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古代经历了哪几个,社会发展阶段

简述我国古代经历了哪几个,社会发展阶段,第1张

我国从远古开始,到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为止l其间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3个不周的社会发展阶段。

1我国原始社会,约从170万年前到公元前21世纪。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元谋人、蓝田人和北京人过着原始群的生活。山顶洞人开始过着氏族公社的生活。氏族公社又分为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个时期o.半坡氏族和河姆渡氏族处于母系氏族公社繁荣阶段。大汶口文化中、晚期处于父系氏族公社阶段。远古时代有关炎帝、黄帝的传说,反映了我国氏族公社时期的状况和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过程。

2我国奴隶社会,约从公元前2l世纪到公元前476年。经历了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其间分为3个时期:夏、商是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西周是奴隶社会的繁荣时;期;春秋是奴隶社会的瓦解时期。

3我国封建社会,从公元前475年到1840年。其间分为。5个时期:战国,秦、汉,是封建社会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国家分裂和民族大融合时期;隋。唐,是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五代、辽、宋、夏,金、元,是民族进一步融合和封建经济的继续发展时期;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封,建制度渐趋衰落时期。

历史上朝代末期都会出现土地兼并、农民起义、贪污腐败等社会现象。

土地兼并,是指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农民则越来越多地丧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没有土地。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疾。大地主为了拥有更多的土地,采用各种卑劣手段, 尤其是灾年,地主巧取豪夺让拥有土地的农民变卖自己的土地和房产沦为佃农。

土地兼并往往在一个朝代的后期表现突出,它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

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二是直接导致农民战争的爆发。

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通过多种渠道,由多个投入主体来兴办的:一是政府行为,即政府给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员提供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如《周礼》中讲的“荒政十二策”即是政府在应付突如其来的灾害时所采取的救济措施。自汉代耿寿昌创建常平仓和隋代建立义仓义米制度以来,历代政府都在常平仓下主持“调节粮价,备荒赈恤”的社会救济项目,而“民间寄纳在官”的义仓则在政府监督下直接承担着地方的赈恤责任。宋代以后,常平仓营运的内容加入了盐、茶等重要物资,经营资本增大,非常可观的一部分利息又转移到一些社会救济与抚恤事业,如养济院、慈幼局和漏泽园等等,甚至并不承担社会救济责任的其它政府机构也纷纷加入到慈善行列中来,如袁甫《湖州婴儿局增田记》便讲到“建议起于校官,取米于常平米,法曹主其事”。何梦桂《庐陵养济买田记》则谈到开庆兵兴,常平米“量移边饷,不及养济”,法曹谢昕通过廖氏讼案“纳锾赎罪,得锾买田”来维持养济院正常运转;二是自佛教传入中国后,由寺院举办的各种慈善事业。如唐代寺院设立的悲田院专门关注那些老而无依者,饥饿施粥,有病给药,死则安葬。而从悲田院这些慈善职能中分离出来的“医院”,则对灾民中的病号进行集体熬药救治,因此“医院”也是我国最早的义诊所。政府的漏泽园制度更是直接效法悲田院的义葬善举,宋代刘宰《宜兴漏泽园记》谈及创立漏泽园缘起,“以贫不能葬,远不能归者,类祖浮屠法所由来。”程《吉水县创建居养院记》中指出,在吉水县创建居养院之前,“鳏寡孤独、老者、病者率浮屠氏。”我国古代佛教寺院对社会承担了一些救助贫弱危病者的善事,这也是为什么佛教长期被士俗所依偎和认同的重要原因之一开发利用。三是分散在各个家族中的祭田、族田、婚田、义庄、义田、义塾、贡士庄等等,在“睦族敬宗”的旗号下,对族内成员在生养、学业、贫病和婚丧嫁娶等方面遭遇困难时加以救济。自北宋范仲淹创置义田以来,名目繁多的族内社会救济的保障方式实际上分解了许多社会成员的生存风险,在一定意义上说,缓解了封建社会后期的阶级矛盾。对其赞美不绝之辞,在方志、谱牒和文人散记中比比皆是。四是到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商人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商人开始自觉地加入到捐助社会慈善事业的队伍中,并在建立与完善我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他们有的是通过以上三种渠道报效社会,有的则以业缘为纽带独立地开展慈善事业建设,其范围几乎包括当时社会保障水平所能够触及的每一个方面。

