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出嫁后,守孝期是多久

女儿出嫁后,守孝期是多久,第1张

女儿守孝期间,我们这边的风俗是家里三年内不能有人结婚,第一年春节是贴蓝对联,第二年贴绿对联,第三年才换成红的。女士不穿太过于鲜艳夺目的衣服,男士不去外面喝酒,过年不走亲戚。三年内家里不能动土,不参加 娱乐 活动等等。

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具有守孝道,重礼仪,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无法抗拒。死者为大,入土为安也是对亡者的尊敬与敬仰,源远流传。

那么女儿守孝其间为重孝子,应注意什么呢?

一,头七(七日内)要披麻戴孝庶脸,长跪不起,也叫守灵(下葬前)。以表悲伤和痛苦。

二,头七至七七(四十九天)要穿白戴孝到坟上烧纸祭奠。

三,过百曰要穿白戴孝到坟上烧纸祭奠。

四,过头年(一年),二年孝子穿白到坟上烧纸叩头将灵(位)请回家中供奉,摆放各种贡品,次曰送灵。

五,过三年也叫红白喜事,在北方某地区十分隆重。提前策划,请礼宾,请亲朋,杀猪宰羊,请乐队,戏班,买礼炮,买烟酒,请名厨,搭棚设宴。灵位设灵堂。午饭为齐客汤,司仪(礼宾)给孝子换服(脱白),为此三年守孝结束。晚上大办宴席,张灯结彩,高棚满座,划拳行令,热闹非凡,主家逐桌敬酒以示谢意!主人脸上也露出久违的笑客。

六,女儿为出嫁之人,在守孝期间(三年)除以上还应注意:

1,禁忌走亲串友,出入庙堂, 娱乐 场所。

2,禁忌搽胭抹粉,穿红戴绿,华姿招展。

3,禁忌参加婚礼,小孩满月等宴会。

4,禁忌春节贴对联及喜联。春联可以贴**的,室内不贴窗花,勿挂(贴)喜庆之画。

5。禁忌男女之事,生活保持低调。

6,一年内家里不许办喜事,如儿子结婚,女儿出嫁。

7,守孝期间胳膊上要戴黑孝,表示怀念。

8,逢年过节切勿杀生。

9,守孝期间尽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外事活动。

按照过去说法,父母亲去世,儿女服丧七七49天期间不能同房,守孝为三年。扶桑期间,不组织和参与 娱乐 活动,儿子家春节不贴红色春联,女儿家不忌但头年不贴对联,以示对父母亲去世的哀悼。现在,在农村服丧期3年还是有的,但城市已经将这种习俗淡化了。

我们南方是这样的。如果家里老了人。三年不能有喜事。不然先结婚再办丧事。不能穿鲜艳的衣服。黑色的再好。头七不能在家吃饭。要去亲戚家吃饭。做了五七接回家后算搞一段落。要连续上三年坟。冬至可以送寒衣了。把死者的照片要反了放。放在三楼上。

我们这里老人去世后,下葬的那天女儿是不能跟着到墓地去的,只有哭的份。还有一个习俗就是婚事和丧事可以一起办,不办的话只有等三年才能结婚。

守孝期一般为三年,女儿在这期间衣食住行都有一定的约束。在衣食上要粗茶淡饭,最好不要吃肉。穿着上以素净为主,切忌大红大绿和风水犯冲,以是对逝者的不敬。不能出远门走亲戚,守孝期间绝对不能结婚不能动土建房。逢年过节,不能贴春联挂灯笼。三年中的正月十五和清明节可以和家人到坟上去亮灯和挂纸,就能尽孝了。

守孝期间不能做以下事情:

1不得任官;

2不得应考;

3不得嫁娶,要在家守孝三年,闭门读书,谢绝世务;

4居官者一律解除职务,在家守孝二十七个月(不计闰月);

5不能贴春联

6守孝年份中,逢年不能贴红对联。

一句话概括就是:

忌参加婚礼、谈婚论嫁、拜年、贺寿、串亲、访友、参加联欢、穿红艳衣服,保持低调。

我们老家这边在老人去世,入土为安后,儿女要带孝,百天内可以结婚或出嫁,过了百天的话就要一年以后才能办喜事。家中不能贴红对联,要过一年以后才可以贴红对联。

其实在进入21世纪以来,很多的丧葬习俗,都改变了很多,也简化了不少,不管它如何改变,也减少不了儿女对逝去的老者的思念和哀思!!

