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都交什么税

代表处都交什么税,第1张

代表处都交什么税

外企代表处涉税政策全面调整

外企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我国对代表处的设立没有注册资本要求,设立申请手续简便,且营运成本较低,因此一些规模较大、行事审慎的外国企业在进入中国前,往往选择设立代表机构的形式,以作为其在华投资和体验中国市场的第一步。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数量已超过10万家,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福建等中心城市和沿海地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企代表处只能代表外国企业从事外国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活动,而不能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但现实中,有不少代表处从事著事实上的经营活动。

作为外国企业派驻的在华联络机构,外企代表处是非居民企业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它具有隐蔽性、流动性、复杂性的特点。加之以往税务部门对其不够重视,造成这一类税源数量大但税额不大,税收流失比较严重。比如,一些代表处经常会把往来资金做得非常小,导致税务部门收不到多少营业税。再如,一些代表处从事著事实上的经营活动而并不主动申报经营所得,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提出“非居民”税收概念开始,在其后的两年半时间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的与非居民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超过了30项,我国非居民税收政策体系逐步得到了建立和完善。相应地,与外企代表处有关的税收管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结合《企业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最新规定,相继释出《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和《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这一系列新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对外企代表处的税收管理,从税率、申报到征税方式和减免税管理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范。

无论免税与否都需按季度申报纳税

根据新政策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所有代表机构都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外企代表处在理解和掌握这一纳税申报新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档案的原件及影印件等有关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二,无论是否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只要是按照有关规定设定账簿的代表机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都应该遵循新政策的时限规定,即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还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增值税纳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三,当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地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还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登出登记。代表机构在办理登出登记前,应进行税收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代表处在办理登出前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供由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程式和手续相对复杂,所以不少代表机构驻地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前都不愿申请登出登记,从而逃避纳税和债务偿还义务。

比如,深圳市工商部门曾调查发现,在当地驻地期限已经届满的2327户代表处中,主动办理了登出登记的仅有163户。税务部门提醒,此举存在多方面的处罚风险,代表机构应引起重视,主动积极地在经营行为终止或登出登记前向有关部门申请清理事项,履行法定义务。

财务核算水平不同征税方式有别

根据新政策,税务部门不再按外企代表处的经营性质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方式,而是根据代表处的财务核算水平规定不同的征税方法。

过去,对于代表机构的征税方法采取的是按不同经营性质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方法。即对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对从事各项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对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要求其根据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要求其在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申报年度经营情况。

新政策改变了上述规定,明确税务部门应根据代表机构的财务核算水平采取不同的征税方法。即要求所有代表机构都应当力争做到财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收入和所得,据实进行纳税申报;对于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式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并据以征税。无论实行的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还是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其中的核定利润率应不低于15%,而以前是10%。具体来说,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核定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核定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核定利润率不低于15%。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申请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由于核定的利润率提高,新政策会对部分代表机构的税负产生一定影响。对代表机构而言,如果实际利润水平与核定利润率差距较大,可以考虑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争取实行据实征收;如果还有差距,则可以考虑将代表处转型升级为外商投资企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外企代表处与其境外总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代表机构无论是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据实申报的,还是财务核算不健全实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申报的,均应严格执行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代表机构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准确核算应归属于自身的收入、成本、费用、经费支出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外企代表处免税管理更加严格

新政策明确废止了过去一些档案中关于代表机构免税或不予征税的规定,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审批代表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还要求对过去已核准免税的代表处进行清理。也就是对于国税发〔2010〕18号档案释出之前已经核准免税的代表处,应该重新评估其是否仍然符合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条件。如果符合,则应尽早到税务机关递交免税申请。否则,代表处需按照实际利润据实申报或者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并不表明新政策取消了所有外企代表处的免税待遇,而是进一步规范了代表处的减免税管理。因为新政策还明确规定,代表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依照相关税收协定进行办理,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现行政策,外企代表处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代表机构根据协定规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可不在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安排)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第607号)的规定,如果外国企业在华设立的代表处专门从事以下6项业务的,不构成常设机构。

这些业务包括: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储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储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蒐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等等。

专家表示,对于拟根据税收协定享受免税待遇的代表机构而言,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资料,以证明其所从事的业务属于“准备性、辅助性活动”。这对于存在实际经营行为的代表处而言,可能存在很大的困难。

第二类是涉及国际运输收入的,代表处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减免税待遇。

在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海运和空运条款中,或我国和对方国家就海运或空运签订的专门换函中,如果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海运或空运收入免税,那么该缔约国居民的海、空运企业设在我国的代表处可以申请免税待遇。免税一般涉及的是所得税的互免,如没有明确规定免流转税的,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比如,根据我国 和新加坡 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对新加坡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我国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新加坡航空公司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如果仅为其总机构在华开展的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可申请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代表处固定资产处置应交什么税?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其中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属于财税[2002]29号档案所说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3、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要交什么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是不是指的是按经费支出纳税的那种,若是的话需缴纳(1)营业税:按经费加成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个调税,(3)企业所得税。

代表处纳税方式?

