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牌可以申请几次 最长多久

临牌可以申请几次 最长多久,第1张

3次,90天。

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所以一般消费者可以申领3次临时牌照,其中在当地行驶的车主理论上可悬挂临时牌照的时间为45天,而有跨行政辖区需求的车主最长可悬挂临时牌照的时间为90天。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办理临时牌照有一个前提条件:新车只要上路行驶,就必须办理临时牌照,这是不争的事实,正常来说,新车新主在取得车辆发票、新车合格证及交强险保单后就应及时办理临时牌照。没有临时牌照是不允许车辆上路的。

常规情况分别是:购车者本人的身份证、购车发票、交强险保单(副本)、及车辆出厂合格证,以上四样内容需要同时携带复印件,带着这些内容就可以办理临时牌照了。如果购买的车辆是进口车,那么还需要额外携带进口车凭证文件及复印件,如果非本人办理的话,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也需要携带。

不同类型的临牌有效期不同。

1、普通消费者购买新车的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也就是市区临牌)。

2、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也就是跨省临牌)。

其中以上两种临时车牌最多都可以申领3次,所以从理论上看,市区临时牌照最长可以使用45天,而跨省临牌最长可以使用90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实际办理临牌的时候可能会在临牌受理或者邮寄等方面耽误时间,所以实际使用时间会比理论上更短。

申请临时牌照的方法

事先准备好相关资料,办理临时牌照需要用到购车者本人的身份证、购车发票、交强险保单(副本)及车辆出厂合格证,以上四样内容需要同时携带复印件。

接着到车管所窗口办理,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后,就可以交5块钱工本费,然后就可以领取临时行驶牌照。部分地方可以网上申请,不过网上申请也只是进行预约而已,资料提交和审核以及缴费拿证还是要到车管所进行办理。

临时车牌的有效期不会超过三十天。

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同时粘贴2张,1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

其他类型车辆由于受安装条件限制,临时行驶车号牌仍为1张,但应当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以保障驾车安全。

申领条件

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时,需到本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往外地;反之相同。

5、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扩展资料

新车正式牌照和临时牌照的区别如下:

1、有效期。正式牌照有效期为长期基本伴随车辆终身,临时牌照有效期为5到15日,最长不超过30日。

2、安装方法和悬挂位置。正式牌照使用防盗固封装置安装在车辆的前后指定位置,临时牌照按规定粘贴在前后挡风玻璃内侧。

3、材质。正式牌照为铝合金材质,临时牌照为纸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临时车牌

一般来说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天。

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号牌,最长能用15天;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号牌,最长可使用30天。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临时车牌最长可使用90天。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1、临时车牌的有效期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天,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天,车主应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使用正式牌照,过期后,会面临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决定。

2、临时车牌是指新购车辆在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临时车牌有4种: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试验用临时号牌、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

临时牌照有效期根据牌照的不同有效期分为15天、30天、90天三种。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等车辆核发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牌号。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政府——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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