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称“三法司”的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是如何分工的

俗称“三法司”的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是如何分工的,第1张

在很多清代政治剧中,经常会出现“三法司”、“九卿会审”这样的词,这一般是针对死刑或是案情特别重大的情况。清代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非常完整的司法管理体系,本文就着重说一说清代的审判机关。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号称“三法司”,在乾隆朝之前是中央主管司法审判的机关。乾隆朝以后,清代皇帝常在三法司会审之外,再发“九卿会审”,“九卿”就是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使和大理寺卿。可见,三法司和九卿会审,构成了清代中央级的审判机关。

刑部号称“刑名总汇”,按当时的省份分设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和贵州十七个清吏司,掌分核各省刑名之事,同时又另置督捕清吏司,掌理捕旗人逃亡之事。此外,刑部还有权审理中央官吏的违法案件。

都察院除负有监察职能外,所属刑科给事中满汉各一人,有“分稽刑名”事务,所设十五道分核各省之刑名案件。此外,都察院还负责京师五城巡城和受理京控直诉,即主管京城司法治安和审理词讼案件。

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和都察院相类似,分核内外之刑名。三法司之间的关系是:刑部主审判,都察院管监察,大理寺掌复核。实际上,都察院和大理寺在清代几乎没有一点实权,真正的实权在刑部:“清则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复。不会法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讼狱,无论奏咨,俱由刑部审理,而部权特重。”

需要指出的是,刑部虽然权力特重,但其一切“定拟”只有奏准皇帝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刑部只是皇帝行使专制权力的一个工具。

此外,由于京城是清朝的都城,满洲八旗按方位屯驻内城,因而有一套特别的司法管辖系统。

一是五城御史及其领导下的五城兵马司和步军统领,管理治安事务和一般民事纠纷,受理徒刑以下案件。京师所在地的普通满人诉讼,只能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杖刑以下可自行完结),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但步军统领衙门也有权审理汉人案件。

二是刑部,管理旗、民徒刑以上案件。按清制,京师案件不交由北京城地方当局顺天府管辖,而由刑部直接受理,但刑部审定的徒、流刑均交顺天府执行。刑部管辖和审定的京师刑事案件,在清代特称为“现审案件”。“京师现审,徒犯发顺天府充徒,流犯由刑部定地札行顺天府起送。”

再有,内务府所管辖的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满族贵族宗室的诉讼,归宗人府审理;外省满人诉讼,由满洲将军和都统审理;盛京地区的满人诉讼,由盛京将军及盛京各部、府尹会同审理;漕运、河道、盐务、关税、仓场衙门的民刑诉讼案件,均移送或会同地方州县审理。

地方司法机关大体分为五个等级:第一审为厅、州、县,长官为同知、知州、知县,掌管所辖境内一切刑名事务,正如《清史稿》所说:“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由此可见,厅、州、县可称为清代整个司法审判的基础。

第二审为府、直隶厅、直隶州,长官知府及同知、知州均有“决讼检奸”的职责,直接受理和复核所辖区的户婚、房产、田产、命盗等案件。

第三审为道,道分分守道与分巡道,分巡道专掌刑名,分守道专掌钱谷,两者后来的区分渐渐模糊。严格来说,道不是一个正式的审判机构,而是一个过渡性的单位。这是由于直隶厅、州与府平级,它本身的案件有时不好由府复审,所以转送道台。

第四审为按察司,俗称臬台,是每个省的“刑名总汇”,专司刑名。但遇大狱时,按察司须会同布政司审理。按察司的长官按察使,是一省政权中以司法审判为主要事务的官员。

第五审是总督、巡抚,督抚是清代的省级长官,同驻一城者总督主事,不同城者,巡抚主事,二者并非上下级关系。按察使虽然综理全省刑名,但终非最高长官,并不能行使省的权力,所以必须督抚作为地方最高审判。督抚为同一等级,巡抚所结之案一般不必再报总督。

汉朝有三法司这一名称,但是三法司真正成立于明朝

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没有高下之分。“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明代三法司主要职责: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

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特别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斩、绞罪案等,由三法司会审,称“三法司制度”。

影视戏剧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三堂会审”,即指的是此。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败。

扩展资料

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

唐代的中央审判机关称大理寺,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案件的判决权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实际上,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初沿袭唐制,在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为刑部。

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还设有御史台,除享有监察权外还享有对官员犯法的审判权,故宋代审判权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审判职权。

此时刑部主掌司法行政与审判,部分的行使审判权。由于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权利,故元代的审判机关还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事务的中央机关,行使对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所以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不相同。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大理寺三法司

中国古代审判机关的称谓很多,叫法多样,有时同一名称的机关在不同朝代,实际职权也不一样。 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唐代的中央审判机关称大理寺,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案件的判决权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实际上,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初沿袭唐制,在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为刑部。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还设有御史台,除享有监察权外还享有对官员犯法的审判权,故宋代审判权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审判机关是大宗 ,大宗 掌握审判职权。此时刑部主掌司法行政与审判,部分的行使审判权。由于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权利,故元代的审判机关还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事务的中央机关,行使对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所以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 、刑部、宣政院行使。 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 。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不相同。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

明清时代,全国高级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没有单独的从上而下的审判组织系统,当然也没有“独立审判”的原则,与现代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相比。 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审的案件,习称“三堂会审”。

1、刑部

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答杖以上的重案;同时也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有权决定流刑案件。

2、大理寺

复核刑部判决的流刑案件,刑部审理不当,可以驳回更审。

3、都察院

监督并弹劾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和发生的严重错误。清朝的监察机关不仅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而且也接受诉讼,审理有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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