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的巡抚是几品官职

明清的巡抚是几品官职,第1张

八府巡抚是八品官。

八府巡抚相当于古代的监察御史,品级是八品。历史上实际是没有八府巡抚这个官职,属于影视剧中编辑出来的。

监察御史相当于现在的中纪委派驻地方的官员,级别稍高于副厅级的中央巡视组组长。监察御史的权力比较特殊,遇案当场处理,可以先斩后奏。

《清史稿·职官志二》明确记载:十五道掌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各覈本省刑名。也就是说,清朝的“监察御史”和明朝基本类似,而被皇帝临时派遣出差的“监察御史”,就成为了“巡按御史”,也就是传说中的“八府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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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八府巡抚”真正名称应该叫“八府巡按”,而且这个名称取自于民间的戏剧、小说,并非正式官名。从职能上来定义的话,八府巡抚应该相当于监察御史,分巡各省时称巡按御史。

帝制时代其实没有“八府巡抚”这个官名(完全出自旧时戏剧)。明、清两朝都设有中央监察部门,叫都察院,其下有各道。监察御史,非固定职官,临时由朝廷委派担任,分别巡视各省,考核吏治。

“八府巡按”实际上是个御史,而且是最低级别的御史,正式的叫法可以称“侍御史”。从这个御史的“御”字,可看出担任这一官职的最初都是最高统治者皇帝(君主)身边的人,本为皇帝的耳目和工具。至明清市民文化兴起,戏剧、小说等文学作品引用时,将其改成“八府巡按”,代指民间百姓视为清廉而有权势的大官。

明朝桂州巡抚是从二品。

巡抚是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加兵部尚书衔,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从一品,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正二品;巡抚,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

江西是明朝的(两京)一十三省之一,最高长官是巡抚江西都御史,也就是江西巡抚。但从明孝宗开始,江西南部又多出一个南赣巡抚,存在时间长达一百七十多年。这个南赣巡抚是干什么的,和江西巡抚又是什么关系?

明孝宗弘治八年(1495年),朝廷设南赣巡抚,全称是“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这个“巡抚”,是作动词讲的。朝廷设这个职务的目的,是因为南赣(江西南部)实在是太乱了。

南赣北接江西北部,东接福建,南接广东,西接湖南,处四省要冲之地。很多年以来,南赣地区就是“盗贼”出没的天堂,各种“盗贼”在以赣州为中心的南赣发财,严重影响了该地区的稳定。

首任南赣巡抚是金泽,奉命南下“讨贼”。南赣巡抚还没有驻地,驻在南昌肯定不合适,金泽上疏奏请朝廷,允许把赣州当成南赣巡抚衙门驻地。理由有两条:一是就近便于“讨贼”,二是赣州城没有什么衙门。

因为“讨贼”顺利,到了弘治十八年(1505年),朝廷撤销南赣巡抚。这本就是临时性的派驻机构,大家都觉得撤掉很正常。可是明孝宗驾崩后,明武宗正德帝即位,成天和那帮狐朋狗友胡闹,朝廷渐乱,南赣的“盗贼”又多了起来。没办法,正德六年(1511年)正德帝又重新设立南赣巡抚。

需要说明的是,南赣巡抚的管辖范围非常大,并不只是江西省内的赣州府、南安府、建昌府。弘治时设南赣巡抚,就管着江西的赣州府、南安府,广东的惠州府、潮州府、南雄府、韶州府,湖广的郴州府、福建的汀州府。正德帝复立南赣巡抚时,建昌府被划掉,增加了福建的漳州府。

南赣巡抚,相当于赣、湘、粤、闽四省“剿贼”总指挥,权力非常大。不过,朝廷也防着南赣巡抚势力坐大,尾大不掉。南赣巡抚可以统管以上各府的军事权,但对于各府的民政,朝廷规定南赣巡抚无权干涉。即使是南赣巡抚所驻的赣州知府,他都有权对南赣巡抚干涉本府民政的行为说不。以上各府的民政,还是要听各自巡抚的。

导读:巡抚、总督、提督、总兵这些明清两朝的官职,都是地方大员,然而这些官职名称相似,只能也类似,很容易叫人弄糊涂,我们作为现代人,怎么理清这些古代官职呢。

巡抚,就是管一省军政、民政的大臣,相当于今省长,而总督,是监管几个省的大臣,比如湖广总督、江浙总督,总督比巡抚权力大,管辖范围更宽,然而总督并不能直接命令巡抚,清朝全国划分为二十三个省,每个省设置一个巡抚然后各大区域设置了八大总督,分别为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闽浙总督、两湖总督、陕甘总督、四川总督、两广总督和云贵总督,巡抚和总督一起,叫督抚,这是明

