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各级衙门都有捕头吗

古代各级衙门都有捕头吗,第1张

我们现在的古装片电视剧中经常会出现“捕头”这个角色,那么古代捕头是个什么职业呢?

其实准确的来说,古代是没有捕头一说,只有衙役。《文献通考·职役一》:“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间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远者尤甚,特创免法。”古代衙役的地位很低,衙役负责衙门的站堂、缉捕、拘提、催差、征粮、解押等事务。

古代州县衙门,胥役分为四班,即皂、捕、快、壮班,渐渐的人们把捕快捕役和快手合称,就叫成了捕快。以前的四班也就变成了我们在古代小说所熟悉的三班衙役,即皂、捕快、壮班。各班均有班头,或称头役,统领本班。

一般来说,皂班值堂役,捕快司缉捕,壮班做力差,其实也没有截然分开,皂、壮二班共负内勤、站堂、行刑、警卫、呵道等责任;捕快负责缉捕罪犯、传唤被告和证人、调查罪证。“捕役,捕拿盗匪之官役也”;而“快手,动手擒贼之官役也”,因二者性质相近,故合称为捕快。捕快的头目就是所谓的捕头,县一级的捕头就相当于现在的刑警大队长,府一级的捕头就相当于现在的刑警支队长。

那都头呢?和捕头有什么区别?

都头是古代的军职名。四大名著《水浒传》中武松曾担任都头一职。《水浒传》当时的背景是北宋时期,北宋的都头该是一个军职,宋各军指挥使下设此官,属低级军官,相当于现在的连长。

如果说捕快是警,捕头是刑警队长,那么都头是军队的编制,也就相当于武警大(支)队长的样子,同样是负责地方治安管理。

所以说捕头和都头的区别就相当于军警的区别,其职责都是维护地方治安,但隶属的部门不一样。捕头是地方序列,都头是军队序列,但都头又要服从地方管理,属于双重领导。

古装片里的捕头一般都是带领着一帮捕快缉拿罪犯,威风八面,那么古代的捕头是个多大的官呢?

刚才前面也说了捕头就相当于现在的刑警大(支)队长,现在的刑警大队长一般都是正科,支队长一般都是副县,按照这个推理,那县一级的捕头起码是九品吧,府一级的捕头应该也有八品吧。

其实不然,古代的县衙也就县令、县丞、县尉,这三个职位算是“官”,以下的什么捕头,师爷,捕快之类的都只能算做“吏”。

“后世流品,莫贱於吏,至今日而等诸隶仆。”一般百姓可以参加的考试,胥吏不允许参加。他们基本没有官方地位,也没有固定的收入,但是却熟悉法律条文,文书格式,具有办事能力。胥吏是古代官僚体系终的基层人员,胥吏大多出身自贫穷而清白的家庭,地位甚低,甚或毫无地位。

所以所谓的捕头,在古代也只是一个普通衙役而不是官员,没有品级。

古代传统的行政体制可分为两类:中央和地方。在中央各机关供职的官员,一定品秩以上,或有职务所规定,必须参加由君主亲自主持的最高国务会议,通称朝会,然后再去自己所属部门去处理政事。

而地方的才称之为衙门,衙门里也分为两类:官和吏。官是指中央指定官员去地方主持管理的人员。基本的县太爷,就是官员。而在地方,除了正式官员外,其他的都是属于吏。官都由中央统一任命,因此也叫“朝廷命官”。吏则“不入流”,由长官自己“辟召”,身份其实是民。也就是说,官僚都是“国家干部”,吏却只好算作“以工代干”。他们是官府中的“服役人员”,其身份与衙役(更夫、捕快、狱卒之类)并无区别,只不过更夫、捕快、狱卒或服劳役,或服兵役,胥吏则提供知识性服务而已。因此胥吏地位极低(常被呼为“狗吏”),待遇也极低(往往领不到薪水)。此外,还有一条规定,就是胥吏不能当御史(监察官),也不能考进士

所以说在古代衙门上班真的不是什么好差事,春冬二季,清晨六点上班;夏秋二季,清晨五点半就得上班。如果谁敢无故旷工或迟到,就不是扣点钱那么简单的事情了,依天数和情节轻重,可处以笞刑或徒刑。

那为什么在古代衙门有这么多缺点,拿着这么低的工资,还要无端忍受县令的辱骂鞭打,为什么还有这么多英雄好汉想去衙门呢,像武松这个打鼓英雄就去当一名衙役。原因就是“皆以利来”,在他们眼里只怕县令一个人,下到百姓中间他们就会变本加厉作威作福,以此补偿精神上的损失。

通过不断盘剥地方百姓,有的衙役更是利用官场资源充当各类行业保护伞从中渔利,日子过得相当滋润。他们下乡执行公务时,非常蛮横,势如猛虎,往往在裁决案件时因谁家出钱多,谁家就能赢。

古代衙门里经常使用的刑罚——杖责(俗称“打板子”)。“迎风板”意思是旧时新官上任后显示威风的一种做法。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杖刑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刑罚,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扩展资料:

古代刑罚体系:

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

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

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古代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迎风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杖刑

不是,在县、府一级,分的不够细,县衙和府衙类似于现在的政府、政法委、纪检委的结合体,既有行政权,也有司法权。但具体来说不同类型的事务有不同的官员裁决。

在县一级,管行政的主要是县丞(常务副县长)、管司法刑狱的主要是典史(政法委书记),县令要对结果复核并签字形成县一级最终决策。在府一级,管行政的主要是同知(常务副市长)和通判(纪检委书记),管司法刑狱的主要是推官(政法委书记,清中期废除,相关职责由通判代理),知府要对结果复核并签字形成府一级最终决策。在司法层面,县府级别负责初审和最终执行,二审归省一级,重大案件(死刑)要朝廷三法司(刑部、大理寺、督察院)终审并交皇帝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到了省、州一级,衙门的职责划分就很细了,管地方政务的有专门布政使司衙门(省政府),主官叫布政使,民间雅称藩台,相当于现在的省长或直辖市市长。管地方司法的有提刑按察使司衙门(省政法委),主官叫按察使,民间雅称臬台,相当于现在的省政法委书记。管地方军务的有都指挥衙门(清代叫提督衙门,省军区),主官叫都指挥使(清代叫提督),民间雅称都司,相当于现在的省军区司令。在此基础上,地方上还有专门的巡抚衙门(中央巡视组在地方的常设办公地点),总督衙门(分管该地区的副总理兼军委副主席兼中央纪委副书记在地方常设的办公地点)等。

在中央朝廷,衙门就更细了,六部九卿共计十五个衙门,再加上督察院、各禁军衙门、五军都督府衙门等等,有增有减,或名称有变,不一而足,每个衙门的职能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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