1不得任官;

2不得应考;

3不得嫁娶,要在家守孝三年,闭门读书,谢绝世务;

4居官者一律解除职务,在家守孝二十七个月(不计闰月);

5不能贴春联

6守孝年份中,逢年不能贴红对联。

一句话概括就是:

忌参加婚礼、谈婚论嫁、拜年、贺寿、串亲、访友、参加联欢、穿红艳衣服,保持低调。

女儿守孝期间禁忌什么,不挑明说,大家想想就知道,不是不能做,而是女儿在最悲痛时候,守孝在父母死去的灵堂里,没有那份心思去寻欢作乐了,这就是对父母最孝顺的一次回报。

女儿守孝期间什么都别忌

,只要生前孝顺,死后别折磨自己,正是:生子知母辛,唯有母最亲。生陪一刻钟,胜上十年坟。

五服制,指在丧礼上亲人为死者穿的五种不同衣服,有不同的象征。

1、斩衰:用粗麻布做成丧服,布幅二尺二寸,经线二百四十缕,边上不缝,仿佛用刀剪直接剪开,叫“斩”。在丧礼上儿子为逝世的父亲、妻子为过世的丈夫、诸侯为驾崩的天子、父亲为死去的长子所要穿的衣服,表示与死者亲缘关系最密切,关系也最重要。守丧时间三年,期间人不能饮酒、不可娱乐、不能为官。

2、齐衰:丧服可以缝边,麻布也细了一些(二尺二寸,三百二十缕),规定是“父卒为母”(三年)、“父在为母”(杖一年期)、夫为妻(杖一年期)、为祖父母(杖一年期)、为曾祖父母(三月)。

3、大功:麻布更细(二尺二寸,五百六十缕),表示死者与自己的关系又疏远一些,比如父亲为儿子(不是嫡长子),为长女,为姑姑、姐妹、从父兄弟(即同祖父母的叔伯兄弟)等,服丧期九个月。

4、小功:麻布衣服就更细了(二尺二寸,八百缕),服丧期五个月。主要是为外祖父母、为祖父母的兄弟(从祖父母)、为隔两房的堂兄弟(指同曾祖父母的叔伯兄弟)等。

5、缌麻:这是最细而精致的麻布丧服(二尺二寸,一千一百缕),服丧期三个月。主要是为岳父母、为女婿、为舅舅等,显示对外姓较疏远与冷漠。

通过丧服等级、服丧时间的象征性区分,一个家族的人大体上就有了认同和分别,每个人都有一个合适的位置,这个家庭就能上下有序,不会混乱。就连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根据这些原则,规定着每个人的责任义务、身份行为,所以,有人说,中国的法律始终是伦理道德的“礼法”。

办丧事时,系在身上的白色带子叫孝布。

丧事习俗之成服

成服即穿孝,或称戴孝。古称“尊礼成服”,其基本“礼”是五服制度。丧服制度即表亲族关系之远近亲疏,又表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古来对丧服材质、式样、服丧时间有严格的规定。书香门第、豪门富户多严格遵循服制,而贫寒之家参考此制又另有习俗。

所谓五服,即斩衰(cui崔)、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斩衰,丧服以粗麻布制成,左、右、下边均不缝,服期3年。适用于子、未嫁女为父母,媳为公婆,承丧孙为祖父母,妻、妾为夫。齐衰,丧服以粗布制成,缉边缝齐。继母、慈母齐衰3年;孙为祖父母、夫为妻齐衰一年;曾祖父母,齐衰5个月;高祖父母,齐衰3个月。大功,丧服用熟麻布制成,服期9个月。适用于堂兄弟、未婚堂姐妹、已婚姑、姊妹、侄女及众孙、众子妇、侄媳等,已婚女为伯叔父、兄弟、侄,未婚姑、姐妹、侄女等亦服大功。小功,丧服用熟麻布制成,较大功稍细,服期5个月。适用于本宗为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外祖父母,舅父、姨母等。缌麻,丧服用细麻布制成,服期3个月。适用于本宗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姐妹,表兄弟、岳父母等亦适用于此服制。另服丧期间有杖期(ji几)不杖期之说。杖系居丧所持之棒,期即一年之丧。如嫡子、众子为庶母服杖期;夫为妻丧,父母不在服杖期,父母在服不杖期。