巡抚、总督、提督、总兵这些明清两朝的官职,都是地方大员,然而这些官职名称相似,只能也类似,很容易叫人弄糊涂,我们作为现代人,怎么理清这些古代官职呢。 巡抚,就是管一省军政、民政的大臣,相当于今省长,而总督,是监管几个省的大臣,比如湖广总督、江浙总督,总督比巡抚权力大,管辖范围更宽,然而总督并不能直接命令巡抚,清朝全国划分为二十三个省,每个省设置一个巡抚然后各大区域设置了八大总督,分别为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闽浙总督、两湖总督、陕甘总督、四川总督、两广总督和云贵总督,巡抚和总督一起,叫督抚,这是明清地方基本行政制度。 而提督和总兵就是地方军事上的具体官职,提督是一方军事首领,一般都是由满八旗大臣担任,提督下面是总兵,负责各地方军事调度,提督和总兵就是满清统治者为了管理汉地省份,防止地方大员汉臣独揽大权而设立的。

明朝开国之初的组织架构是在皇帝之下设立三大机构,分别为:中书省(主管行政)、大都督府(主管军事)、御史台(主管监察和司法监督)。后来开国皇帝朱元璋认为这种组织架构可能会危及到皇权,于是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撤销了三大机构,并将关键权力全部掌握到了皇帝手中。

然而即便皇帝再怎么勤奋,但毕竟一个人的精力有限,要处理那么多国家事务显然使他力不从心。于是在1382年,朱元璋从翰林院召集了一批低级别的大学士在宫中效劳。这些大学士被分配到皇宫中的六座指定殿阁(华盖殿、谨身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中工作,因此也称为殿阁大学士。

最初时期,殿阁大学士只是充当秘书和顾问的角色。但在朱元璋去世后,明朝后来的皇帝没有朱元璋那么勤奋,也没有朱元璋那么多疑。于是就把越来越多的工作和权力下放给大学士,他们开始被授予实职(一般兼任六部尚书或侍郎)和崇高的品级、头衔。原先身份并不起眼的大学士成为了显赫的内阁大学士,地位在所有其他文官之上。

内阁大学士在朝廷中除了负责具体事务外,还充当协调者的角色。他们需要平衡内廷皇帝和外廷文官集团之间的关系,有时还得与宫中最有权势的宦官合作。他们既能对皇帝和文官集团施加影响,也经常不被皇帝和文官集团信任。当皇帝和文官集团之间爆发激烈矛盾的时候,内阁大学士往往会成为双方指责的对象。最典型的就是在明朝万历皇帝执政时期,万历帝长达三十年不上朝,愤怒的文官们把气都撒到内阁首辅叶向高头上。叶向高顶不住压力,连上六十二道奏疏向皇帝请求致仕,终获批准回乡,逃离了这个是非之地。

内阁大学士是中央的协调者,而在省一级也同样需要协调者来调解和处理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行政)、都指挥使司(主管军事)、提刑按察使司(主管监察)之间的矛盾,巡抚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

巡抚最初只是个临时工种,当帝国某些地方出现混乱情况的时候,皇帝会派高级京官到地方安抚军民。从1430年开始,巡抚开始成为留驻在各省和重要军事据点的协调者,任期不定,主要任务是监督和协调管辖地区的行政。

为了方便展开工作,巡抚往往还会被任命兼提督军务或赞理军务。从1453年后,巡抚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或右佥都御史成为标配。

随着明朝国内事务的日趋复杂,巡抚这个职务中又分化出一个级别更高的职务,那就是总督。总督和巡抚一样,同属于文官。他受朝廷委派去协调处理一个或多个省的军事问题。此外,还有专管漕运事务的漕运总督和专管河道治理的河道总督。

总督通常会挂名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使(漕运总督与河道总督例外)。除了管辖范围更大,级别更高之外,总督与巡抚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侧重军务,后者侧重行政。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总督、巡抚都是在地方工作,但却并不算地方官员。更确切地说,总督、巡抚是皇帝在地方上的代理人,负责监督、协调、领导地方上那些实际处理事务的官员。

