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委行署是负责什么的

地委行署是负责什么的,第1张

地委行署

1、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伊犁州党委的决定、决策,执行地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地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伊犁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向自治区、伊犁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3、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监督,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工作。

4、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署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领导行署各部门、地直机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5、改变和撤销行署各部门不适当的文件、规定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6、编制和执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领导并管理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

7、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8、依法保护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9、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坚决维护国家统一。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中国***领导的地方政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是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78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是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原“行政督察区”改为专区,则成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67年-1971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作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成为正式的机构名称。

管理一般地区的行政公署叫地区行政公署,管理盟的行政公署叫盟行政公署。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行政公署是地方政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政权机关。

历史沿革:

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未作规定,但该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其任务是代表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该制度延续至今。

百度百科——行政公署

行署专员是地级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长官,正厅级干部,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的市长,管理整个地级区域;行政公署是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原“行政督察区”改为专区,则成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

行署专员一般指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行政专区”(专区)的行政机构被称为“专区行政公署”(简称专区行署)。其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专区行署专员”,简称“行署专员”。

行政公署(原称专员公署,简称专署),简称行署,其行政领导称行署专员。

行政公署是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原“行政督察区”改为专区,则成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67年-1971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作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成为正式的机构名称。管理一般地区的行政公署叫地区行政公署,管理盟的行政公署叫盟行政公署。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行政公署是地方政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政权机关。

督察地位变化:1、督察区阶段是协管:中华民国时期的省级体制是省管县,督察行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督察专员是派出员,行署只是一种片区性质的督察、协管,不属于一级政府,没有政府的一般部门。2、专区阶段起是统管而具有政府的一般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而需要扩大行署,专区行署有政府体系(各职能部门),统管县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级体制是省管地区行署(和盟行政公署)。这时的行政公署虽不是一级政府,但已经具备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区的行政地位。因此,地区行署改为地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体系)几乎没变,只是自主权多了一些。

行政公署的简称。

现在的地(区)级行署和地(区)级市在行政上是一个级别,但是在体制上是有根本差别的。

行署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省政府分片管理县级,在体制上不算一级实体。

地级市就不一样,就是省管的一级区域实体,但是很多地级市还是有地区级的遗迹。

抗日战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78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已改为省辖市。尚存的行政公署有贵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行政公署、贵州铜仁行政公署、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新疆喀什行政公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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