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分类9大类各是哪些

危险品分类9大类各是哪些,第1张

法律分析

九类危险品包括:爆炸物、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物、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和电池。危险品是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放射性物质的总称。如汽油、炸药、强酸、强碱、苯、萘、赛璐珞、过氧化氢等。运输和储存应符合危险品规定。载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停放在人口稠密、集镇、交通要道、居民区等房东内,载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停放在自己的车间、院子内。装卸不及、停放或通宵修理时,应向领导或值班人员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物品是否妥善管理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危险品的采购、提运、保管必须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重大危险源,控制重大危险源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控制重大危险源的目的,不仅仅是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而且是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将事故限制到最低程度,或者说能够控制到人们可接受的程度。

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有三个层次的含义:

1、重大危险源是一类场所或者设施(合称单元);

2、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设施;了、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或者设施。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险物品的数量是否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应定为重大危险源。具体危险物质的临界量,由危险物品性质决定。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危险物品分类为:

1、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2、放射性物品。

3、其他能够危及人体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危险物品”与“危险化学品”很明显的区别就是一种是物品,涉及范围广,而另一种是化学品,仅仅指代化学物品。具体区别如下: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物品”,比“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广,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但《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中有相关规定。“危险物质”的范围又不同,如《刑法修正案(三)》第五条,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由此可以看出,“危险物质”是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扩展资料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部分节选)

1、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5、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6、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问题一:九类危险品分别是哪些? 第一类:爆炸品:炸药

第二类:压缩气体:氧气、氢气

第三类:易燃液体:汽油、柴油

第四类:易燃固体:

第五类: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有毒物质:氰化物

第七类:放射性物质:

第八类俯腐蚀品:硫酸

第九类:其他危险品:电池组

问题二:常见的危险物品有哪些 根据每种常用危险化学品易发生的危险,综合归纳为以下145 项基本危险特性: (1)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2)与氧化剂混合,能形成爆炸混合物。 (3)与铜、汞、银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4)与氧化剂及硫、磷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与乙炔、氢、甲烷等易燃气体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6)本品蒸气与空气混合,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7)遇强氧化剂会弓愧燃烧爆炸。 (8)与氧化剂发生反应,有燃烧危险。 (9)与氧化剂会发生强烈反应,通明火、高热会引起燃烧爆炸。 (10)与氧化剂会发生反应,遇明火、高热易引起燃烧。 (11)遇明火极易燃烧爆炸。 (12)遇明火、高热易引起燃烧。 (l3)通明火、高热会引起燃烧爆炸。 (14)遇明火、高热能燃烧。 (15)遇高温剧烈分解,会引起爆炸。 (16)遇高热分解。 (17)受热时分解。 (I8)受热、光照会引起燃烧爆炸。 (19)受热、遇酸分解并放出氧气,有燃烧爆炸危险。 (20)受热后瓶内压力增大,有爆炸危险。 (21)暴热、遇冷有引起爆炸的危险。 (22)通高热、明火及强氧化剂易引起燃烧。 (23)遇水或潮湿空气会引起燃烧爆炸。 (24)遇水或潮湿空气会引起燃烧。 (25)受热、遇潮气分解并放出氧,有燃烧爆炸危险。 (26)遇潮气、酸类会分解并放出氧气,助燃。 (27)遇水会分解。 (28)遇水爆溅。 (29)遇酸会引起燃烧。 (30)遇酸发生剧烈反应。 (31)遇酸发生分解反应。 (32)遇酸或稀酸会引起燃烧爆炸。 (33)遇硫会引起燃烧爆炸。 (34)与发烟硫酸、氯磺酸发生剧烈反应。 (35)与硝酸发生剧烈反应或立即燃烧。 (36)与盐酸发生剧烈反应,有燃烧爆炸危险。 (37)遇碱发生剧烈反应,有燃烧爆炸危险。 (38)遇碱发生反应。 (39)与氢氧化钠发生剧烈反应。 (40)与还原剂能发生反应。 (41)与还原剂发生剧烈反应,甚至弓愧燃烧。 (42)与还原剂接触有燃烧爆炸危险。 (43)遇卤素会引起燃烧爆炸。 (44)遇卤素会引起燃烧。 (45)遇胺类化合物会弓愧燃烧爆炸。 (46)遇发泡剂会引起燃烧。 (47)遇金属粉末增加危险性或有燃烧爆炸危险。 (48)见光、受热或久贮易聚合,有燃烧,爆炸危险。 (49)遇油脂会引起燃烧爆炸。 (50)遇双氧水会引起燃烧爆炸。 (51)与酸类、卤素、醇类、胺类发生强烈反应,会引起燃烧。 (52)遇易燃物、有机物会引起燃烧。 (53)遇易燃物、有机物会引起爆炸。 (54)遇乙醇、乙醚会引起爆炸。 (55)遇硫、磷会引起爆炸。 (56)遇甘油会引起燃烧或强烈燃烧。 (57)撞击、摩擦、振动时有燃烧爆炸危险。 (58)在干燥状态下会引起燃烧爆炸。 (59)能使油脂剧烈氧化,甚至燃烧爆炸。 (60)在空气中久置后能生成有爆炸性的过氧化物。 (61)遇金属钠及钾有爆炸危险。 (62)与硝酸盐及亚硝酸盐发生强烈反应,会引起爆炸。 (63)在日光下与易燃气体混合时会发生燃烧爆炸。 (64)遇微量氧易引起燃烧爆炸。 (65)与多数氧化物发生强烈反应,易引起燃烧。 (66)接触铝及其合金能生成自燃性的铝化合物。 (67)接触空气能自燃或干燥品久贮变质后能自燃。 (68)与氯酸盐或亚硝酸钠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 (69)接触遇水燃烧物品有燃烧危险。 (70)与硫、磷等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混合,经摩擦、撞击有燃烧爆炸危险。 (71)受热分解放出有毒气体。 (72)受高热或燃烧发生分解放出有毒气体。 (73)受热分解放出腐蚀性气体。 (74)受热升华产生剧毒>>