通常人家在丧礼中所着孝服,亦据与死者关系亲疏、辈份有别。孝服包括冠、服、鞋及孝衫等。丧服中冠即孝帽,分两种:一种是用谷草扎成一个圈,圈上扎十字交叉的架儿,用白纸剪穗条缠起来,再缀上核桃大小的棉花球;另一种用麻布或粗白布缝成口袋形并从后边留一个2寸长的口子,戴头上后再系上“包头”。包头系用白布叠成4指宽的带子,长短尺码不等,一般为6尺。男的系在孝帽外边,活扣儿在左;女的直接系在头上,活扣儿在右,有的以死者性别区分左右。系扣余下部分自然下垂。儿子儿媳的包头系在脑门上两边耷拉着。送纸及送葬时,包头散开蒙在头上。身上里面穿素服,外边穿“孝衫子”。孝衫子系用麻布或粗白布制成,边儿散着不缝,无扣,身长到脚。有的不剪开再缝在一起,而干脆用一块白布披在身上,腰带均由麻绳代替。布鞋均用白布鞔起来,祖父母、父母均亡则全鞔(有的后跟留一三角形露鞋面),一在世一亡故则鞋后跟留点缝隙,其他关系均留缝隙,且关系越远,留口儿越大。“入土为安”后,孝衫、孝帽、包头卸下,鞋外鞔的白布不拆,留存时间基本与前述“五服”服期同。丧礼中只有姑爷丧服与众不同,是将“包头”系在腰间,孝帽掖在“包头”下。民国前,有的在丧礼后一年中,亡者儿穿麻衣,女穿黑衣沿白边,缀白扣,白腿带扎腿,腰系白腰带。小孩与死者超过三代,只系白布条或黄布条。

中国封建社会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以父宗为重。其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在此范围内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为有服亲属,死为服丧。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礼记·丧服小记》所谓“上杀、下杀、旁杀”即此意。服制按服丧期限及丧服粗细的不同,分为五种,即所谓五服:

斩衰

斩衰(音摧),丧服名。衰通“缞”。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制做,断处外露不缉边,丧服上衣叫“衰”,因称“斩衰”。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三年。古代,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承重孙(长房长孙)为祖父,妻妾为夫,均服斩衰。至明、清,子及未嫁女为母,承重孙为祖母,子妇为姑(婆),也改齐衰三年为斩衰。女子服斩衰,并须以生麻束起头发,梳成丧髻。实际服期约两年余,多为二十五个月除孝(“三年丧二十五月毕”)。《礼记·丧服小记》:“斩衰,括发以麻。”《清史稿·礼志十二》:“斩衰三年,子为父、母;为继母、慈母、养母、嫡母、生母;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子之妻同。女在室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孙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

齐衰(音资崔),丧服名。齐,下衣的边。齐通纃,衰通缞。是次于“斩衰”的丧服。用粗麻布制做,断处缉边,因称“齐衰”。服期分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服齐衰一年,用丧杖,称“杖期”,不用丧杖,称“不杖期”。周代,父在父母服齐衰杖期,父卒服齐衰三年。唐代,为母,父在父卒皆齐衰三年;子妇为姑(婆)亦齐衰三年。至清代,凡夫为妻,男子为庶母、为伯叔父母、为兄弟及在室姊妹,已嫁女为父母,孙男女为祖父母,均服齐衰一年,杖与否,各有规定;重孙男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玄孙男女为高祖父母,且齐衰三月。《礼记·檀弓下》:“哀公为之齐衰。”《清史稿·礼十八》:“曰齐衰杖期,嫡旁及下际缉,麻冠、致、草屦、桐杖曰齐衰杖期,嫡子、众子为庶母;子之妻同;子为嫁母、出母;夫为妻;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曰齐衰不杖期,为伯、叔父、母,为亲兄、弟;为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为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以上亲者。“参阅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一》所附丧服各图。

