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湄潭县有事去资询律师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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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湄潭县属于贵州省的,你有事去资询律师,根据贵州省律师收费标准规定,一、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1、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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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

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第二,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第29、90条)(第29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第90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资(第36、201条)。(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67条)。(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5、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份(第128)。 (第128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三,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资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第38、104条)(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104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180条)(第180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在减少资本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第174条)(第174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刑事法律法规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总则

(一)犯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刑罚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经济犯罪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三、分则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

1.综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3.走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田去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5.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6.危害税收征管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侵犯知识产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8.扰乱市场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nv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五)侵犯财产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nv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读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下篇 程序篇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管辖与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肇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四、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五、鉴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六、审判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赃物处理与执行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及时交付罪犯执行刑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必须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

 

汕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政和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

电话:0660-3362955

养老失业保险科

电话:3377980

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科

电话:3377930

劳动监察科

电话:3376855

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科

电话:336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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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医美咨询师的要求

1、负责为美容店家、美容师、店长、高端客户等培训公司整形项目及产品信息,熟悉美容医美行业服务流程,掌握整形项目专业知识。

2、根据客户需求,给顾客提供整形咨询或医美大项目咨询,进而达成销售目标;

3、协助店家开发新的终端顾客,促进销售。

4、亲切迷人的微笑是外在形象最好的包装,在任何场合,任何地点,和任何人接触都要保持微笑,要从每时每刻做起,才能让它与你融为一体,成为你生活中的一部分。

5、高雅得体的谈吐既表现为外在形象,也体现在内在素质,是形象包装的核心,也是最难做到的,需要长期的历练,不经风雨,怎么能见彩虹,只要你潜心体会,就会逐步达到目标境界。

6、个人品牌形象不仅是个人行为,也是机构品牌形象的体现,更要和机构品牌战略相配合,两者的打造要统一规划,配合实施。

(1)做整容师资询师的条件扩展阅读

1、具有有一定的整形专业知识,例如整形美容学,美学基数和美容心里学等。

2、熟悉各种整形手术项目,包括术后效果,术后恢复周期,术后注意事项等。

3、掌握医院专家有哪些特长,包括医生案例,客户术后反馈,医院价格等。

4、具备一定的审美造诣,面对不同的客户提出合适的整形需求。

5、善于交流和沟通,能够洞察客户心里,为客户提出啊满意的方案。

6、要有良知和底线,面对客户不忽悠,不欺骗,用你真诚去打动客户。

『贰』 医疗美容整形咨询师如何找一份高薪工作

现在都说整形是个很好的职业,很多家长都想方法让孩子去整形医院上班。有的自己没学历没经验自己去应聘是很难应聘的上去的,其实真是说起来每家医院都是缺优秀的咨询师,虽然写的是要学历,当你能力达的到或者有人推荐的时候你去上班上岗的机率会大很多的。最好我建议你先去学习专业知识,因为平时医院是不会给你做这些培训的,到时候客人问你问题你答不出来客人会不信任你的。

整形美容咨询师岗位要求必须熟知整形手术、无创注射整形、皮肤激光美容、口腔植发等手术适用征状,并对医院整形医生手术过程及手术术后护理等基础理论知识,而且系统学习过美容心理学、整形美容学,美学基础。整形美容行业发展决定了整形美容咨询师必须德才兼备。

『叁』 做医学美容师需要考取什么执业资格证

需要考取美容师职业资格考试,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其中三四五级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一二级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和综合评审。三四五级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一二级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3)做整容师资询师的条件扩展阅读

报名条件:

一、初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 年以上。

二、中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 专业) 毕业证书。

『肆』 整形咨询师资格证在哪可以考呢

首国家目前没有这个岗位的统一培训和考试,所以也不存在帮助学员报名考试的说法,

国际上有相关认证的,比如台湾医学大学颁发的整形咨询师证书,就不错,国内可以通过奇郁医美学习

『伍』 如果想做整容咨询师需要具备哪些具体知识

这个特别困难了,曾经我有个机会做整容咨询师,不过需要的知识太广泛,我没有做下去。要做整容咨询师,你要了解所有的整形项目,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对方适合做什么整容项目。不仅要对接客户,还要对接医院。比如说,对方是50岁的女性,单眼皮、还有点肿泡眼,你要怎么给对方推荐整形项目,埋线还是全切,价格、医院、专家等等方面都要协调。我觉得你还是慢慢来吧。

『陆』 护理专业毕业的,想做整形现场咨询师 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首先当然是专业知识的普及,因为护理专业跟整形完全不一样。建议多买几本书,整形外科专学,属皮肤学,之后在细读面相学,销售类,口才等书籍。前期需要你用心的认知专业整形理念,包括熟悉医生的设计习惯等。每个行业都需要我们自己的付出。加油

『柒』 我想干整形咨询师这个行业,请问需要些什么呢,去哪里学习呢,有学历要求吗。这个行业叫什么名字。

这个属于医疗美容咨询顾问。你首先需要具备一定的医学美学的知识,最好还要可以了解一些心理学,然后因为你没有现场的经验,可以先从一些网电咨询做起,找一个大一点儿的整形医院应该会有培训的。

『捌』 整形咨询师资格证的说法是真的吗

首先,国家目前没复有这个岗位的制统一培训和考试,所以也不存在帮助学员报名考试的说法,如果用学完后颁发国家统一认可证书的话,那肯定是假的,因为国家目前根本就没有这个考试的说法和认证; 再者,目前的整形医院所需要的是有经验有能力有技巧的整形咨询工作人员,虽然这个岗位全国热招,奇缺,但大家一定要知道前提是招有能力的咨询师,能力和经验技巧还是医院招聘这个岗位的唯一标准,我们分析一下:假如你通过培训学到了很多的经验技巧和方法,也应该会在工作中超人一等,但你在应聘的时候拿出国家目前没有这个岗位的考试的所谓证书,我们觉得只会适得其反,医院会觉得你没有经验和能力,就是突击短时间学来的; 综上所述:聪明的咨询师朋友们应该很容易理解,你们学习的目的和目前市场的需求和分析,希望你们找好方向,祝你们成功!爱诺医疗美容咨询师培训中心祝你成功

『玖』 你好我很想做一名整形咨询师,但是不知道怎么进入这个行业

可以开视频啊。。这是最简单粗暴的方法。

而且这比到别人手下去做事,或自己开店方便N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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