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41条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141条司法解释,第1张

法律分析:该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发起人作为倡导者设立的,公司的设立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内容一般也都由发起人确定。因此,在公司设立后的一定时间内,发起人应作为股东留在公司,以保证公司稳定和运营的连续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1、股东知情权诉讼;2、股东表决权诉讼;3、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5、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6、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7、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8、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最高院最新解读)》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结论:谈不上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谈不上有什么规定。如果有,就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

一般追究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实践中,好用的是刑法中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罪。

实践中,我每个案子都要想办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经验告诉我,就这两个罪名好用,而且很多人还不知道。

例如,前段实践我问税务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依法调取涉嫌逃税企业的账簿,对方不给怎么办,稽查局的人说,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10000的罚款,然后没别的办法。

而只要稽查局发通知,要求涉税企业提供会计账簿,对方拒绝,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罪。实践中,我接触过的,不单是税务稽查局的工作人员不会用,很多法官也不会用这条。

你好,利润的分配方案是由股东共同决定的,并不是由财务部制定的。

以后您如果再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去解决:

1、发现问题:往往生活在世界中,时时刻刻都处在这各种各样的矛盾中,当某些矛盾放映到意识中时,个体才发现他是个问题,并要求设法去解决它。这就是发现问题的阶段。从问题的解决的阶段性看,这是第一阶段,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2、分析问题:要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必须明确问题的性质,也就是弄清楚有哪些矛盾、哪些矛盾方面,他们之间有什么关系,以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什么结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其间的关系和已具有哪些条件,从而找出重要的矛盾、关键矛盾之所在。

3、提出假设: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假设,即可采用的解决方案,其中包括采取什么原则和具体的途径和方法,但所有这些往往不是简单现成的,而且有多种多样的可能。但提出假设是问题解决的关键阶段,正确的假设引导问题顺利得到解决,不正确不恰当的假设则使问题的解决走弯路或导向歧途。

4、校验假设:假设只是提出n种可能解决方案,还不能保证问题必定能获得解决,所以问题解决的最后一步是对假设进行检验。不论哪种检验如果未能获得预期结果,必须重新另提出假设再进行检验,直至获得正确结果,问题才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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