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第1张

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的区别具体如下:

1、性质不同。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2、形式不同。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破产重组指的是在债务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

3、作用不同。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是一个法律词汇。

说实在的,中国人都很陌生。真正意义上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大陆在2007年6月1日才开始实施。

以至于到了现在,中国老百姓一听到“破产”二字,还是会很恐慌:这家企业要完蛋了,欠账要瞎了!

再听到“破产+重整”,更着急:这重整不就是换人吗?旧股东欠我的房子和债,是不是黄了?

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破产重整。

重整,其实叫作“公司更生”更加好理解。我国破产法中定义的重整,就是公司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之后,企业重新获得经营能力,走上运营新轨道。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由于经营问题,资不抵债时,管理层或者债权人为了让企业还能运营下去,就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批准,原来的债权人就暂时不能向破产企业要债。企业需要向债权人拿出一套重整方案,才能延期归还债务等。

以房地产破产重整为例:

债权人(债主,如业主、施工方、投资方等)或债务人(欠钱的开发商),都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即是说,就是欠债的或者被欠债的只要符合破产法规定,都可以提出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其实就是在法律框架内,建立一个债务清偿体系,一方面拯救企业,一方面清偿债务。具体实施可分为四步走:

1 债务、资产评估:

律所入驻,梳理开发商的债务关系,核算评估资产,协助制定重整计划。

2制定重整计划:

债务人(开发商)或者其管理团队,要拿出一套重组方案,其中要理清债权,写清楚如何重新调整,如何补偿债主,怎样执行,谁来监督等。

即是说,要算算欠谁的钱,打算怎么还。所以在重整计划之前,很重要的一项就是申报债权,业主最近填的申报单,即是这个作用。

3批准重整计划:

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计划。如果部分表决组不同意,可以再表决一次,如果还不通过,就申请法院来裁决或批准。这里面涉及到各方的沟通和利益协调。比较麻烦。

4执行重整计划:

债务人执行计划。当然,在美丽之都重整中,这个执行应该受到政府的进一步监管,避免重整后的资产再出乱子。

当然,如果重整不成功,开发商也可能走入最后的破产清算,这也是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

重整就意味着公司原有股东需要出让部分,甚至全部的股权给债权人,从而债权人成为重组后新公司的(主要)股东。这里面,会有一些冲突需要解决,也事关重整计划是否能通过:

冲突一:谁的债务优先保证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原有股东、新旧股东、新股东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冲突,以及股东、高级债权人、普通债权人、企业管理层、员工、政府,谁的债务优先偿还。

冲突二:旧股东愿不愿意出让,债权人能拿多少

即使破产,原来股东肯定希望保留企业所有权,债权人则恨不得重整后拿走100%的股权,补偿自己的损失。

冲突三:资产的价值评估

对于债务人来说,资产重新评估,原有资产评估价值越高,越能抵债,给自己留条后路,但这显然不符合债权人的利益。

冲突四:多股东,复杂债权的重组

破产重整是一种救济手段,对债权人如此,对债务人同样如此。尤其是多个股东都是债务人,每个股东都想自己承担最少的债务,每个债权人都想自己优先得到补偿。

只有解决好这四个冲突,重整计划才有希望。

当然,在重整中,如果开发商手里还有优质资产,可能还会出现新的进入者,一方面收购债务,另一方面重新注资。

破产重组,就是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日本学者比较务实,给他们起了一个好听的名称,叫做“公司的更生”。大概意思就是公司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之后,资产得以激活,并以此重新获得经营的能力。这种“放水养鱼”的重整,一方面是让公司获得重新经营的能力,另外一方面呢,是提高债权人偿还率,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从理论上讲,破产重整包含了个人破产重整和企业破产重整两个内容。实践中,虽然深圳等地已经开始了个人破产的制度探索,但我国个人破产重整制度目前还没有落地实施。这里所谈的破产重整主要围绕企业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涉及到企业的生与死,涉及到债权认定、债务增加、审计或资产评估规范、管理人规制、职工权益保护、企业信息披露等等方方面面的实体或程序的复杂问题。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和推进破产重整都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这几个知识点,需要了解一下。

1、申请的人和时间。

破产重整申请必须由债务人、出资人提出,提出的时间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人想提出,也没有权利。

2、必须有现实可能。

既然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为了盘活企业的经营能力,那么,破产重整的实体要件,就是债务人重整必须具有可行性和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性。从程序上讲,人民法院对于重整申请进行批准后,破产重整程序启动,需要依法公告。破产重整程序获法院批准之后,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行使自己的债权。

3、重整计划很重要。

启动重整程序,只是重整开始的第一步。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推进才是关键的关键,这决定了企业重整是否能达到预期目的。同时,法律对于计划书制定的日期有严格的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需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延长3个月。

过期不提交的结果只有一个:终止重整程序,宣告企业破产。

4、重整计划要讨论。

破产重组,不是仅仅提交了重整计划书就可以完事了。重整计划书还需要经过各种会议讨论、经过严格程序审批才能被通过。当然了,重整计划书也有可能不被通过。如果通过,按照计划书确定的推进重整。如果没有通过,结果也只有一个: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5、重整计划要落实。

破产重整必须按照计划书的内容严格推进。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经债务人申请,终止充重整,宣告破产。

6、应该了解的预重整。

简而言之,就是将传统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的谈判、制作和表决前移至程序启动之前,在庭外进行。实际的操作流程就是先受理破产重整的申请,经审查所提交的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的,则立案庭以“破申”“破预登”“引调”“立调”等方式进行登记,经债务人同意后决定预重整。

这种制度,实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在债务企业进入法定破产重整程序之前,经过法院的指引,在法庭以外,就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谈判,达成重整计划草案,来拯救债务危机企业和债权人权利的勇敢创造。

老百姓眼中的破产,好像什么债务不用承担。但不论企业还是个人,破产都是一种能力和灵魂的洗礼。重整虽然给了那些即将破产的企业和人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但能否彻底翻身,能否还清所有欠款,能否重新立足市场,都需要靠实力和诚信说话。否则,法律也不会答应。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十、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十一、《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十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十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一般有以下条件:(1)、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2)、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3)、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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