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重大过失的认定

合同重大过失的认定,第1张

合同重大过失的认定:过失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在尽了一般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然还有可能发生的过失。重大过失,是指只要进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就可以避免的过失。造成损失的情况是由于他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造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重大过失是当事人可以预见却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最后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在合同中认定有重大过失,需要考虑该情形一般人能够预见但是 合同当事人 却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了却认为不会发生因此未采取措施,最终使得损失发生。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 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判断过失程度要考察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不过这是理论上的说法,没有具体法律依据

民法理论上将注意义务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普通人注意义务,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一般人难以注意而没有注意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一般人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行为人即存在过失,且为重大过失。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较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要高,它要求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同一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称具体轻过失,也即一般过失。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是以客观上应否做到某一程度为标准,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职业的要求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其要求又高于前两种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为抽象轻过失,也即轻微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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