据实申报方式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定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核定征收方式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装置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装置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专案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外商代表处要交营业税吗

1、代表处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按季度报的,个税是每个月都要申报的。

2、营业税是按费用折算为收入交税的,公式:(1)营业税=总费用/085005=税金(2)企业所得税=总费用/08501025=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经费/(1-15%-5%)15%25%,营业税=经费/(1-15%-5%)5%,其中15%是利润率,5%是营业税率,25%是企业所得税率,你只要交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就要交,而且不仅是营业税,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需要交,如果不交被查到算偷税漏税的话要处罚款和万分之五每日的滞纳金

外资代表处 营业税

对于你们这种代表处,税务局特别设了按照经费折算收入的计税方式。相信你应该也学习过,公式是企业所得税=经费/(1-15%-5%)15%25%,营业税=经费/(1-15%-5%)5%,其中15%是利润率,5%是营业税率,25%是企业所得税率,你只要交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就要交,而且不仅是营业税,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需要交,如果不交被查到算偷税漏税的话要处罚款和万分之五每日的滞纳金。具体纳税细节我建议你多跟税务局沟通,看看能不能少交点或者少算点经费。

外资代表处要在地税交营业税吗

主要看你是否发生了应税行为,如果没有发生,不用缴税,发生了,无论你是什么性质都必须缴税。

我们总公司在新家坡,深圳这边是代表处,请问一下深圳代表处需要缴纳什么税?代表处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外企代表处怎样建账以及交税?

1、外资企业代表处,按照你所属地的税务局规定建帐就可以,一般规定是,可以按照你们自己的建账习惯建立就可以了,一般税务局对这个管的不多,一本记现金日记账,一本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就可以了。

2、经费肯定是要从总公司的账户过来的!中国是个外汇管理及其严格的国家!进钱出钱,全程都是在严格的监控之下的!所以老板私人账户肯定是不行的,除非你到卫辉管理局申请通过,或者有其他的专案名称,可能性还大一点!

3、经费支出按照你总公司的财务制度就可以了,也可以按照中国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等````因为你只有花钱的份,代表处的任务也就是花钱嘛!

4、少交税只能寻求其他办法,你这种办法肯定不行,银行有多少钱,花多少钱在那明摆着呢!税务局想查你太简单了!

5、年终审计要提交的材料较多!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这些是肯定少不了的!到时候审计师事务所会给你列一个表,让你按照上面的内容罗列就可以了!

代表处当然可以计提折旧,押金要看是长期短期了长期是要交税的!

代表处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10]18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装置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装置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专案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中:核定利润率=15%

营业税税率=5%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1、人事不同,分公司、子公司:可以独立招人;代表处:不可以独立招聘人员,必须要通过有资格的HR公司来招聘人员;办事处:已取消。

2、成立条件不同,分公司、子公司:可以自行办理注册手续,而且注册地址只要是办公楼就可以;代表处:注册的时候必须要委托有资格的代理公司办理,而且注册地址必须要是涉外的办公楼;办事处:已取消。

3、发票及合同不同,分公司、子公司:可以购买分公司所在地发票及签合同,交税也可以在当地交;代表处:不能购买发票及签合同,所有的费用必须要有母公司汇款;办事处:已取消。

4、存在时限不同,分公司、子公司:和总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致,不得超越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代表处:最长的期限为三年,超过3年需要办理延期,延期次数无限制;办事处:已取消。

扩展资料:

注册办事处所需材料:

外国企业或经济组织在重庆市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应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该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3、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首席代表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6、 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中文或外文附中译本。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名称、派驻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办事处

百度百科-分公司

百度百科-代表处

百度百科-子公司

1、很多外商在来中国投资之前,由于对中国于市场了解程度不深,不利于做商业判断,因此,他们可以通过设立代表处,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发掘商机,同时,利用代表处与当地政府、企业打好关系,寻找合作伙伴等。

2、在外商与国内企业有了初步的合作之后,并且国内供应商已经可以直接和外资母公司进行合同签订货物交付,代表处的作用就在于接待联络,并且对合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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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雅马萨奇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嘉里威立雅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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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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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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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代表处和外企有以下几点区别:

1 公司性质不同:外企代表处是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一种机构形式,其本质上是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代表机构,具有较为有限的经营范围和权利。外企则是指完全由外国资本或外国企业控股的企业,其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可以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完整的经营权利。

2 注册资本不同:外企代表处是一个非独立的法人单位,没有注册资本要求,而外企设立的公司需要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进行注册。

3 经营范围不同:外企代表处在中国的经营范围通常比较有限,只能从事市场调研、信息咨询、技术交流等非营利性质的活动,不能直接从事商业活动。而外企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则可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4 税务和财务处理方式不同:外企代表处在中国的税务和财务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通常需要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报税和财务报告。而外企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则需要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务和财务处理。

综上所述,外企代表处和外企虽然都是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经营机构,但其本质和功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机构形式。

通过中国政府外汇管理机构的审批,代表处可以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设一个外汇帐户,用于接收外国企业向代表处拨付的经费款项。 代表处还被允许可以开设一个人民币帐户,用于接收上述外汇帐户中的外币结汇款和支付代表处在中国境内的活动经费。 除外国企业向代表处拨付的经费之外,代表处上述两个账户不能接收其它任何来源的资金,也不能为外国企业收取或划拨任何款项。非常重要的,代表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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