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事业虽然因为生产力所限,总体上处于低层次水平,但其保障范围却很全面,基本上囊括了近现代社会保障业务的主要内容。

一是弃婴养育。因生计所迫,父母不能养育子女以至弃之路旁,古来常有。自宋代设立慈幼局、婴儿局后,历代全婴堂、育婴堂之设史不绝书。清代雍正皇帝曾亲书《育婴堂碑文》,要求将广渠门内的育婴堂规制加以完善,号召士庶“捐资为善”,并向全国推广,严饬地方官吏切实做好弃婴养育工作,毋使坠入沟壑。而其良法美意在创建之初即已成型,如前引《湖州婴儿局增田记》中规定:首先由法曹“诘其所从来,真弃儿乃书于籍”,然后“使乳母乳之,月给之粟”,另外“择媪五人为众母,长众乳,各哺其儿又一人。”并且规定了养育八十名弃婴及其相应的常平(财政)补贴数额。明清以后,地方官履新按临,都要仔细过问善堂设立位置,并核对在籍名单和拨补实数。这在方志中的建置、地理和赋役等内容里都有清晰记载。

二是助学济困。科举取士是我国古代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学而优则仕也是举子们梦寐以求的人生幸事。但因为家境贫穷而辍学的优秀者,也不在少数。如何救助这些贫困学子,政府与社会都非常关注。宋元以后,政府备有学田、膏火田等公产收入作为膳廪支持。而地方与宗族内部所建立的义学、贡士庄、希贤庄、青云庄则为本地或族内贫寒子弟完成学业解除了后顾之忧。真德秀在为友人林彬作的《万桂社规约序》中便感慨自己成长深受乡人之助,因此为官后“每举辄助钱二十万”置为“义廪”,“示不忘本也。”后来姚勉《武宁田氏希贤庄记》便指出,武宁田德伦兄弟倡建希贤庄即是慕真德秀“义廪”而立。欧阳守道和文天祥为庐陵、吉水等县贡士庄所写散记,都高度肯定了它们在助学济困与振兴庐陵文化中的积极贡献。直到明清时期,繁荣的庐陵文化阵营中,贫穷子弟代有巨儒名宦,并非偶然,他们往往得益于这一善举。

三是贫病救治。无钱治病,是穷人的共同遭遇。政府和社会各界如何去拯救这些贫病者,实是从佛教寺院的善业中得到启发的。自北宋政府大力兴办义诊慈善机构后,至南宋蔚然成风,并作为地方官员重要善政加以鼓励。如高斯得《江东提刑司新创药局义阡记》“捐司存羡钱百万,创业药局。制急于民用者凡五十品,民有疾咸得赴局就医,切脉给药以归”。吴渊《济民药局记》盛赞列圣“以民命为重”的“好生之德”,鉴于“近世天下郡国台府开设广惠局以便民服饵”,由浙西提刑在苏州买房三十五间,创济民药局,以资春疫的预防与治疗。元代汤弥昌《平江路新建惠民药局记》曾谈到中央政府要求地方各路府“设惠民药局,官给钞本,散诸药市,月取其息以资制剂”。

