织推荐、自己报考、学校自己招生!

《居民身份证法》中对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已有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2016-8-10

所以,首先,协助兵役登记机关查清事实真相,然后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由于本案情节较重,冒名者应处以10日拘留,并没收违法所得。然后再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侵犯姓名权的损失。建议在网上自行搜索“齐玉苓案”,“罗彩霞案”等中国著名的冒名顶替案,赔偿额大致在5万左右。

为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我国已建立起比较严密和完备的行政监督体系。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内容:它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体系内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在它的基础上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最具有权威、最高层次的监督,政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实质上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监督的具体形式是:政府要定期向人大报告其工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是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政府要接受中国***的领导,接受党的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方式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做好有关课题,通过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政府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

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监督权是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权利之一。公民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具体的形式是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新闻舆论通过调查、采访,暴露政府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观注,从而监督政府的行政。

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监督:当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法行政而侵害了群众利益时,群众可以到相关的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行为实行监督;也可到司法部门提出行政诉讼,发挥司法部门对行政的监督作用。

司法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是通过两种形式实现的:一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二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追究惩治职务犯罪,防范和纠正政府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保证落实依法行政。

政府体系内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政府要加强系统内部监督,支持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监察、审计等部门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监督部门。监察部门通过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防止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审计部门是通过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政府投资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理。

双规是纪检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自中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后,其适用对象大幅度扩大,行政、事业、国企的领导和一般人员皆可(罗彩霞案中普通教师也可以执行双规,因为他是党员,还是国有事业单位职工)。

NO1 官员复出符合规定则应对规定动刀 5月15日 《扬子晚报》作者:邓清波 去年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用公款组织旅游的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长邵立勇被中纪委通报免职。不料近日被发现已经履新为威海市工商局长。山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调任邵立勇不违反规定。 有网友愤愤不平:去年是 “官员问责年”,今年几乎成了“带病复出年”了。有关方面却也振振有词。华南虎事件中的挺虎官员朱巨龙、孙承骞被免职,却还是副厅级待遇,且在党内依然是党组成员,因此还是领导,这并不违反规定;面对质检总局原副司长鲍俊凯在三鹿奶粉事件后先升局座、再记大过、后又官复原级的“折腾”,有关方面的解释也是这“符合有关规定”,等等。此次邵立勇官复原职,有关方面的解释仍然是“不违反规定”。 好吧,那就是“有关规定”本身确实有问题了。比如,被问责去职的官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复出、相关程序如何走,《公务员法》尚未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是,“按照有关规定”究竟是哪些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二条也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请带病复出者自己看看符合否。所以说白了,有关方面的所谓 “符合规定”、“不违反规定”,不过是对本身就存在漏洞的“规定”的一种选择性执行而已。 NO2 杭州飙车案激起的公愤与仇富无关 5月15日 《东方早报》作者:童大焕 5月7日20时,富家子弟胡斌在杭州闹市街头飙车,不慎撞到行人谭卓,一刹那间,后者像片无根的树叶一样飘出5米高、20米远。 20时23分,谭卓被送进省立同德医院,半小时后宣告不治。夺去这个生命的时间可以用分钟来计算。 “富二代”的话题又一次以相当惨烈的悲剧形式夺人眼球,但显然“富二代”只是个新闻报道上的标签而非什么道德上的原罪。 不要动不动就将给富二代贴标签与 “仇富”挂钩。这事与人们对湖南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王峥嵘女儿冒名上大学事件高度关注一样,与仇富、仇官无关,人们恐惧的是在潜规则下,公正的规则被无情践踏。不管你是凡夫俗子,还是文武百官,都面临着走在街上或在社会、经济行为中冷不丁被一辆无视规则的 “跑车”撞成树叶的风险。一个人的危险就是所有人的危险,一个人的恐惧就是所有人的恐惧。贴富二代的标签显然含义不明,把所有的金钱、权力等的强势都贴上标签牢牢看管,才是真正的人间正道。 NO3 局长别墅起火会烧出什么故事 5月14日 《新京报》作者:黑格二 4月26日,浙江金华某联体别墅的业主雇人挖井,引发地下煤气管爆燃,火焰高达数米,2位工人被烧伤。这个小事故却引起了网上热议,原来该别墅的主人是金华市下辖市公安局长俞某。对于记者的提问,俞局长只说了句“我正在开会,以后再说”便挂断了电话。此后俞局长对此事再也没有向媒体说过什么。 金华市纪委的一份调查报告中认为:未发现俞局长利用职权为自家购买“联体排屋”牟取私利,其买房的支出为其妻经商所得,其妻子与妻舅共同经营一家电动工具公司,收入颇丰。 俞局长为官,妻子办企业,引发很多网民的担忧。浙江省公安厅2005年下发《公安机关清理民警经商办企业和民警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工作意见》,只规定家属不得在民警管辖权限内经营与警务工作紧密联系的行业而已,比如汽车修理。俞妻做的是电动工具生意,用合法经营所得购买的别墅,理直气壮。我想这正好说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重要性,如果这幢别墅早就在财产公示目录里,那么就不会有误会了。从这个角度说,官员财产申报本身也是在保护官员。 NO4 清洁工梁丽是否许霆第二尚可存疑 5月12日 《新闻晨报》作者:王琳 深圳机场候机楼清洁工梁丽某日在垃圾桶旁“捡”到一个纸箱,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孰料这个纸箱居然装满了首饰,经鉴定价值超过300万元。公安机关于是介入,先是深圳市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我们需要保持耐心的理由不仅仅在于尊重司法,还在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由一个细节就决定了。我们所接触到的事实仅仅是“新闻事实”。记者的叙述并不是从法律的层面,而只是从新闻的视角对他所接触到的司法材料进行的一次筛选。比如说,梁丽究竟是“捡”获了这个纸箱,还是秘密窃取了这个纸箱,就不能仅凭报道中梁的自述来推断,也不能一味相信失主的叙述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刑事司法中,如果不能证明梁丽的行为确实存在“秘密窃取”这一情节,是无法以“盗窃罪”来对梁丽提起公诉的。 也许此案的后续报道能够为我们解疑释惑。若就当下的新闻事实而给“梁丽案”贴上“许霆案第二”的标签,未免过于武断了。 NO5 罗彩霞个案正义背后的反思 5月14日 《中国青年报》作者:傅达林 在舆论持续关注下,轰动全国的湖南“罗彩霞案”层层迷雾已渐次拨开。连日来,湖南省、市联合调查组就王佳俊与罗彩霞2004年的高考档案、录取过程及户口迁移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 11日发布了初步结果:王峥嵘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罗彩霞、王佳俊在邵东一中就读时的班主任张文迪,因涉嫌此案被邵东县纪委“双规”。 在舆论监督又一次“凯旋”的背后,仍必须反思:如果东窗事发后王佳俊家人的表现不那么 “盛气凌人”,如果罗彩霞当初没有想到寻求媒体的帮助,这一事件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是否会是这样?缺乏舆论支援的个体权利,能否在公权体系内得到顺畅的伸张? 个案中正义的矫正是相对容易的,但个案折射出来的行业 “潜规则”或体制性弊病则往往难以根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个体化的正义矫正不仅未能触动长久的积弊,反而增加了积弊的隐蔽性与曝光整治的难度,有些见不得人的“操作”则在个案的警示下“改头换面”另谋出路。就拿此次冒名顶替事件来说,其所涉及的单位与部门之多,足以表明它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形成一种作假机制。 只有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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