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第1张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

1、刑事回避制度人员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最高法院《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题库内容:

回避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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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察 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回避 制度 详细解释 (1)避忌,顾忌。 《汉书·赵广汉传》 :“见事风生, 无所 回避。” 《南史·颜竣传》 :“ 竣 谏争恳切,并无所回避。” 宋 司马 光 《涑水记闻·逸文》 :“ 景祐 中 范文正公 知 开封府 ,忠亮谠直,言无回避, 左右 不便。” (2)躲避;避让。 唐 韩偓 《即目》 诗:“宦途弃掷须甘分,回避 红尘 是所长。” 宋 苏轼 《行香子·秋兴》 词:“昨夜霜风,先入 梧桐 ,浑无处回避衰容。” 《 水浒传 》 第三四回:“城上弩箭如雨点般射将下来。 秦明 只得回避。” (3) 清 代科举考试时为防考场内官员 作弊 而设的制度。如 顺治 时规定,凡乡、会试主考、总裁、同考官的子弟,不许入场,谓之回避。 (4)旧时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例如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 职务 ,亲属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任职者,则较低级之人员应回避,予以改调。 (5)法律用语。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 (1)顾忌。 《东观汉记·桓典传》 :“﹝ 桓典 ﹞为御史,是时宦者执政, 典 无所回避。” 《北史·安颉传》 :“﹝ 安颉 ﹞为内侍长,令察举百僚,纠刺奸慝,无所廻避。” 《旧唐书·薛登传》 :“ 谦光 将加弹奏,或请寝之, 谦光 曰:‘宪台理冤滞,何所回避,朝弹暮黜,亦可矣。’” (2)避让;躲开。 《敦煌变文集·难佗出家缘起》 :“便即将身且回避,心中不愿见 如来 。” 明 沉璟 《义侠记·除凶》 :“正是路狭难回避,官差不 自由 。” 李准 《不能走那条路》 :“ 张拴 好像 故意 回避的样子, 急忙 拐到高粱地里。” (3)特指避离尘世。 《文选· 范晔 <逸民传论>》 :“或隐居以求其志,或回避以全其道。” 李善 注引 《论语》 :“贤者避世,其次避地。” (4)特指封建礼教规定:非至亲男女避不见面。 《京本通俗小说·拗相公》 :“忽报 故人 叶涛 特来问疾, 夫人 回避。” 《红楼梦》 第一一七回:“小 婶子 也是 旧亲,不用回避了。” (5)特指封建等级制度规定:遇尊长,须避开以示 恭敬 。 明 刘元卿 《贤奕编· 方正 》 :“ 魏文靖公 骥 ,直道自持, 正统 初任吏部侍郎。时 王振 怙宠,每出,虽部堂尊官亦歛舆回避。” 《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 :“﹝ 将军 ﹞喝问:‘西边坐着的是谁?怎么不回避我?’” (6)避讳。 宋 岳珂 《愧郯录·旧讳训名》 :“ 太宗 旧讳自 大中祥符 二年 六月 二十四日诏中外文字有与二字相连及音同者,并令回避。” 《续资治通鉴·宋宁宗嘉定六年》 :“ 金 主旧名 珣 , 泰和 中,改赐名 从嘉 ,庚午,复旧名。诏:‘前所更名二字,自今不须回避。’” 清 叶名沣 《桥西杂记·避孔子讳》 :“ 雍正 三年,奉上谕, 孔子 圣讳,理应回避。” (7)古代防止官员徇私的制度。一般规定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任职者,则职位低者应予改调。 清 赵翼 《陔馀丛考·亲族回避》 :“亲族回避,起於 后汉 ,已见 《蔡邕传》 。” 清 韩泰华 《无事为福斋随笔》 卷上:“ 《南史·傅隆传》 :‘迁尚书左丞,以族弟 亮 为仆射,缌服不得相临,徙太子率更令。’按此即今之回避。” (8) 清 代科举考试时为防止主考官作弊的制度。凡乡试、会试,主考官亲属弟子,不许入试。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 卷七:“ 道光 丁未会试, 山东 孔庆瑚 为同考官, 孔氏 宗族应回避者数十人。”参阅 清 赵翼 《檐曝杂记·辛巳殿试》 。 (9)法律用语。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某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检察、审判等活动。

词语分解

回的解释 回 (③回) í 还,走向原来的地方: 回家 。 掉转: 回首 (回头看)。 回顾 。回眸。回暧。妙手 回春 。 曲折 , 环绕 , 旋转 :回旋。回肠。回廊(曲折回环的走廊)。 答复,答报:回信。回话。回绝。 量词, 指事 件的 避的解释 避 ì 躲,设法躲开:避雨。避暑。避世。避讳。回避。避重就轻。避世绝俗。 防止:避免。避孕。 避嫌 。避雷针。 躲就 部首 :辶。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包含两个内容:(1)亲属回避。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凡有儿女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2)公务回避。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以及儿女姻亲关系的问题,必须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七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八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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