在地方行政中,宣德时期最重要的制度发展是地方治理开始从半正式向正式的体制过渡。在这个体制中,官员们被任命到各省担任巡抚,其意义为“巡视安抚”;这个头衔在英语中通常被译作“总协调人”(grand coordinator),因为这类官员的职责是协调省的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的职能。这种省的行政体制的设立体现了以前几代皇帝统治时期为了临时任务由中央政府任命特任 “巡抚”这一做法的变化。“巡抚”这一名称已被洪武帝于 1391年在较为一般的意义上使用过,当时他派太子朱标去陕西执行类似的任务。永乐帝在 1421年也派26 名高级朝廷官员进行安抚军民的工作。不但著名的官员曾被专门授予巡抚或安抚的官衔,而且有些亲王——包括登基前的洪熙帝和宣德帝——也被委任过。

关心民间疾苦和地方行政工作的宣德帝遵循这些先例,在1425年9 月派两名高级官员到南直隶和浙江省去进行“巡抚”。当1430年,任期不限定的高级官员被委派去 “巡抚”河南、陕西和四川的民政、司法和军事工作时,体制的定形化过程仍在继续;5 年以后,这类委派的任务被扩大而包括了从甘肃至辽东的北方边境的主要边防地区。在承担长期管辖这样大的地区的任务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把后来称之为巡抚的职务制度化了。但巡抚从未被承认为实质性的任命,而是把职权委诸同时在中央政府任正式官职的官员的一种专门的委任。这类官员通常是六部的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后来他们被加授高级监察官员的空衔。此外,巡抚还被指定为兼提督军务或参理军务。当军事在行政管理中日趋重要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了,并且标志着随着军事组织本身的退化文官逐渐地控制了军事。巡抚制逐渐演变成后来称之为总督的管理方式,总督意即被委任去处理涉及一个以上辖区的文职协调人。

1430年 10月当工部右侍郎周忱 (1381—1452年)被指定去监督征收和运输从长江流域解往北京的漕粮时, “总督”这一官职名称开始被使用,意即“监督”。这一先例在下一代皇帝统治时被制度化了,这时这些专使之一担任了巡抚和总督,具有明确的军事责任。巡抚制和总督制都在正统帝时期趋于成熟;它们成了明代行政等级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满洲的统治者为了加强对中国的控制,也继而加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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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巡抚列表:

