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地方和中央分配比例

企业所得税地方和中央分配比例,第1张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配40%和中央分配60%。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分成比例为中央百分之六十,地方百分之四十。企业所得税入地方库的40%,省、市、县区的分配比例各地不尽相同,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分成办法和分成比例。

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之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银行总行及各保险总公司,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百分之六十与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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