大功

大功,亦称“大红”。丧服名。是次于“齐衰”的丧服。用粗熟麻布制做。服期为九个月。清代,凡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已嫁姑及姊妹,以及已嫁女为伯叔父、兄弟,均服“大功”。《史记·孝文本纪》:“已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裴骃集解:“服虔曰:‘当言大功、小功布也。’”《明史·礼志十四》:“曰大功九月者,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祖为众孙;为兄弟之子妇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清史稿·礼志十二》:“曰大功服,粗白布,冠、致如之,茧布缘屦。”参阅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一》所附丧服各图。

小功

小功,亦称“上红”。丧服名。是次于“大功”的丧服。用稍粗熟麻布制成。服期五月。清代,凡为伯叔祖父母、常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及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再从兄弟、未嫁再从姊妹,又外亲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均服小功。《仪礼·丧服》:“小功,布衰掌,牡麻致,即葛五月者。从祖祖父,从祖父母报;人祖昆弟;从父姊妹篇,孙嫡人者;为人后者为其姊妹嫡人者。”《新唐书·礼乐志十》:“小功五月殇,正服:为子、女子子之下殇,为叔父之下殇,为姑、姊妹之下殇,为从兄弟姊妹长殇,为庶孙之长殇。降服: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之长殇,出嫁姑为侄之长殇,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之长殇。义服: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夫之叔父之长殇。”参阅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一所附丧服各图。

缌麻

缌麻(缌音思),丧服名,是次于“小功”的丧服。“五服”中最轻的一种。用较细熟麻布制成,做功也较“小功”为细。清代,凡男子为本宗之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为外孙、外甥、婿、妻之父母、表兄、姨兄弟等,均服缌麻。服期三月,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即所谓“素服”,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又后绕于髻。宋人车垓说此仪久废,当时人的袒免亲丧服是白阑缟巾;明、清时,素服,以尺布缠头。同六世祖的亲属便是无服亲了。故《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仪礼·丧服》章所载亲属间各种服制被后世奉为权威性的准则,历代遵行,但也有所变通。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

具体应用

斩衰,“衰”(读做“催”)就是指不缝缉的意思。凡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对公婆、承重孙对祖父母、妻对夫,都要穿斩衰,是最重的孝服。

齐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际。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为高祖父、高祖母穿孝服均遵“齐衰”的礼制。

大功,是用熟麻布制作的,质料比“齐衰”用料稍细。为伯叔父母、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为母亲、伯叔父、兄弟服丧都要穿这种'大功'丧服。

小功,是轻于'大功'的丧服,是用较细的熟麻布制作的。这种丧服是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未嫁从堂姐妹,和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丧而穿的。

缌麻,是用稍细的熟布做成的。现在大多用漂白的布做成。称为“漂孝”。凡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穿孝都用这个档次。

五服之外,古代还有一种更轻的服丧方式,叫“袒免”。在史籍中记载:朋友之间,如果亲自前去奔丧,在灵堂或殡葬时也要披麻;如果在他乡,那就'袒免'就可以了。袒,是袒露左肩;免,指不戴冠,用布带缚髻。

五服规定,是晚辈对长辈的丧服规定,夫妻属平辈不穿孝服,戴黑袖标即可。

演变

本来的五服指的是五种孝服,

后来,五服也指代五辈人,比如在山东胶东半岛一带,有“五服之内为亲”的说法,就是利用上面那句话,往上推五代,从高祖开始,高祖、曾祖、祖父、父、自己,凡是血缘关系在这五代之内的都是亲戚,即同出一个高祖的人都是亲戚,从高祖到自己是五代,就成为五服。五服之后则没有了亲缘关系,也可以通婚。一般情况下,家里有婚丧嫁娶之事,都是五服之内的人参加。

血缘关系中五服的计算方法:由于古代一夫一妻,有时有妾,因此,同父又同母的是一服,即所谓“同胞”、“一奶同胞”;同父不同母的是二服,例如《红楼梦》中贾宝玉与贾环。同祖父的是三服,例如《红楼梦》中贾宝玉与贾琏,同曾祖父的是四服,例如《红楼梦》中荣国府贾政与宁国府的贾敬;同高祖父的是五服。