问题三:危险化学品包括哪些 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物品。

常见的危险化学品有:苯、液化气、汽油、甲醛、氨水、二氧化硫、硫化氢、农药、液氯等。

问题四:HW31是什么危险物品 含钎废物(HW31)

危险物管理处置管理规定:

①、危险废物种类:废矿物油(HW08) :含油废棉纱、废手套;废乳 化液(HW09) ;染料、涂料废物(HW12) :油漆渣、稀释剂桶、油漆桶、 废弃活性炭、油墨残余废弃物;感光材料废物(HW16) :废显影液、定影 液,石棉废物(HW36) ;含钎废物(HW31) :废电路板,化学实验废液; 含汞废物(HW29) :废日光灯管,化学实验废液等。

②、危险废物的储存 1、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的储存设施或专用储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 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2、 各单位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到指定的位置, 严禁乱存乱放。 3、各单位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定期交供应处废旧物资室,同时作好交 接记录。 4、供应处废旧物资室必须建立危险废物储存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 物储存及处理情况。

③、危险废物处置 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并签订委托处置合 同,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问题五:危险品三类包括哪些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2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亚硝基苯。 第3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

问题六:8类危险品有哪些 60分 第1类 爆炸品

本类货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

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

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

用的烟火物品。

本类货物按危险性分为五项。

11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 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 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 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

本项货物危险性较小,万一被点燃或引燃,其危险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装件内部,而对包装

件外部无重大危险。

15 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质

本项货物性质比较稳定,在着火试验中不会爆炸。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货物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临界温度低于50℃时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1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1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

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大于274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

解的气体。

本类货物分为三项:

21 易燃气体

22 不燃气体

本项货物系指无毒、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

23 有毒气体

本项货物的毒性指标与第6类毒性指标相同。

第3类 易燃液体

本类货物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但不同运输方式可确定本运输方式适用的闪点,而不低于45℃。

本类货物按闪点分为三项:

31 低闪点液体

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低于-18℃的液体。

32 中闪点液体

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在-18℃至>

问题七:三类危险品有哪些 第一类爆炸物(Explosives)弧整体爆炸危险之物品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之物品会引起火灾,并有轻微爆炸或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之物品无重大危险之物品很不敏感,但有整体爆炸危险之物品极不敏感,且无整体爆炸危险之物品第二类气体(Gases)易燃气体(Flammable gases)非易燃,非毒性气体(Non-flammable, non-toxic gases)毒性气体(Toxic gases)第三类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问题八:危险化学品有哪些常用的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按我国目前已公布的法规、标准,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项,即: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包含危险化学品,另外2项专指弹药等。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2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亚硝基苯。 第3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它分3项。 第1项: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等。 第2项: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 第3项: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它分3项。 第1项: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乙醛、丙酮等。 第2项: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18℃~<23℃的液体,如苯、甲醇等。 第3项: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61℃的液体,如环辛烷、氯苯、苯甲醚等。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按它的燃烧特性分为3项。 第1项: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迅速燃烧,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如红磷、硫磺等。 第2项: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黄磷、三氯化钛等。 第3项:遇湿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就能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钠、氢化钾等。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按其组成分为2项。 第1项:氧化剂,指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对热、震动和摩擦比较敏感。如氯酸铵、高锰酸钾等。 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结构中含有过氧键的有机物,其本身是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和摩擦极为敏感。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 第六类:毒害品。毒害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它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还另外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 第八类:腐蚀品。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这类物质按化学性质分为3项。 第1项: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 第2项: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钠、硫氢化钙等。 第3项:其它腐蚀品,如二氯乙醛、苯酚钠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和特种设备,由于其危险性大,与其他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工具有区别,实行特殊管理,在生产、检测、检验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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