四是养老善终。老有所养是每一个人都企盼的人生结局,但总有一些人因为各自的不幸而变成鳏寡无靠。自北宋崇宁年间在常平仓下设立安济坊、漏泽园后,以赡养鳏寡老人为宗旨的养济院、居养院、安济院纷纷建立。如南宋刘宰《真州居养院记》指出:“居养院以处老疾无告者,其来远矣!”而此前朱熹《江西运司养院记》讲到仅南昌延庆、崇和二门外便有多个养济院,安置老病者。全国同类善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以至吴潜《广惠坊记》惊叹“穷州陋邑犹有所谓居安、安济之所”。明清以后,虽然代有兴废,但以养济院为核心的善堂义举仍然保留完整。明代敖英《东谷赘言》记:“我朝设养院以养民之鳏寡而无告者也;惠民药局以济疾病之穷者也;漏泽园以葬无主之死者也;课守令积谷而为殿最以赈凶岁之饥者也。”与此同时,家族中的义庄、义田对本族鳏寡老人按期发放赡养费用,使其不致于流落外乞,有力地补充了政府的养老设施之不足,甚至成为养老保障最有力的社会基础。

五是理丧恤葬。中国传统文化饱蕴着悲天悯人的善德观念,死葬相恤是自孟子呼吁“仁政”以来统治阶级寻求社会安定的治道理想,北宋元丰年间政府倡建漏泽园,以示王道仁政的德泽“上昭在,下漏泉”,终于将善念变为现实,其后历代奉为定制。而民间社会的恤葬善举则随着佛教的传入,早已悄然施行。政府的主导更加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其后民间捐建的义冢、义阡和漏泽园遍布全国各地,极大地推动这项慈善事业的发展。如元代贡师泰《义阡记》便感叹:“凡孤贫无依,羁旅无归者,皆得葬焉。”明代林希逸《福州新创义阡记》在盛赞卧云庵僧人的高义时,深刻体会到“养生送死而无憾”对死者来说是入土为安,于生者来说何尝不是一大心安理得的善事呢!

六是失业救济。它是伴随着商业社会的初步形成,产生了失业风险后而建立起来的。而商人为规避包括失业在内的各种生存风险,积极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如明清苏州碑刻《布业经义公所善举碑》所议定的同业伙友之间互助救济,实是与家族血缘保障系统不同的另一个保障体系,即以业缘为纽带的社会保障,加入了失业救济的重要内容。又如道光《旅粤江西义庄条规》记载:乾隆年间江西商人在佛山建立的江西义庄,是个商人捐建的保障体系,对于流寓南粤的江西商人,有病者给予医治,歇业者给予生活补助,无法经营生计者给旅费遣返故里,死亡无以归葬者义阡;归葬者给亲属六两丧葬银和运棺费。

至此,我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日臻完善,其内在地包括以下三个层次:首先是建立以义庄为基础的宗族生活与互助互济;其次是建立行业内部的社会保障系统;另外是超越血缘、业缘关系而建立的区域性的社区保障系统,即由地方政府倡议而由商民共建的集社会公益事业和生、老、病、死救助于一体的保障机构。明清时各地官商共捐会馆的建立,便具有这一特征。虽然有商人贸易便利上的考虑,但往往超越了业缘关系,给旅外流寓和士子官宦提供了生活上的帮助和感情上的慰藉。我国古代的社会保障事业自宋代全面发展勃兴,反映了在以“不立田制”、“不抑兼并”为特征的财产制度下,全社会在防范社会风险和救助社会弱势成员方面正面临着日益迫切的现实责任。尽管由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社会保障能力偏低,但因政府重视并主导其事,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建立了多主体投入、覆盖范围广阔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有力地矫治了社会两极分化的严峻形势,在贫富悬殊的社会成员之间粘合了一层温情的面纱,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阶级矛盾,整合了社会资源,从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古代生活有许多现代人所没有的,比如古代人的生活作息很好,也没有现代人这样的压力,其次古代人有很好的生活环境,但也有许多东西不如现代人,例如,古代社会是高度集中的封建帝制,没有民主,古代人热衷于功名利禄,他们唯一的功成名就的方式就是十年寒窗苦读,最后写以篇八股文当官。古代生活单一无聊,缺少现代人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当中,四民制度贯穿始终。所谓四民,指的是古代中国的四种公民,即士、农、工、商,除此以外,还存在许多“贱民”,他们比四民阶层更低,归为“贱籍”阶层。四民是古代中国政府对于平民职业的基本划分,同时它亦是国家百姓的总称,可以说,四民就是国家的基石。不过职业的种类极多,为何中国古代社会阶层专门将平民们划分为士农工商呢?

