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三次体检哪次最严

当兵三次体检哪次最严,第1张

当兵三次体检,其严格程度都是一样的。

义务兵入伍,体检一般安排三次:

1第一次在户籍所在地的武装部,属于初检,具体时间由当地征兵办确定;

2第二次是全面体检,也叫上站体检,是县市区武装部组织的,通常安排在县市区医院,具体时间由当地征兵办确定;

3第三次是入伍后的一个月里,是在部队里面实施的,叫复检。

终检不合格的将要退回入伍地县级武装部。

当兵入伍体检的标准有: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当兵体检是有好几次的,一般情况会有三次或以上,一定要符合相关标准才可过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1、军检,指的是军事性体格检查,正规体检只组织一次,而后就是有部分人员有疑问的科目单独复检,最终形成体检结果。

2、有复检不一定就是能去当兵的,参加复检只能说明在参加复检之前你还没有被淘汰,还有机会继续走下去,仅此而已。

延展阅读:

军检标准:

第一条、身高、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1、男性:身高162厘米,体重50 千克,标准体重为身高减去110。

2、女生:身高158厘米,体重45千克,标准体重为身高减去110。

3、招收学员为应届高中毕业生,男性:身高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高154厘米,体重43千克。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颈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大,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腿痛,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骨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第十一条、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第十二条、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十三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风温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第十五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六条、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胞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第十七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不合格。

第二十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阙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酶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眼科

第二十九条、视力:每一眼裸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艇、坦克、侧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视力在49(08);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相对是本科或大专毕业生可以适当放宽,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

第三十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隐斜视超过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第三十五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超过05厘米,开超过03厘米,覆大于三分之二,反,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各期妊娠,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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