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的手段及其特点

网络诈骗的手段及其特点,第1张

网络诈骗的手段及其特点

网络诈骗的手段及其特点,网络诈骗是现在出现最多的一种诈骗方式,因为人们的日常消费或是使用钱财一般都会通过网络或是在网上进行,所以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下面看网络诈骗的手段及其特点。

网络诈骗的手段及其特点1

一、网络安全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是什么

1、利用QQ、MSN等网络聊天工具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盗号和强制视频软件**号码及密码,并录制对方视频影像,随后登录**的QQ号码与其亲友聊天,并将所录制的视频播放给其亲友观看骗取信任,然后以急需用钱为名借钱诈骗。

2、利用网络游戏装备及游戏币交易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某款网络游戏进行游戏币及装备买卖,在骗取玩家信任后,让玩家通过线下银行汇款,或者交易后再进行盗号的方式诈骗。

3、利用网上银行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制作与一些银行官网相似的“钓鱼”网页,**网银信息后将帐户现金取走。

4、网购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类:犯罪分子为事主提供虚假链接或网页,交易显示不成功让多次汇钱诈骗;拒绝使用网站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私下交易诈骗;先收取订金然后编造理由,诱使事主追加订金诈骗;用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诈骗。

5、网上中奖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传播软件随意向互联网QQ用户、MSN用户、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淘宝用户等发布中奖提示信息,当事主按照指定的“电话”或“网页”进行咨询查证时,犯罪分子以中奖缴税等各种理由让事主汇款。

6、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以事主电话欠费、查收法院传票、包裹藏等借口,谎称事主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或泄露,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确保事主不受损失,将银行存款转至对方提供的所谓“安全账户”。

二、网络罪的构成特征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

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

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

这里的网络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

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三、网络诈骗案怎么报案

1、当地报案。因为网络欺诈涉嫌犯罪,第一步肯定要带齐证据(如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商品网页等,打印好,提供书面文件),到网监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报案(最好是区一级公安部门,派出所基本无相应警种),立案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侦查和处理。

2、披露经过。网上交易保障中心等专业网站,作为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不是国家执法机关,没有执法权,仅能起到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通过发布您的投诉信息,帮助更多的网友避免上当。投诉信息可以教育消费者,起到事先警示预防的作用,所以您在这类网站发布投诉信息对广大网友是有价值的。

3、寻找同案受害者。因为网络欺诈多为小额交易,且涉及众多执法部门(公安、工商、电信管理局等)和业务机构(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电信、互联网服务商等),又加之跨地域甚至跨国界,破案成本高,解决难度较大,建议网友通过寻找相同境遇者,采取集体报案的形式,能够引起警方重视,解决成本也低。

网络诈骗的手段及其特点2

一、网络诈骗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1、犯罪工具高科技化,作案过程非接触化;

2、作案目标具有不特定性,资金流向具有复杂性;

3、作案依托网络技术为实施犯罪提供支持,手段呈现智能化;

4、作案过程具有隐蔽性,作案时间短。

二、网络诈骗涉嫌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网络诈骗涉嫌犯罪受害人怎么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1、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2、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

(2)事实与理由;

(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3、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具状时间。

现如今,大多数的诈骗行为都是在网络平台上发生的,可能不小心点了不明链接,加了不认识的人,或者扫了陌生人的二维码,就有可能上当受骗,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要提高本人预防网络诈骗的意识,不要贪小便宜,要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

网络诈骗的手段及其特点3

一、利用盗号和网络游戏交易进行诈骗

1、冒充通讯好友借钱。骗子使用黑客程序破解用户密码,然后冒名顶替向事主的聊天好友借钱。特别要当心的是犯罪分子通过**图像的方式用“视频”聊天诈骗,遇上这种情况,最好先与朋友通过打电话等途径取得联系,防止被骗。

2、网络游戏装备及游戏币交易进行诈骗。一是低价销售游戏装备,让玩家通过线下银行汇款;二是在游戏论坛上发表提供代练信息,代练一两天后连同账号一起侵吞;三是在交易账号时,虽提供了比较详细的资料,待玩家交易结束玩了几天后,账号就被盗了过去,造成经济损失。

3、交友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网站以交友的名义与事主初步建立感情,然后以缺钱等名义让事主为其汇款,最终失去联系。

二、网络购物诈骗

1、多次汇款——骗子以未收到货款或提出要汇款到一定数目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等各种理由迫使事主多次汇款。

2、假链接、假网页——骗子提供虚假链接或网页,交易往往显示不成功,让事主多次往里汇钱。

3、拒绝安全支付法——骗子以种种理由拒绝使用网站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

4、收取订金骗钱法——骗子要求事主先付一定数额的订金或保证金,然后才发货。利用事主急于拿到货物的迫切心理以种种看似合理的理由,诱使事主追加订金。

5、约见汇款——网上购买二手车、火车票等诈骗的常见手法,骗子一方面约见事主在某地见面验车或给票,又要求事主的朋友一接到事主电话就马上汇款,骗子利用“来电任意显软件”冒充事主给其朋友打电话让其汇款。

6、以次充好——用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事主收货后连呼上当,叫苦不堪。

三、网上中奖诈骗

罪分子利用传播软件随意向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即时通讯用户等发布中奖提示信息,当事主按照指定的“电话”或“网页”进行咨询查证时,犯罪分子以中奖缴税等各种理由让事主一次次汇款,直到失去联系事主才发觉被骗。

四、“网络钓鱼”诈骗

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窃取用户银行账号、密码。

综上所述,网络诈骗的形式和种类是比较多的。上文列举了在网络中常见的网络诈骗形式和种类,例如上文中的中奖诈骗形式,几乎每个有手机的人都曾遇到过。网络诈骗的形式和种类比较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网络环境会越来越好的。

1、利用qq、msn等网络聊天工具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盗号和强制视频软件**qq号码及密码,并录制对方视频影像,随后登录**的qq号码与其亲友聊天,并将所录制的视频播放给其亲友观看骗取信任,然后以急需用钱为名借钱诈骗。

2、利用网络游戏装备及游戏币交易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某款网络游戏进行游戏币及装备买卖,在骗取玩家信任后,让玩家通过线下银行汇款,或者交易后再进行盗号的方式诈骗。

3、利用网上银行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制作与一些银行官网相似的“钓鱼”网页,**网银信息后将帐户现金取走。

4、网购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类:犯罪分子为事主提供虚假链接或网页,交易显示不成功让多次汇钱诈骗绝使用网站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私下交易诈骗收取订金然后编造理由,诱使事主追加订金诈骗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诈骗。

5、网上中奖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传播软件随意向互联网qq用户、msn用户、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淘宝用户等发布中奖提示信息,当事主按照指定的“电话”或“网页”进行咨询查证时,犯罪分子以中奖缴税等各种理由让事主汇款。

6、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以事主电话欠费、查收法院传票、包裹藏毒等借口,谎称事主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或泄露,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确保事主不受损失,将银行存款转至对方提供的所谓“安全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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