“四民”一词最早出现在《管子》,其文曰:“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在《日知录》里说:“士农工商谓之四民,其说始於管子。”顾炎武认为,齐国丞相管仲最先提出“士农工商”说,所以四民制度起源于管仲,而这也是目前最普遍的说法。管仲在齐国进行变法改革,“四民”制度是变法中的一部分,而这也被认为是四民制度的首次实践。除管仲以外,春秋战国时期还有许多人提出士农工商说,比如《春秋谷梁传·成公元年》载:“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夫甲,非人 之所能为也。丘作甲,非正也。”《荀子·王制篇》里也有按照士农工商排序的说法。

不过必须要说明的是,管仲所提出的“士农工商四民者”,与后世的“士农工商阶层”是完全不同的。首先,管仲所提出的四民当中的“士”,不是读书人,而是军士。其次,管仲的这一政策是将国民分为军士、农民、工匠、商贾,并按照其各自的专业聚居在固定的地区。这里的划分只是职业上的不同,并没有尊卑之分。管仲认为“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这是说四民都是国家基石,不可或缺。

早在远古时期,中国社会并不轻视商人。在殷商时期,人们十分热衷于从事商业,商人之名由此得来。在商朝灭亡以后,周朝吸取商朝灭亡教训,认为商人过度热衷商业,荒废农业,导致国家不稳,最终灭亡。于是在周朝以后,商人的地位就被不断打压,名义上的地位与奴隶等贱籍无异,被其他阶层鄙夷,比如《逸周书·程典》载:“士大夫不杂于工商。”

然而管仲在提出“士农工商”说的时候,虽然将商放在最后,但不是抑商。管仲本就是商贾出身,而在他的变法当中,他极度重视商业的作用,还颁布了许多促进商业发展的国策。所以说管仲是“四民制度”的提出者没有问题,但若是将导致古代中国商人地位低的帽子扣在他的头上,实在是冤枉。

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我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

1、内涵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制。

君主专制是指决策的方式,中央集权是指一种政治体制,两者的结合构成了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君主专制强调君主个人权力至高无上,国家大事由其人独断。中央集权是指全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权力集中于中央,地方受命于中央,地方长官只能在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强调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二者相辅相成,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和基础;前者是后者的必然产物。其目的都是从政治制度上保证中央政府的权威和群住个人的权威。皇权至高无上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根本特征。

2、产生根源/两大基础

理论基础:法家思想。另一方面,封建地主阶级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镇压人民的反抗。

经济基础:封建小农经济。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既是封建国家巩固统一的需要,也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因为分散的自然经济,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统一,以保证小农经济生产的发展。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生产力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也就得到了巩固

3、发展演变

战国形成、秦朝确立、西汉巩固、隋唐完善、北宋加强、元朝发展、明清强化并渐趋衰弱。

4、发展趋势

一是不断改革中央行政结构,不断地削弱相权,以加强皇权。

二是不断改革地方行政结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边疆地区的严密管辖,在元明清三朝,再没有出现过国家大分裂。

三是对人们思想的控制日益加强,明朝的八股取士制度和清朝的文字狱就是典型的表现。

5、两对矛盾

(1)皇权与相权的矛盾:皇权加强,相权削弱。

(2)中央政府与地方割据的矛盾:中央权力加强,地方势力削弱。

6、构成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包括皇帝制度、中央官制、军事制度、选官制度、法律制度和地方行政制度。

