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第1张

法律分析:(一)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 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二)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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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的解释

(1) [neglect one's duty]∶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 严重失职 (2) [unemployment]∶失业 详细解释 (1)失去常业;失所。 《周礼·地官·大 司徒 》 :“十日以世事教能, 不失职。” 孙诒让 正义 :“职谓四民之常职。” 《史记·燕召公 世家 》 :“ 召公 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伯侯至庶人 各得其所 ,无失职者。” 宋 司马 光 《请更张新法札子》 :“而 王安石 不达政体,专用私见,变乱旧章,误先帝任使,遂致民多失职,闾里怨嗟。” (2)怠忽 职守 ;未 尽职 责。 《 左传 ·昭公七年》 :“夫物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一日失职,则死及之。” 杜预 注:“失职有罪。” 《诗·召南·采蘩序》 :“ 夫人 可以奉 祭祀 ,则不失职矣。” 毛 传:“不失职者, 夙夜 在公也。”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 卷四:“ 曾子开 封 曲阜 县子, 谢任伯 封 阳夏 县伯 。 曲阜 ,今 仙源县 ; 阳夏 ,今 城父县 ,方疏封时,已无二县矣。司封殆失职也。” (3)失去职权。 明 王鏊 《震泽长语·官制》 :“ 光武 中兴 ,身亲庶务,事归台阁,尚书始重,而 西汉 公卿稍以失职矣。” 越职。 宋 叶梦得 《石林燕语》 卷八:“召 学士 王禹玉 草制, 禹玉 辞曰:‘当使 舍人 院草敕尔,学士非所预, 不敢 失职也。’”

词语分解

失的解释 失 ī 丢:遗失。坐失 良机 。收复失地。流离失所。 违背:失约。 失信 。 找不着: 迷失 方向。 没有掌握住:失言。失职。失调(俹 )。 没有达到: 失望 。失意。 错误 :失误。失策。过失。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职的解释 职 (职) í 管理 某种 事务,分(坣 )内应做的事: 职业 。 职务 。职守。职权。天职。尽职。 执行 事务所处的 一定 地位:职工。职位。职员。职称。以身殉职。 旧时公文用语,下属对上司的 自称 :卑职。职当奉命。

“渎职”是国家公务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失职是行为人的错误,这种错误导致了危害性后果。行为人主观上不负责任的过失与具体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联系,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导致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要受到纪律处分。

“失职”是指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违法乱纪、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渎职是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滥用权力。

其滥用权力不履行义务与严重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渎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受到纪律追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渎职”严重。

扩展资料: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1、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

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

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

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

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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