现代实行一夫一妻制,除非父亲离婚、丧偶后再婚再生育,一二服之间的区别通常消失,因此计算起来会令人困惑,错以为五服就是五代,实际上五服只四代。从祖父开始向上,不再分别妻妾的子女。

另外,对于长辈及晚辈的称呼实际上也是有相应的说法的。

由自己开始,上一辈为父亲,父之父为祖,祖之父为曾祖,曾祖之父为高祖,高祖之父为天祖,天祖之父为烈祖,烈祖之父为太祖,太祖之父为远祖,远祖之父为鼻祖。由自己往下,为子,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kun)孙,晜孙之子为礽孙,礽孙之子为云孙,云孙之子为耳孙。

(《尔雅·释亲》:“生己者为父母,父之父为祖(即祖父),祖父之父为曾祖,曾祖之父为高祖,高祖之父为天祖,天祖之父为烈祖,烈祖之父为太祖,太祖之父为远祖,远祖之父为鼻祖。”“父之子为子,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孙,晜孙之子为礽孙,礽孙之子为云孙,云孙之子为耳孙。”)

九族中,纵向有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己身、子、孙、曾孙、玄孙;横向有己身、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围绕着纵横向的九族,形成了九族与五服的家族结构图。往上数,上辈中有叔伯父母、堂伯父母、再堂伯父母、祖伯父母、堂伯祖父母、曾祖伯父母、姑、堂姑、再堂姑、祖姑、堂祖姑、曾祖姑等。往下数,下辈中有侄妇、堂侄妇、再堂侄妇、侄女、堂侄女、再堂侄女、侄孙妇、堂侄孙姑、侄孙女、堂侄孙女、曾任孙妇、曾侄孙女等。这是一幅完整的九族五服图。

在丧礼中,晚辈给长辈穿孝主要是为了表示孝意和哀悼。这本来是出自周礼,是儒家的礼制,后来,又被人们引申成为亡人“免罪”。每个家族成员根据自己与死者的血缘关系,和当时社会所公认的形式来穿孝、戴孝,称为“遵礼成服”。

烈祖 六世 六世亲属竭矣

天祖 五世 袒免 五世袒免,杀同姓也,

高祖 一代 一服 四世 缌亲 四世而缌,服之穷也,

曾祖 二代 二服 三世 小功亲

祖 三代 三服 二世 大功亲

父 四代 四服 一世 衰亲

己 五代 五服 己

子 六代

孙 七代

曾孙 八代

玄孙 九代

来孙 亲属关系超过五代,不再为之服丧,叫做出服,也叫出五服

在婚嫁中出五服即可通婚

也有一说为:一爷之孙不出服,以下一辈一服,总计八代。

民间有骂人祖宗八辈的,那意思就是把整个家族都骂了。

现代人多认为五服是五代,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五代算一服,出五服要二十五代。 礼经上所记的一套丧服制度。这套制度在当时虽然不见得全部实行,后世的丧服丧期虽然也有所改变,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三点:

第一,在丧期中可以看出重男轻女的情况。妻为夫居丧三年,夫为妻服丧只有期年。明代以前,如果父亲还在,儿子为母亲居丧也只是齐衰而不是斩衰。

第二,在丧服中又可以看出嫡庶的分别甚严。庶子为嫡母服丧三年(明代以后,庶子为自己的母亲也服丧三年),但是嫡子不为庶母服丧,后来改为期年丧。长子长孙在服丧中很重要。在丧制中有所谓“承重孙”,就是由于嫡长子已死,应由嫡长子的儿子承担丧祭(和宗庙)的重任。又有所谓“承重曾孙”,承重孙或承重曾孙在讣闻(讣告)中名字是列第一位的 。

第三,在丧服中明显地表现了血统亲疏的等级。因此,习惯上以五服以内为亲,五服以外为疏。《尔雅·释亲》:“族父之子相谓为族晜弟,族晜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注:“同姓之亲无服属。”这就是说,族兄或族弟的儿子相互间已经没有丧服的关系,只有同姓的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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