7、评价

(1)积极作用:①有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 和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②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生产活动,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③在统一的社会环境下,有利于民族大融合,有利于各地区经济、文化的交流、发展和提高,使我国古代人民创造了领先于世界的古代文明。 (2)消极影响:①君主专制易形成暴政统治和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成为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②在思想方面独尊一家箝制了人们的思想,出现了万马齐喑的可悲局面。③在明清时期,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概括地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封建社会后期,其消极作用逐渐增大,尤其是明清时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强化,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在中国迈向近代社会进程中的历史危害尤为严重。评价这一历史现象时,应该将其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辩证地分析和探讨,不能一概而论,从而对君主专制制度做出科学地全面地认识和评价。

二、选官制度

选官制度是保证封建制度的重要举措,历代统治者对此极为关注;选拔标准有家世、财产逐渐发展到才学,形式日益严密,选拔标准逐步趋向公平、客观。

1、秦国

按军功授爵,打破了奴隶主贵族世袭爵位的制度。

2、两汉

汉朝建立了一整套选举人才的选官制度,其中,察举即选举,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用官吏最主要的途径;察举制,初期以“乡举里选” 为依据,注重乡里舆论对某位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后期门第望族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世家地主因此而发展起来。

另外,西汉皇帝还征召才能之士,令官吏陪同入京,授予官职。

3、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注重门第出身。

4、科举制

(1)历史沿革

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员;隋炀帝时,始建进士科,科举制形成;唐朝继承和完善科举制度:贞观年间,增加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时,增加科举取士的人数,首创武举和殿试;开元年间,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科举考试地位,后成定制。

北宋的科举制比唐朝有了进一步发展:考试分为乡试、省试、殿试三级,严格科举考试程序,举人经礼部考试后须经殿试才算合格,录取权由皇帝直接掌握,殿试成为定制;考试科目逐渐减少,进士科成为最主要科目;实行糊名制,即将试卷上的姓名、籍贯密封,防止考官舞弊;录取名额比唐朝大大增加。

明朝沿袭了前代科举取士制度。为严厉控制士人的思想,科举试卷仅从儒家的四书、五经中命题,而且只准用程、朱理学的观点,不许发挥个人见解;答卷的文体,有严格的规定,分八个部分,称为“八股文”。八股取士制度,严重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

20世纪初,由于国内形势的剧变,封建科举制度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1905年,清政府废除了科举制度。

(2)评价

实质:科举制的开创,是社会经济发展、阶级关系变动的产物。

①积极作用:

A开放考试,吸收了不少寒士进入政权,有益于扩大和巩固封建统治的政治基础,改变了封建前期世族门阀把持朝政的局面;

B广大庶族地主通过科举入士做官,给封建政权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C选拔官吏从此有了文化知识水平的客观依据,有利于形成高素质的文官队伍;

D读书—考试—做官三者联系,把权、位与学识结合起来,营造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刻苦勤奋读书的氛围;E促进了文学的繁荣,如唐以诗赋取士,促进唐诗繁荣。

②消极作用:

A明清实行八股取士,从内容到形式严重束缚应考者,使许多知识分子不讲实际学问或束缚了知识分子的思想;

B八股取士所带来的脱离实际的学风,对学术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

C清末科举制度严重阻碍了科学文化的发展,是导致近代中国自然科学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D科举制度不利于知识创新,更不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

E明清八股取士为封建统治者培养的忠实奴仆,严重桎梏了人才的成长,是统治者加强专制主义皇权统治的重要手段。

三、中央官制

1、历史沿革

秦朝统一全国后,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度。三公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兼理国家监察事务;太尉负责管理军事。三公以下设九卿,分掌朝廷和国家各项行政事务。

三省六部制由隋文帝首创,唐太宗时进一步明确了三省的职权。三省为中央政府最高机构。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国家的政令。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三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具体负责各项行政事务。

宋太祖将宰相的职权一分为三,总揽中央行政权力。在宰相之下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使管理军事,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等,分割宰相的财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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