始于宣德五年

宣德五年1430 曹弘

宣德十年1435 李郁

正统元年1436 曹弘

正统四年1439 上年年底曹弘病故任上,此后山东巡抚空缺。

正统十年1445 张骥

正统十四年1449 赵新

景泰元年 1450 洪英

景泰三年 1452 薛希琏

天顺元年 1457 林聪

天顺二年 1458 年富

天顺四年 1460 贾铨

成化二年 1466 原杰

成化五年 1469 翁世资

成化八年 1472 牟俸

成化12年-19年无人。

成化十九年1483 盛禺

成化二十二年 1486 吴节

弘治元年1488 钱钺

弘治三年1490 王霁

弘治六年1493 熊翀

弘治十年1497 何监

弘治十二年1499 王俨

弘治十三年1500 徐源

弘治十八年1505 朱钦

正德二年-正德五年空缺无人。

正德五年1510 黄宝

正德六年1511 边宪、张凤

正德七年1512 张凤、赵璜

正德八年1513 赵璜

正德十年1515 黄瓒

正德13年1518 黄瓒、沈林、伍符

正德14年1519 王羽

正德16年1521 陈凤梧

嘉靖二年 1523 王尧封

嘉靖四年 1525 蒋瑶

嘉靖五年 1526 王尧封

嘉靖八年 1529 刘节

嘉靖九年 1530 邵锡

嘉靖10年 1531 袁宗儒

嘉靖12年 1533 唐胄

嘉靖13年 1534 管辑

嘉靖14年 1535 蔡经

嘉靖15年 1536 胡赞宗

嘉靖17年 1538 曹兰

嘉靖18年 1539 李中

嘉靖20年 1541 曾铣

嘉靖23年 1544 端廷赦

嘉靖24年 1545 娄志德

嘉靖25年 1546 何鼇

嘉靖26年 1547 彭黯

嘉靖27年 1548 骆颙

嘉靖28年 1549 应页

嘉靖29年 1550 应大猷、孙世佑、王积

嘉靖30年 1551 王积

嘉靖31年 1552 王予、沈应龙

嘉靖32年 1553 沈应龙

嘉靖33年 1554 刘采

嘉靖36年 1557 傅颐

嘉靖37年 1558 丁以中

嘉靖39年 1560 朱衡

嘉靖41年 1562 谢东山

嘉靖42年 1563 张监

嘉靖43年 1564 鲍象贤

嘉靖44年 1565 霍冀

嘉靖45年 1566 翁大立、洪朝选

隆庆元年 1567 洪朝选、姜廷颐

隆庆2年 1568 姜廷颐

隆庆4年 1570 梁梦龙

隆庆5年 1571 傅希执

万历二年 1574 李世达

万历五年 1577 赵贤

万历七年 1579 何起鸣

万历十年 1582 陆树德

万历11年 1583 李辅

万历14年 1586 李戴

万历17年 1589 宋应昌

万历20年 1592 孙广

万历22年 1594 郑汝壁

万历23 1595 张允济

万历25 1597 张允济、万象春、尹应元

万历26 1598 尹应元

万历27 1599 尹应元、刘易徙

万历28 1600 刘易徙

万历29 1601 黄克赞

万历40 1612 李同芳

万历42 1614 钱士完

万历44 1616 李长庚

万历47 1619 王在晋

泰昌元年 1620 赵彦

天启三年 1623 王惟俭

天启五年 1625 吕纯如

天启六年 1626 李精白

崇祯元年 1628 王从义

崇祯三年 1630 沈珣

崇祯四年 1631 余大成

崇祯五年 1632 余大成、徐从治、朱大典

崇祯六年 1633 朱大典

崇祯七年 1634 朱大典、李懋芳

崇祯八年 1635 李懋芳

崇祯九年 1636 李懋芳、颜继祖

崇祯10年 1637 颜继祖

崇祯12年 1639 颜继祖、刘景曜、王国宝

崇祯13年 1640 王国宝

崇祯14年 1641 王国宝、王公弼

崇祯15年 1642 王永吉、邱祖德

崇祯16年 1643 邱祖德

崇祯17年 1644 王公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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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总督和巡抚本身是没有官品的,通常是由御史类的官员巡视地方所加官。可以是二品的都御史,也可以是七品的监察御史,后来,也以尚书侍郎、卿等加督抚巡视地方。

明朝官制,即明朝官吏的选任制度,是明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朝官制分两部分,选官制度和任官制度。明朝官制分为中枢、地方、军事官制三部分。为了加强皇权,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了沿用已久的三省制,亦罢宰相职,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

明首创的内阁则成为六部之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地方官制,明朝共设省、府、县三级行政机构。军事官制,明朝设锦衣卫,武官第一次掌有监察百官万民之权。明朝官制在汉、唐旧制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其官制影响一直延续到清朝,甚至是今天。

明初改元制之路为府,隶属于道。府分上(粮二十万石以上者)、中(二十万石以下者)、下(十万石以下者)三等,有知府一人及同知、通判等官。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也设通判,但已不如宋之权重,仅为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之官。

扩展资料:

明之文散阶有四十二阶,以历考为差:

正一品,初授特进荣禄大夫,升授特进光禄大夫;

从一品,初授荣禄大夫,升授光禄大夫;

正二品,初授资善大夫,升授资政大夫,加授资德大夫;

从二品,初授中奉大夫,升授通奉大夫,加授正奉大夫;

正三品,初授嘉议大夫,升授通议大夫,加授正议大夫;

从三品,初授亚中大夫,升授中大夫,加授大中大夫;

正四品,初授中顺大夫,升授中宪大夫,加授中议大夫;

从四品,初授朝列大夫,升授朝议大夫,加授朝请大夫;

正五品,初授奉议大夫,升授奉政大夫;

从五品,初授奉训大夫,升授奉直大夫;

正六品,初授承直郎,升授承德郎;

从六品,初授承务郎,升授儒林郎,吏材干出身授宣德郎;

正七品,初授承事郎,升授文林郎,吏材干授宣议郎;

从七品,初授从仕郎,升授征仕郎;

正八品,初授迪功郎,升授修职郎;

从八品,初授迪功佐郎,升授修职佐郎;

正九品,初授将仕郎,升授登仕郎;

从九品,初授将仕佐郎,升授登仕佐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明朝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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